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嘉簡字第90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訓德
選任辯護人 王振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374
號、110年度偵字第10472號、110年度偵字第11088號),因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下:
主 文
林訓德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3至15行「綽號「 小吳」之詐欺集團成員,供以電信門號為詐欺犯行之工具使 用。嗣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基於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之犯意聯絡」,更正為「綽號「小吳」 之行騙者,供自己或其餘行騙者作為詐欺犯行之工具使用( 無證據證明達3人以上或有未滿18歲之人),即由該行騙者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犯罪事實欄一第22行「附表1至6 」,更正為「附表編號1至6」;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2 及附表所提及「詐騙集團成員」,均更正為「行騙者」,證 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2「己○○」,補充更正為「己○○、乙○ ○」,編號5「詐騙集團」,更正為「行騙者」;附表編號6 證據欄「提供f與對方」,更正為「提供與對方」,餘均引 用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含附表)、證據並所犯法條 欄一之記載(如附件)。
二、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而言。被告林訓德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提供本 案門號予「小吳」之成年男子為詐騙犯行。是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 罪。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嘉交簡字 第129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被告經通緝到案 後於108年6月28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公訴人提出之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並佐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本院嘉簡卷第13至14頁),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本 案尚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述因現行累犯規定不 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且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造 成行為人罪刑不相當之情形。並參以公訴人表示之意見。綜 合審酌後認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復依據最 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於本案主文無庸 再為累犯之諭知,併此敘明。另被告幫助他人為詐欺取財之 犯行,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 。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三、爰審酌被告未能慎思熟慮而將本案門號交付行騙者使用,被 告所為實助長訛詐風氣,亦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行騙者之真 實身分,並造成數名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惟念被告犯後坦 承犯行,並在本院與告訴人辛○○調解成立(尚未開始給付) ,有本院調解筆錄可參(本院易字卷第79至81頁);暨兼衡 其在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又被告自承本案提供門號犯行,係為抵償債務新臺幣3,500 元(本院易字卷第76頁),是被告獲有抵銷債務之利益,係 屬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規定之財產利益,而為本件被告之 犯罪所得,因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另被告若依本院調解筆錄向告訴人辛○○賠 償,亦得自主文所示之沒收宣告數額中予以扣除,附此敘明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 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9374號、110年 度偵字第10472號、110年度偵字第11088號犯罪事實
一、林訓德明知詐騙集團經常以人頭電話向他人施詐,而任何人 均得以自己名義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對於不以自己名義 申請反而要求借用或收購他人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者,應可 預見該人之目的可能係為掩飾不法犯行,避免犯罪行為人曝 光以逃避執法人員查緝,而提供自己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予 陌生人士或與自己不具密切信賴關係之人使用,可能被利用 作為詐騙之犯罪工具,竟仍以縱有人以其申辦之行動電話門 號實施詐欺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9 年5月22日19時許,在嘉義市垂楊路台灣大哥大門市外,將 其甫申辦之包括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下稱本件門號 )等3支台灣大哥大電信行動電話之SIM卡,以抵銷債務新臺 幣(下同)3500元作為條件,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 號「小吳」之詐欺集團成員,供以電信門號為詐欺犯行之工 具使用。嗣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基於以網際網路為傳播 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之犯意聯絡,(一)於如附表編號 1至6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詐術行騙,致如 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丁○○、辛○○、壬○○、戊○○、庚○○及乙○○ 等6人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時間,匯款如 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金錢至黃秀玉(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申請,以本件門號認證之PCho mePay支付連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本案支付連帳 號)交易時系統自動產生之如附表1至6所示之代收服務虛擬 帳號帳戶。(二)於110年4月25日20時35分許,使用本件門 號認證露天拍賣之會員帳號Z0000000000後,以該露天拍賣 帳號與賣家hktop開立交易訂單,而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拍付 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再於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時 間,以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詐術行騙,致如附表編號7、8 所示之甲○○、己○○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時 間,匯款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金錢至上記虛擬帳戶內。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訓德於警詢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被告坦承以3,500元為代價,申辦包含本件門號在內之行動電話門號3組,並將SIM卡交給他人之事實。 2 告訴人丁○○、辛○○、戊○○、庚○○、甲○○、己○○及被害人壬○○於警詢之指訴 ⑴告訴人等遭詐騙而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錢交付之事實。 ⑵本件詐騙集團成員使用本件門號為犯罪事實欄之使用而為詐欺犯行之事實。 3 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 4 通聯調閱查詢單 本件門號係被告於109年5月22日申辦之事實。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函、拍付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之PChomePay支付連帳號00000000000000」會員資料、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函 佐證被告申請之本件門號供詐騙集團使用申請左列PChomePay支付連帳號及露天拍賣帳號「Z0000000000」認證使用之事實。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情形 匯款時間、方式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 1 丁○○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3日前某日,以暱稱「Nanalala Chiue」在臉書賣場刊登搶購IPHONE12之不實訊息,嗣丁○○於110年5月13日12時許,在中原大學宿舍,瀏覽上開訊息,經以私訊及LINE(對方暱稱:歪猴)連絡後,因而陷於錯誤,訂購上開手機及匯款受騙。 110年5月14日17時36分許,以網銀匯款4000元,收貨時再付款500元。 4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陳報單、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2 辛○○(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6日前某日,以暱稱「Cadizal Ogsimer Pio」在臉書賣場刊登販賣IPHONE12之不實訊息,嗣辛○○於110年5月16日12時30分許,在南投縣住處,瀏覽上開訊息,經以私訊及LINE(對方暱稱:歪猴)連絡後,因而陷於錯誤訂購上開手機。 110年5月17日13時57分許,在南投縣○○鎮○○路0段000號竹山延和郵局,以ATM轉帳4000元,取貨時再付款500元。 4000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3 壬○○(不提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8日前某日,以暱稱「Benjielon Diamante」在臉書賣場刊登販賣IPHONE11之不實訊息,嗣被害人壬○○於110年5月18日15時54分許,瀏覽上開訊息,經以私訊及LINE連絡後,因而陷於錯誤訂購上開手機。 110年5月18日16時22分許,以網銀匯款3000元,取貨時再付款500元。 30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與賣家在fb上的對話、賣家在line上的對話、手機通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4 戊○○(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9日前某日,以暱稱「Seroja Biru」在臉書賣場刊登販賣IPHONE之不實訊息,嗣告訴人戊○○於110年5月19日12時20分許,在苗栗縣頭份市後庄國小辦公室,瀏覽上開訊息,經私訊連絡後,因而陷於錯誤訂購上開手機。 110年5月19日17時5分許,以網銀匯款。 90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陳報單、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5 庚○○(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0日前某日,以暱稱「周淑玉」在臉書賣場刊登販賣蘋果S6手錶之不實訊息,嗣告訴人庚○○於110年5月20日13時48分許,在臺北市家中,瀏覽上開訊息,經私訊及LINE(對方暱稱:luck)連絡後,因而陷於錯誤訂購上開手錶。 110年5月20日14時1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 45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6 乙○○(提告) 於110年5月18日前某日,以暱稱「呂雅玲」在臉書刊登販賣手機之不實訊息,嗣乙○○於110年5月18日17時43分許,在臺南市家中,上網瀏覽上開訊息,經以LINE(對方暱稱:燕子)連絡後,因而陷於錯誤訂購該手機,因接獲貨到付款簡訊發現包裹僅值500元,與原先對方稱須補6,000元金額顯不符,且與對方line聯繫,發現遭封鎖,始發覺遭詐欺。 110年5月18日17時43分許,以網銀匯款。 40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帳戶個資檢視、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函、拍付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函、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支付連帳號、 登入時間及IP、調取通信紀錄聲請書、 通聯調閱查詢單、被害人乙○○提供f與對方之FB及LINE對話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切結書 7 甲○○(提告) 先於110年4月7日10時44分許,登入露天拍賣網站以會員帳號「Z0000000000」與會員帳號「hktop」之賣家成立交易訂單,進而取得系統自動產生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後,再於110年4月8日14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門牙」向甲○○佯稱:欲以6000元出售全新之任天堂SWITCH主機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 110年4月8日14時27分許 6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泰世華銀行ATM轉帳收據、LINE及FB對話紀錄截圖 8 己○○(提告) 於110年4月12日20時許,以臉書暱稱「吳敏慈」之名義張貼販賣任天堂swith遊戲機之不實資訊,致己○○一時不察而陷於錯誤,於上網瀏覽並與對方洽談後,決定以6000元向「吳敏慈」購買該遊戲機,並依「吳敏慈」指示,先加入LINE暱稱「門牙」之人,再依「門牙」指示匯款。 110年4月12日20時12分許 60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轉帳交易截圖、LINE及FB對話紀錄截圖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