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朴簡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勝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6698、87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勝博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㈡「葡萄王人身蜆plus 」更正為「葡萄王人蔘蜆plus 1盒」,另竊得物品補充「善 存三效順暢益生菌膠3盒」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 盜罪。被告如犯罪事實一㈡所示犯行,係基於同一目的對同 一地之同一對象分次行竊,竊盜時間亦相近,各行為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應以之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 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應成立接續犯,僅論以一竊 盜罪。
㈡被告所犯如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示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前於民國10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朴簡字3 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10年2月18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則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2罪,均為累犯。審酌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 本應戒慎警惕,竟仍為相同罪質之本案犯行,可見其未因前 案執行完畢而生警惕,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自制力及守法意 識顯然薄弱,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認本 案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均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之規定各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 價),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非佳 ,其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物品,顯然欠 缺法紀及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害,影
響社會治安,應予非難,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 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得物品之價值,被告於犯 罪事實一㈠㈡所竊得之物均已發還,暨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 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 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昱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奕慈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6698號
112年度偵字第8710號
被 告 張勝博 男 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縣○○市○○里00鄰○○○ 000之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勝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而為下列 竊盜犯行:
(一)於民國112年4月29日11時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前往位於○○縣○○市○○○ 路00號「全聯○○文化店」(店經理:黃○○),在該店內以 徒手方式竊取歐森好立善精力充沛威剛膠囊3盒、LOVITA 愛為他瑪卡2瓶(總計新臺幣『下同』1713元,已發還), 得手後騎乘系爭機車逃逸。
(二)於112年3月間某日至4月底某日止,接續基於同一之竊盜 犯意,騎乘系爭機車,前往位於○○縣○○市○○路000號「全 聯○○四維店」(店經理:蔡○○),在該店內以徒手方式竊 取LOVITA愛為他檸檬酸2瓶、歐森好立善精力充沛威剛膠 囊1盒、挺立關鍵雙效錠8盒、葡萄王樟芝王菌絲體膠5盒 、天地合補EXX-消化菌粉4盒、天地合補EXX-葉黃素8盒、 天地合補EXX-葡萄糖胺1盒、葡萄王人身蜆plus、台塑生 醫舒暢益生菌粉末1盒、台塑生醫醫之方成人金盞4盒、挺 立關鍵迷你錠4盒、MOVEFREE益節加1盒、挺立葡萄糖胺強 力錠2盒、善存葉黃素20MG3盒、LOVITA愛為他輔酵素2盒 、日本味王金盞花葉黃素晶亮2盒、克補B群+鋅加強錠2盒 、LOVITA愛為他瑪卡3瓶、MOVEFREE益節薑黃7盒、統欣生 技芝麻素EX9盒、三多好入睡植物性膠囊2盒、舒暢益生菌 PLUS複方2盒(總計60980元,已發還),得手後騎乘系爭 機車逃逸。
二、案經黃○○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勝博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黃○○ 、被害人蔡○○指述之情節相符,復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被害報告單、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監視錄影畫面擷 取照片在卷可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如 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犯行,為接續犯,請論以1罪。其 所如犯罪事實欄一(一)(二)所示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 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以109年朴簡字344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於110年2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臺灣高等法院疑似累犯檢列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 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參酌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衡以被 告之犯罪情節,本案被告所顯見之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 之程度,考量被告前因竊盜案件,多次經科刑判決確定,其 又再犯同類案件,足見被告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 弱,被告並無因加重本刑,致生其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
擔罪責的情形,兼衡被告權益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請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陳昱奉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龔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