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0年度,91號
CYDM,110,金訴,91,2023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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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9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4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4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4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48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7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7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78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0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56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0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72號
111年度易字第197號
111年度易字第283號
111年度易字第349號
111年度易字第559號
111年度易字第591號
112年度易字第3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旺昌



選任辯護人 古富祺律師
陳中為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449、520、561、562、937、1179、1239、1240號)、追加起
訴(110年度偵字第5022、5101、4080、4231、4232、4349、436
6、4367、4889、5319、5604、5713、5752、5793、5831、5847
、5852、5915、6530、6887、6988、8259、9062、9201、9789、
10946、11109、11387、11388號,111年度偵字第694、876、144
2、2021、5119、5601、8644、9149、10534、10862、11091、11
3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犯 罪 事 實




、乙○○前為銳翊資訊有限公司(下稱銳翊公司,已解散)、御 電館有限公司(下稱御電館公司,已解散)之負責人,與「 林銳松」之成年男子,由乙○○以銳翊公司的的名義,向中華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營運處(下稱臺中中華電信),申辦 1,000支行動電話門號,又以御電館公司的名義,向臺中中 華電信申辦500支行動電話門號,乙○○可預見收購、租賃他 人行動電話門號以接收電子認證資料(例如驗證碼簡訊)者 ,可能係欲以該行動電話號碼遂行虛偽申設網路交易帳號, 或變更網路交易帳號綁定之門號,進而幫助他人遂行不法犯 罪目的,由「林銳松」於淘寶購物平台網路刊登提供「代收 簡訊驗證碼服務」之訊息,在大陸地區之淘寶購物平臺網站 兜售代收驗證簡訊服務,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乙○○基於縱行動電話門號作為幫助他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亦 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109年1月3日16時21分,以 總額人民幣20元之代價,將御電館公司所申辦之門號000000 0000號簡訊驗證碼,提供予「洪敬洋」,「洪敬洋」便偽以 王正菊名義,以網路連線登入蝦皮拍賣平臺網站(下稱蝦皮 網站)帳號「d5g588」(原註冊日期107年12月13日、非王 正菊註冊),於該網頁申請變更綁定門號為0000000000號, 蝦皮網站隨即發送驗證碼簡訊至0000000000門號,供申請用 戶輸入認證,乙○○經由0000000000門號接收驗證碼簡訊後, 即將簡訊驗證碼傳送告知「林銳松」,再由「林銳松」轉告 「洪敬洋」,「洪敬洋」隨即於蝦皮網站輸入簡訊驗證碼, 而完成變更綁定門號為0000000000門號,足以生損害於王正 菊及蝦皮網站對於用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110年度金訴字 第145號)。
㈡、乙○○基於縱行動電話門號作為他人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申辦 網路交易帳號使用,而幫助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108年10月5日9 時46分,以總額人民幣20元之代價,將銳翊公司所申辦之門 號0000000000號簡訊驗證碼,提供予「李波」,「李波」便 偽以鄧秀綢名義,以網路連線登入蝦皮網站,擅自輸入鄧秀 綢之姓名、生日、地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填載鄧秀綢向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申設之郵局金融 帳號資料(完整帳號詳卷內資料),並留存「0000000000」 之電信門號,將上開個人資料登載於申請註冊網頁,表彰由 鄧秀綢本人申請註冊賣家帳號,同意上開帳戶綁定為往來帳 戶意思之準私文書後上傳註冊帳號為「maygen667」(檢察 官誤載為「zaygen667」)後,成功完成認證作業而啟用以 鄧秀綢為賣家名義之帳號「maygen667」,足以生損害於鄧



秀綢及蝦皮網站對用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110年度金訴字 第174號)。
㈢、乙○○基於縱行動電話門號作為幫助他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亦 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109年1月5日14時31分、14 時40分、14時42分,以總額人民幣60元之代價,將御電館公 司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簡訊驗證碼,提供予「鮑東坡 」,「鮑東坡」便偽以王建維名義,以網路連線登入雅虎奇 摩網站賣家會員Z0000000000帳號「cilao2sfsrx3ipvufniw5 oonoj2sqhcfxb14tnhb」(原註冊日期108年10月23日,非王 建維註冊),於該網頁申請變更綁定門號為0000000000號, 雅虎奇摩網站隨即發送驗證碼簡訊至0000000000門號,供申 請用戶輸入認證,乙○○經由0000000000門號接收驗證碼簡訊 後,即將簡訊驗證碼傳送告知「林銳松」,再由「林銳松」 轉告「鮑東坡」,「鮑東坡」隨即於雅虎奇摩網站輸入簡訊 驗證碼,而完成變更綁定門號為0000000000門號,足以生損 害於王建維及雅虎奇摩網站對於用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11 0年度金訴字第201號)。
、來源欄:
㈠、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 )檢察長令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 官偵查追加起訴(110年度金訴字第145號)。㈡、案經鄧秀綢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桃園地檢署 檢察官呈請高檢署檢察長令轉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追加起 訴(110年度金訴字第174號)。
㈢、案經王建維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嘉義地檢署 檢察官偵查追加起訴(110年度金訴字第201號)。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或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於第 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 ,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款、第265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乙○○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嘉義地 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449、520、561、562、937、11 79、1239、1240號提起公訴繫屬於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 1號),檢察官於該案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以被告一人 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對被告⑴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57 13、5752號),於110年6月29日繫屬於本院(110年度金訴 字第145號);⑵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5793、5831、584



7、5852、5915號),於110年8月3日繫屬於本院(110年度 金訴字第174號);⑶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5604、6530 號),於110年8月27日繫屬於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01號 ),依前開規定,檢察官之前揭追加起訴均為合法,本院自 應併予審理。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本院提 示後,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 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均核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 低之瑕疵,亦認以其等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認各有證據能力。貳、實體方面: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 諱(見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1號卷,下稱金訴91號卷,卷 二第357頁,卷三第172、281頁,卷四第239頁,卷五第213 、409頁,卷六第119頁),復有下列證據可證:㈠、被害人王正菊警詢時之證述(見偵6548號卷第27至30頁), 通聯調閱查詢單、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5日樂購 蝦皮字第200825030S號函暨蝦皮帳號「d5g588」之申設相關 資料、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09年5月25日桃衛藥字第10900577 07號函、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 理署109年5月11日FDA企字第1091201493號函暨網路疑似違 規廣告監控表、「d5g588」蝦皮購物賣場頁面列印、帳號「 d5g588」之會員帳號資料、被害人王正菊郵政存簿儲金簿封 面照片及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款交易明細附卷可稽(見偵6548 號卷第33至41、43至44、47至51、55、57、63頁)。㈡、告訴人鄧秀綢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見偵6996號卷第73至75 頁、87至89頁、275至276頁),告訴人鄧秀綢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09年8月21日桃衛藥字第1090 096755號函、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5日樂購蝦皮 字第200715023J號函暨蝦皮帳號「maygen667」申登資料、 帳號「maygen667」之蝦皮購物賣場列印、蝦皮帳號「mayge n667」申登資料、告訴人鄧秀綢中華郵政帳戶申登資料、通 聯調閱查詢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公務電話紀錄單 在卷足憑(見偵6996號卷77、81至82、99至101、107至113 、117、125至127、135、161頁,偵5793號卷第53頁)。㈢、告訴人王建維警詢時之證述(見警9116號卷第3至5頁),YAH OO奇摩電子發票證明聯、Yahoo奇摩公文回覆電子郵件列印 暨帳號申登資料、IP登入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存卷可佐(見警9116 號卷第7、9、13、15至17、21、141至143頁。



、綜上,上揭補強證據足資擔保被告所為之任意性自白,均核 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洵堪認定,各 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影像或符號,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 有明文。本案被告幫助犯罪事實一、㈠、㈡、㈢所示之人利用 網際網路登入蝦皮網站、雅虎奇摩網站,在申請註冊為會員 之網頁上,輸入被害人之個人姓名、生日、地址及身分證統 一編號、郵局金融帳號資料,據以提出帳號申請,或登入該 網站,在網頁上冒用被害人名義申請變更該帳號綁定之門號 ,則該蝦皮、雅虎奇摩網站相關電磁紀錄足以表示以被害人 本人名義,向蝦皮網站、雅虎奇摩網站申請註冊為會員,或 變更帳號綁定門號之意思證明,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準 私文書無訛。
二、又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 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提 供上開服務,雖使他人得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非法處理 個人資料之犯意,冒用被害人個人資料,然被告僅單純提供 上開服務,並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非法處理個人資料等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本案係 對於他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非法處理個人資料之犯行資以 助力。
三、是核被告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暨 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反 同法第19條之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 處理個人資料罪。被告犯罪事實一、㈠、㈢所為,則均係犯刑 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 項之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 變更起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正犯與幫助犯,僅係 犯罪形態與得否減刑有所差異,其適用之基本法條及所犯罪 名並無不同,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毋庸引用刑事 訴訟法第300條變更檢察官起訴之法條(最高法院102年度台 上字第199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檢察官原認犯罪事實一 、㈠、㈢部分,被告俱係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之正犯,雖有 未合,揆諸上揭判決,本院毋庸變更檢察官追加起訴之法條 ,惟本院仍當庭告知被告,以俾防禦。




四、被告各次從屬之正犯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 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五、被告犯罪事實一、㈡部分,以1次性代收驗證碼簡訊服務行為 ,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情節較重之幫助 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處理個人資料罪處 斷。
六、被告所犯2次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1次幫助非公務機關 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處理個人資料罪,犯意個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處罰。
七、被告幫助他人遂行上開各該犯行,均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 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八、茲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行動電話門號與個人 身分識別具有重要關聯,且易成為他人掩飾犯罪之工具,竟 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報酬,任意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供犯罪事 實一、㈠、㈡、㈢所示之人,使用代收驗證碼簡訊,使犯罪追 查趨於困難,並使真正犯罪者得以隱匿其身分,足以生損害 於告訴人鄧秀綢及王建維、被害人王正菊,及蝦皮網站、奇 摩購物網網站對於用戶管理之正確性,並衡酌其坦承犯行, 獲得之報酬,告訴人、被害人所受之損失,暨其自陳高中肄 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玩具代工上色服務業,月薪3萬元至5 萬元,離婚,有3個未成年子女,與前妻、3個未成年子女、 奶奶同住,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各量處 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部分:
犯罪事實一、㈠、㈡、㈢部分,被告提供上揭門號代收驗證碼 簡訊之服務予他人,分別獲得人民幣20元、20元、60元之犯 罪所得,是未扣案之人民幣20元、20元、60元,係被告上開 犯罪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在各 該罪名項下,均諭知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再依同條第3項,各追徵其價額。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前為銳翊公司、御電館公司之負責人, 與「林銳松」之成年男子,由被告以銳翊公司的的名義,向 臺中中華電信,申辦1,000支行動電話門號,又以御電館公 司的名義,向臺中中華電信申辦500支行動電話門號,被告 可預見收購、租賃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以接收電子認證資料( 例如驗證碼簡訊),均係現在社會交易、識別、認證之重要 憑據,若將自己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不熟識之人註冊樂點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點公司)所提供樂豆APP帳號,進而



取得GASH帳戶之會員編號(下稱GASH帳戶),該GASH帳戶可 能被犯罪集團利用作為詐騙、恐嚇民眾儲值點數兌現,由「 林銳松」於淘寶購物平台網路刊登提供「代收簡訊驗證碼服 務」,提供予以下之人向樂點公司做為登記註冊樂豆APP帳 號,俟被告持有行動電話門號收到樂豆APP回傳驗證碼後, 即將上開驗證碼告知予林銳松,林銳松再將驗證碼轉知以下 之人,使其註冊成功取得樂點公司GASH帳戶,被告竟分別為 下列犯行:
、被告基於縱有人利用其所提供之代收驗證碼服務,藉以申請G ASH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109年9月18日 23時45分、23時46分,將其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 000000號簡訊驗證碼,提供予QQ通訊軟體暱稱「別愛我沒結 果」之「李強」,「李強」便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綁定 門號,向樂點公司註冊成功取得GASH帳戶(會員編號分別為 XZ0000000000、WZ0000000000)。嗣犯罪集團成員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蘇琪」之犯罪集團成員在交友網站, 結交子○○,於網路交往中,「蘇琪」對子○○詐稱需支付GASH 的點數,否則要散布子○○於視訊畫面中之裸照等語,使子○○ 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0月11日2時48分許、3時8分許,前往 便利商店,支付價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5,000元,購 買卡片序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GASH點數, 子○○隨即收據傳送給「蘇琪」。犯罪集團成員則將上開GASH 點數,儲值至上開GASH帳戶兌現(110年度金訴字第91號) 。
、被告基於縱有人利用其所提供之代收驗證碼服務,藉以申請G ASH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109年10月11 日23時44分、12時4分、11時30分、12時17分,將其申辦之 門號0000000000(檢察官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0000 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簡訊驗證碼,提供予「 李強」,「李強」便於如附表三所示之註冊日期、時間,以 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綁定門號,向樂點公司註冊成功取得 如附表三所示之GASH帳戶(會員編號分別為OZ0000000000、 HZ0000000000、JZ0000000000、MZ0000000000)。嗣犯罪集 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 犯意聯絡,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先生」、「可愛的 佳怡」之犯罪集團成員(無積極證據證明為不同之人)在交 友網站,結交己○○,於網路交往中,其等對己○○詐稱有生命



危險需要被保護,需支付GASH的點數等語,使己○○陷於錯誤 ,而於如附表三所示之購買時間,前往便利商店,支付如附 表三所示之金額,購買如附表三所示之卡片序號,己○○隨即 收據傳送給「陳先生」、「可愛的佳怡」。犯罪集團成員則 將上開GASH點數,儲值至上開GASH帳戶兌現(110年度金訴 字第91號)。
、被告基於縱有人利用其所提供之代收驗證碼服務,藉以申請G ASH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109年10月11 日13時57分、14時8分、同年10月8日23時43分、同年10月5 日23時43分,將其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簡訊驗證碼,提供予「李強 」,「李強」便於如附表四所示之註冊日期、時間,以上開 行動電話門號作為綁定門號,向樂點公司註冊成功取得如附 表四所示之GASH帳戶(會員編號分別為QZ0000000000、ZZ00 00000000、QZ0000000000、NZ0000000000)。嗣犯罪集團成 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 聯絡,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李菲」的犯罪集團成員, 在交友網站,結交庚○○,於網路交往中,「李菲」對庚○○詐 稱要確認庚○○不是警察,才能援交等語,使庚○○陷於錯誤, 而於如附表四所示之購買時間,前往便利商店,支付如附表 四所示之金額,購買如附表四所示之卡片序號,庚○○隨即將 收據傳送給「李菲」。犯罪集團成員則將上開GASH點數,儲 值至上開GASH帳戶兌現(110年度金訴字第91號)。、被告基於縱有人利用其所提供之代收驗證碼服務,藉以申請G ASH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109年10月10 日17時39分、21時18分、同年10月13日1時20分、1時16分、 1時2分、1時11分、1時2分、1時02分、0時49分,將其申辦 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 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簡訊驗證碼,提供予「李強」 ,「李強」便於如附表五所示之註冊日期、時間,以上開行 動電話門號作為綁定門號,向樂點公司註冊成功取得如附表 五所示之GASH帳戶(會員編號分別為TZ0000000000、WZ0000 000000、CZ0000000000、ZZ0000000000、VZ0000000000、AZ 0000000000、WZ0000000000、XZ0000000000、QZ0000000000 )。嗣犯罪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 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穿平底 鞋的小矮子」的犯罪集團成員,在交友網站,結交丙○○,於



網路交往中,「穿平底鞋的小矮子」對丙○○詐稱要一起吃飯 就要支付保證金等語,使丙○○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五所示 之購買時間,前往便利商店,支付如附表五所示之金額,購 買如附表五所示之卡片序號,丙○○隨即將收據傳送給「穿平 底鞋的小矮子」。犯罪集團成員則將上開GASH點數,儲值至 上開GASH帳戶兌現(110年度金訴字第91號)。、被告基於縱有人利用其所提供之代收驗證碼服務,藉以申請G ASH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109年10月13 日1時11分、1時11分、1時20分,將其申辦之門號000000000 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簡訊驗證碼,提供予「 李強」,復於109年10月14日16時18分、16時18分、16時32 分、16時40分,將其申辦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簡訊驗證碼,提供予QQ通訊軟 體暱稱「老金點收」之「劉海龍」,「李強」、「劉海龍」 便於如附表六所示之註冊日期、時間,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 作為綁定門號,向樂點公司註冊成功取得如附表六所示之GA SH帳戶(會員編號分別為AZ0000000000、YZ0000000000【檢 察官誤載為VZ0000000000】、CZ0000000000、GZ0000000000 、HZ0000000000、LZ0000000000、PZ0000000000)。嗣犯罪 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 之犯意聯絡,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米雪」的犯罪集團 成員,在交友網站,結交癸○○,於網路交往中,對癸○○詐稱 性服務等語,使癸○○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六所示之購買時 間,前往便利商店,支付如附表六所示之金額,購買如附表 六所示之卡片序號,及卡片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 癸○○隨即將收據傳送給「米雪」。犯罪集團成員則將上開GA SH點數,儲值至上開GASH帳戶兌現(110年度金訴字第91號 )。
、被告基於縱有人利用其所提供之代收驗證碼服務,藉以申請G ASH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109年10月10 日17時47分,將其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簡訊驗證碼,提 供予「李強」,「李強」便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綁定門 號,向樂點公司註冊成功取得GASH帳戶(會員編號為XZ0000 000000 )。嗣犯罪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 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安靜許靜儀」、「輝哥 」(無積極證據證明為不同之人)復於109年10月24日,於 網路交往中,對壬○○詐稱如果想約出去玩需要付押金等語, 使壬○○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0月24日19時12分許,前往便



利商店,支付價金5,000元,購買卡片序號(0000000000)G ASH點數,壬○○隨即收據傳送給「安靜許靜儀」、「輝哥」 。犯罪集團成員則將上開GASH點數,儲值至上開GASH帳戶兌 現(110年度金訴字第91號)。
、被告基於縱有人利用其所提供之代收驗證碼服務,藉以申請G ASH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109年10月13 日0時49分,將其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簡訊驗證碼,提 供予「李強」,「李強」便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綁定門 號,向樂點公司註冊成功取得GASH帳戶(會員編號為PZ0000 000000〈檢察官誤載為XZ0000000000〉)。嗣犯罪集團成員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芳潔」之犯罪集團成員在交友 網站,結交丁○○,於網路交往中,對丁○○詐稱約吃飯要支付 保證金等語,使丁○○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0月27日上午11 時32分許、上午11時32分許,前往便利商店,支付價金1,00 0元、1,000元,購買卡片序號(分別為0000000000〈檢察官 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00000)GASH點數,丁○○隨即收 據傳送給「芳潔」。犯罪集團成員則將上開GASH點數,儲值 至上開GASH帳戶兌現(110年度金訴字第91號)。、被告基於縱有人利用其所提供之代收驗證碼服務,藉以申請G ASH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109年10月17 日20時33分、20時39分,將其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00 00000000號簡訊驗證碼,提供予「李強」,「李強」便以上 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綁定門號,向樂點公司註冊成功取得GA SH帳戶(會員編號分別為PZ0000000000【檢察官誤載為PZ00 0000000】、TZ0000000000 )。嗣犯罪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阿澤」之犯罪集團成員在交友網站,結 交戊○○,於網路交往中,對戊○○詐稱性交易等語,使戊○○陷 於錯誤,而於109年11月10日某時,前往便利商店,支付價 金1萬元、1萬元,購買卡片序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 000000)GASH點數,戊○○隨即收據傳送給「阿澤」。犯罪集 團成員則將上開GASH點數,儲值至上開GASH帳戶兌現(110 年度金訴字第91號)。
、被告基於縱有人利用其所提供之代收驗證碼服務,藉以申請G ASH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恐嚇取財、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 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恐嚇取財、幫助洗錢之不 確定犯意,於109年7月4日19時8分、20時26分,將其申辦之



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檢察官誤載為00000000 00號)簡訊驗證碼,提供予QQ通訊軟體暱稱「財富一號」之 「何孝勤」,「何孝勤」便於如附表七所示之註冊日期、時 間,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綁定門號,向樂點公司註冊成 功取得如附表七所示之GASH帳戶(會員編號分別為WZ000000 0000、LZ0000000000)。嗣犯罪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恐嚇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薇兒」的犯罪集團成員,在交友網 站,結交邱顯裕,於網路交往中,「薇兒」對邱顯裕詐稱性 交易等語,使邱顯裕陷於錯誤,自稱「輝哥」、「天道盟林 姓泰哥」、「小弟阿坤天道盟行動隊長」、「錢莊」的犯罪 集團成員(無積極證據證明為三人以上之人),則恐嚇稱要 找邱顯裕的家人,薇兒會受皮肉之苦等語,使邱顯裕心生畏 懼,而於如附表七所示之購買時間,前往便利商店,支付如 附表七所示之金額,購買如附表七所示之卡片序號,邱顯裕 隨即將收據傳送給犯罪集團成員。犯罪集團成員則將上開GA SH點數,儲值至上開GASH帳戶兌現(110年度金訴字第140號 )。
、被告基於縱有人利用其所提供之代收驗證碼服務,藉以申請G ASH帳戶作為恐嚇取財、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幫助恐嚇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109年8月31日 15時50分,將其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簡訊驗證碼,提供 予QQ通訊軟體暱稱「haZ000000000」之「黃洪」,「黃洪」 便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綁定門號,註冊成功取得遊戲橘 子帳戶(hhh51479)。嗣犯罪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共同基於恐嚇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自稱「國會議員」、「佳佳」、「陳佳婷」、「小播BO BO」之犯罪集團成員(無積極證據證明為三人以上之人), 聯絡黃楷勛,於網路交往中,犯罪集團成員對黃楷勛恫稱需 支付GASH的點數,否則要散布黃楷勛於視訊畫面中之裸照等 語,使黃楷勛陷於畏懼,而於110年1月15日0時43分,前往 便利商店,支付價金5,000元,購買卡片序號(0000000000 )GASH點數,黃楷勛隨即收據傳送給犯罪集團成員。犯罪集 團成員則將上開GASH點數,儲值至上開GASH帳戶兌現(110 年度金訴字第140號)。
、被告基於縱有人利用其所提供之代收驗證碼服務,藉以申請G ASH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109年10月11 日12時17分,將其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簡訊驗證碼,提 供予「李強」,「李強」便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綁定門



號,向樂點公司註冊成功取得GASH帳戶(會員編號為MZ0000 000000 )。嗣犯罪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 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晨露」之犯罪集團成員在交友網站,結交黃海龍,於網路交 往中,「晨露」對黃海龍詐稱性交易等語,使黃海龍陷於錯 誤,而於109年10月12日16時25分許、16時25分許,前往便 利商店,支付價金5,000元、5,000元,購買卡片序號(分別 為0000000000、0000000000)GASH點數,黃海龍隨即收據傳 送給「晨露」。犯罪集團成員則將上開GASH點數,儲值至上 開GASH帳戶兌現(110年度金訴字第145號)。、被告基於縱有人利用其所提供之代收驗證碼服務,藉以申請G ASH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109年10月11 日11時36分、同年10月17日19時41分,將其申辦之門號0000 000000號、0000000000號簡訊驗證碼,提供予「李強」,「 李強」便於如附表八所示之註冊日期、時間,以上開行動電 話門號作為綁定門號,向樂點公司註冊成功取得如附表八所 示之GASH帳戶(會員編號分別為MZ0000000000、TZ00000000 00)。嗣犯罪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 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欣 欣」的犯罪集團成員,在交友網站,結交魏上文,於網路交 往中,「林欣欣」對魏上文詐稱要見面就要交付GASH點數等 語,使魏上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八所示之購買時間,前 往便利商店,支付如附表八所示之金額,購買如附表八所示 之卡片序號,魏上文隨即將收據傳送給「林欣欣」。犯罪集 團成員則將上開GASH點數,儲值至上開GASH帳戶兌現(110 年度金訴字第147號)。
、被告基於縱有人利用其所提供之代收驗證碼服務,藉以申請G ASH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109年10月9日 0時15分,將其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簡訊驗證碼,提供 予「李強」,「李強」便於如附表九所示之註冊日期、時間 ,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綁定門號,向樂點公司註冊成功 取得如附表九所示之GASH帳戶(會員編號為JZ0000000000) 。嗣犯罪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 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的犯罪集團成員 ,撥打電話給陳儀馨,佯裝為網路賣家、玉山銀行之行員, 對陳儀馨詐稱網路購買衣服、褲子等物品後,賣家作業錯誤 使陳儀馨變成批發商,會每個月寄衣服給陳儀馨,而且從金 融機構之帳戶扣款,必須取消等語,使陳儀馨陷於錯誤,而



於如附表九所示之購買時間,前往便利商店,支付如附表九 所示之金額,購買如附表九所示之卡片序號,陳儀馨隨即將 收據傳送給犯罪集團成員。犯罪集團成員則將上開GASH點數 ,儲值至上開GASH帳戶兌現(110年度金訴字第148號)。、被告基於縱有人利用其所提供之代收驗證碼服務,藉以申請G ASH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109年10月5日 23時1分、同年10月8日23時54分,將其申辦之門號00000000 00號、0000000000號簡訊驗證碼,提供予「李強」,「李強 」便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綁定門號,向樂點公司註冊成 功取得GASH帳戶(會員編號為HZ0000000000、TZ0000000000 )。嗣犯罪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 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的犯罪集團成 員,撥打電話給劉宇修,佯裝為「達利陽光民宿」之員工, 對劉宇修詐稱網路訂購民宿,訂單錯誤,必須取消,以免遭 到信用卡公司扣款等語,使劉宇修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0 月13日20時24分許、10月13日21時21分許,前往便利商店, 支付價金1萬元、1萬元,購買卡片序號(分別為0000000000 、0000000000)GASH點數,劉宇修隨即收據傳送給犯罪集團 成員。犯罪集團成員則將上開GASH點數,儲值至上開GASH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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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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