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朴簡字,112年度,231號
CYDM,112,朴簡,231,2023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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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朴簡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勝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7968、79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勝博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張勝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各別 犯意,而為下列竊盜犯行:
(一)於民國112年4月11日晚間8時2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位於嘉義縣○○市○○○路00號「全 聯朴子文化店」,在該店內徒手竊取黃淑品管領之葡萄王 靈芝王1盒、善存葉黃素1罐、葡萄王樟芝王菌絲體膠3盒 、天地合補EXX-消化菌粉1盒、LOVITA愛為他瑪卡2盒(總 計新臺幣『下同』6000元,已發還),得手後離去。(二)於112年5月5日晚間7時許,騎乘上開機車,前往位於嘉義 縣○○市○○路000號「全聯朴子四維店」,在該店內徒手竊 取蔡萬芸管領之歐森好立善精力充沛威剛膠囊5盒、三多 士三多金盞花葉黃素PLUS3盒、天地合補EXX-消化菌粉2盒 、正和製藥改膳膳食纖維粉2盒、安德豐舒暢益生菌PLUS 複方2盒、佳旺健達倍多6盒、佳旺健達繽紛樂18盒及佳旺 健達繽紛樂WHITE6盒(總計8238元,已賠償),得手後離 去。   
二、證據名稱:被告張勝博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證人即告訴 人黃淑品蔡萬芸於警詢中之證述、被害人報告單、購買明 細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悔過書、和解書、電子發票證明 聯、收銀機銷售查詢、贓物認領保管單、本院電話記錄、監 視器錄影擷取畫面。
三、檢察官雖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疑似累犯 檢列表,並指明被告前案執行完畢,就被告於本件構成累犯 一節已負舉證責任。然就是否應依累犯加重其刑乙情,僅謂 「請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等語,並未依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說明本件是否應依累犯加 重,爰不予加重其刑。惟就此部分前科,於量刑時審酌。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昱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朴子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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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