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朴簡字,112年度,187號
CYDM,112,朴簡,187,2023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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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朴簡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嘉虹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調偵字第6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嘉虹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及證 據(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嘉虹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 罪。
三、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在公開網頁貼文指告訴人賣假 貨之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經告訴人說明後仍未移除貼文亦 未獲取告訴人諒解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1 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李志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朴子簡易庭法 官 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論罪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調偵字第626號
  被   告 黃嘉虹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嘉虹於民國110年6月23日,經由武承鑫有限公司(下稱武 承鑫公司)在蝦皮購物網站平台經營之賣場法國人french beauty」購買「貝膚黛瑪舒妍高效潔膚液1OOml」1瓶及「理 膚寶水多容安清潔卸妝乳400ml」1瓶後,明知該賣場網頁有 該公司從國外合法進口該產品真品並誠實報關之明確標示及 證明文件可得知該產品為真品,且明知其並無判別產品真偽 之能力,復未有上揭商品為仿品之任何憑據,竟意圖散布於 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110年6月29日0時42分許,在其位 在嘉義縣○○市○○里0鄰○○○00○0號住處內,連接網際網路,以 其在蝦皮購物網站之帳號「iona52ltw」,在不特定人均得 共聞共見之上揭「法國人frenchbeauty」蝦皮購物賣場之商 品評價處,以文字及圖片之方式,刊登傳述「第一次在(蝦 圖樣)買到假貨...這個假貨洗完之後.臉上還有一層油,可 以不要這麼黑心嗎!靠!!…結果用到假貨這幾天又開始復 發」等文字,且在其向武承鑫公司購買之理寶水多容安卸妝 乳400ml瓶身圖片上標註「假」字後公然刊登在其上揭文字 下方,公然指摘武承鑫公司上揭蝦皮賣場銷售之理膚寶水多 容安卸妝乳400m1是「假貨」之不實事實,而指摘足以毀損 武承鑫公司名譽之事,並足以影響武承鑫公司在社會上之評 價。武承鑫公司於被告為前開行為後,即在賣場明確回覆被 告「告訴人所販售的物品均是合法進口報稅的真品,被告的 使用狀況屬於正常情形」,且提出歐洲多國例如英國比利 時以及德國的商品外觀皆與武承鑫公司直接從法國當地採購 的相同等澄清圖文,惟黃嘉虹仍拒絕將前開圖片及文字移除 、要求武承鑫公司不提出告訴並派人收貨退款,並揚言向各 單位檢舉並爆料各大媒體電視台,武承鑫公司遂憤而提出告 訴。
二、案經武承鑫公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嘉虹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武承鑫公司之指訴。
(三)證人及告訴代理人張雅量歐秀芬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四)告訴人上揭賣場畫面截圖、被告為上揭公開貼文及貼圖之



畫面截圖、告訴人在上揭賣場與被告之訊息對話內容畫面 截圖各1份。
(五)告訴人向法國原廠的採購紀錄、交易憑證、提單及進口報 單、到貨通知書、艙單核對通知書以及貨運公司發票各1 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犯誹謗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檢察官 李志明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宜庭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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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武承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