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2年度,4號
CYDM,112,原附民,4,202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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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張丞

陳眉瑄
劉美玲
鄧淑
被 告 白俊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8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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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