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9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4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4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4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48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7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7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78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0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56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0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72號
111年度易字第197號
111年度易字第283號
111年度易字第349號
111年度易字第559號
111年度易字第591號
112年度易字第3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旺昌
選任辯護人 古富祺律師
陳中為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449、520、561、562、937、1179、1239、1240號)、追加起
訴(110年度偵字第5022、5101、4080、4231、4232、4349、436
6、4367、4889、5319、5604、5713、5752、5793、5831、5847
、5852、5915、6530、6887、6988、8259、9062、9201、9789、
10946、11109、11387、11388號,111年度偵字第694、876、144
2、2021、5119、5601、8644、9149、10534、10862、11091、11
3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犯 罪 事 實
、甲○○前為銳翊資訊有限公司(下稱銳翊公司,已解散)、御 電館有限公司(下稱御電館公司,已解散)之負責人,與「 林銳松」之成年男子,由甲○○以銳翊公司的的名義,向中華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營運處(下稱臺中中華電信),申辦 1,000支行動電話門號,又以御電館公司的名義,向臺中中 華電信申辦500支行動電話門號,甲○○可預見收購、租賃他 人行動電話門號以接收電子認證資料(例如驗證碼簡訊)者 ,可能係欲以該行動電話號碼遂行虛偽申設網路交易帳號, 或變更網路交易帳號綁定之門號,進而幫助他人遂行不法犯 罪目的,由「林銳松」於淘寶購物平台網路刊登提供「代收 簡訊驗證碼服務」之訊息,在大陸地區之淘寶購物平臺網站 兜售代收驗證簡訊服務,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甲○○基於縱行動電話門號作為幫助他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亦 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109年1月3日16時21分,以 總額人民幣20元之代價,將御電館公司所申辦之門號000000 0000號簡訊驗證碼,提供予「洪敬洋」,「洪敬洋」便偽以 王正菊名義,以網路連線登入蝦皮拍賣平臺網站(下稱蝦皮 網站)帳號「d5g588」(原註冊日期107年12月13日、非王 正菊註冊),於該網頁申請變更綁定門號為0000000000號, 蝦皮網站隨即發送驗證碼簡訊至0000000000門號,供申請用 戶輸入認證,甲○○經由0000000000門號接收驗證碼簡訊後, 即將簡訊驗證碼傳送告知「林銳松」,再由「林銳松」轉告 「洪敬洋」,「洪敬洋」隨即於蝦皮網站輸入簡訊驗證碼, 而完成變更綁定門號為0000000000門號,足以生損害於王正 菊及蝦皮網站對於用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110年度金訴字 第145號)。
㈡、甲○○基於縱行動電話門號作為他人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申辦 網路交易帳號使用,而幫助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108年10月5日9 時46分,以總額人民幣20元之代價,將銳翊公司所申辦之門 號0000000000號簡訊驗證碼,提供予「李波」,「李波」便 偽以鄧秀綢名義,以網路連線登入蝦皮網站,擅自輸入鄧秀 綢之姓名、生日、地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填載鄧秀綢向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申設之郵局金融 帳號資料(完整帳號詳卷內資料),並留存「0000000000」 之電信門號,將上開個人資料登載於申請註冊網頁,表彰由 鄧秀綢本人申請註冊賣家帳號,同意上開帳戶綁定為往來帳 戶意思之準私文書後上傳註冊帳號為「maygen667」(檢察 官誤載為「zaygen667」)後,成功完成認證作業而啟用以 鄧秀綢為賣家名義之帳號「maygen667」,足以生損害於鄧
秀綢及蝦皮網站對用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110年度金訴字 第174號)。
㈢、甲○○基於縱行動電話門號作為幫助他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亦 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109年1月5日14時31分、14 時40分、14時42分,以總額人民幣60元之代價,將御電館公 司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簡訊驗證碼,提供予「鮑東坡 」,「鮑東坡」便偽以王建維名義,以網路連線登入雅虎奇 摩網站賣家會員Z0000000000帳號「cilao2sfsrx3ipvufniw5 oonoj2sqhcfxb14tnhb」(原註冊日期108年10月23日,非王 建維註冊),於該網頁申請變更綁定門號為0000000000號, 雅虎奇摩網站隨即發送驗證碼簡訊至0000000000門號,供申 請用戶輸入認證,甲○○經由0000000000門號接收驗證碼簡訊 後,即將簡訊驗證碼傳送告知「林銳松」,再由「林銳松」 轉告「鮑東坡」,「鮑東坡」隨即於雅虎奇摩網站輸入簡訊 驗證碼,而完成變更綁定門號為0000000000門號,足以生損 害於王建維及雅虎奇摩網站對於用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11 0年度金訴字第201號)。
、來源欄:
㈠、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 )檢察長令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 官偵查追加起訴(110年度金訴字第145號)。㈡、案經鄧秀綢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桃園地檢署 檢察官呈請高檢署檢察長令轉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追加起 訴(110年度金訴字第174號)。
㈢、案經王建維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嘉義地檢署 檢察官偵查追加起訴(110年度金訴字第201號)。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或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於第 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 ,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款、第265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嘉義地 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449、520、561、562、937、11 79、1239、1240號提起公訴繫屬於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 1號),檢察官於該案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以被告一人 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對被告⑴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57 13、5752號),於110年6月29日繫屬於本院(110年度金訴 字第145號);⑵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5793、5831、584
7、5852、5915號),於110年8月3日繫屬於本院(110年度 金訴字第174號);⑶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5604、6530 號),於110年8月27日繫屬於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01號 ),依前開規定,檢察官之前揭追加起訴均為合法,本院自 應併予審理。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本院提 示後,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 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均核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 低之瑕疵,亦認以其等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認各有證據能力。貳、實體方面: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 諱(見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1號卷,下稱金訴91號卷,卷 二第357頁,卷三第172、281頁,卷四第239頁,卷五第213 、409頁,卷六第119頁),復有下列證據可證:㈠、被害人王正菊警詢時之證述(見偵6548號卷第27至30頁), 通聯調閱查詢單、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5日樂購 蝦皮字第200825030S號函暨蝦皮帳號「d5g588」之申設相關 資料、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09年5月25日桃衛藥字第10900577 07號函、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 理署109年5月11日FDA企字第1091201493號函暨網路疑似違 規廣告監控表、「d5g588」蝦皮購物賣場頁面列印、帳號「 d5g588」之會員帳號資料、被害人王正菊郵政存簿儲金簿封 面照片及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款交易明細附卷可稽(見偵6548 號卷第33至41、43至44、47至51、55、57、63頁)。㈡、告訴人鄧秀綢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見偵6996號卷第73至75 頁、87至89頁、275至276頁),告訴人鄧秀綢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09年8月21日桃衛藥字第1090 096755號函、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5日樂購蝦皮 字第200715023J號函暨蝦皮帳號「maygen667」申登資料、 帳號「maygen667」之蝦皮購物賣場列印、蝦皮帳號「mayge n667」申登資料、告訴人鄧秀綢中華郵政帳戶申登資料、通 聯調閱查詢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公務電話紀錄單 在卷足憑(見偵6996號卷77、81至82、99至101、107至113 、117、125至127、135、161頁,偵5793號卷第53頁)。㈢、告訴人王建維警詢時之證述(見警9116號卷第3至5頁),YAH OO奇摩電子發票證明聯、Yahoo奇摩公文回覆電子郵件列印 暨帳號申登資料、IP登入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存卷可佐(見警9116 號卷第7、9、13、15至17、21、141至143頁。
、綜上,上揭補強證據足資擔保被告所為之任意性自白,均核 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洵堪認定,各 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影像或符號,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 有明文。本案被告幫助犯罪事實一、㈠、㈡、㈢所示之人利用 網際網路登入蝦皮網站、雅虎奇摩網站,在申請註冊為會員 之網頁上,輸入被害人之個人姓名、生日、地址及身分證統 一編號、郵局金融帳號資料,據以提出帳號申請,或登入該 網站,在網頁上冒用被害人名義申請變更該帳號綁定之門號 ,則該蝦皮、雅虎奇摩網站相關電磁紀錄足以表示以被害人 本人名義,向蝦皮網站、雅虎奇摩網站申請註冊為會員,或 變更帳號綁定門號之意思證明,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準 私文書無訛。
二、又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 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提 供上開服務,雖使他人得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非法處理 個人資料之犯意,冒用被害人個人資料,然被告僅單純提供 上開服務,並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非法處理個人資料等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本案係 對於他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非法處理個人資料之犯行資以 助力。
三、是核被告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暨 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反 同法第19條之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 處理個人資料罪。被告犯罪事實一、㈠、㈢所為,則均係犯刑 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 項之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 變更起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正犯與幫助犯,僅係 犯罪形態與得否減刑有所差異,其適用之基本法條及所犯罪 名並無不同,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毋庸引用刑事 訴訟法第300條變更檢察官起訴之法條(最高法院102年度台 上字第199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檢察官原認犯罪事實一 、㈠、㈢部分,被告俱係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之正犯,雖有 未合,揆諸上揭判決,本院毋庸變更檢察官追加起訴之法條 ,惟本院仍當庭告知被告,以俾防禦。
四、被告各次從屬之正犯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 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五、被告犯罪事實一、㈡部分,以1次性代收驗證碼簡訊服務行為 ,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情節較重之幫助 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處理個人資料罪處 斷。
六、被告所犯2次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1次幫助非公務機關 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處理個人資料罪,犯意個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處罰。
七、被告幫助他人遂行上開各該犯行,均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 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八、茲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行動電話門號與個人 身分識別具有重要關聯,且易成為他人掩飾犯罪之工具,竟 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報酬,任意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供犯罪事 實一、㈠、㈡、㈢所示之人,使用代收驗證碼簡訊,使犯罪追 查趨於困難,並使真正犯罪者得以隱匿其身分,足以生損害 於告訴人鄧秀綢及王建維、被害人王正菊,及蝦皮網站、奇 摩購物網網站對於用戶管理之正確性,並衡酌其坦承犯行, 獲得之報酬,告訴人、被害人所受之損失,暨其自陳高中肄 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玩具代工上色服務業,月薪3萬元至5 萬元,離婚,有3個未成年子女,與前妻、3個未成年子女、 奶奶同住,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各量處 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部分:
犯罪事實一、㈠、㈡、㈢部分,被告提供上揭門號代收驗證碼 簡訊之服務予他人,分別獲得人民幣20元、20元、60元之犯 罪所得,是未扣案之人民幣20元、20元、60元,係被告上開 犯罪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在各 該罪名項下,均諭知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再依同條第3項,各追徵其價額。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前為銳翊公司、御電館公司之負責人, 與「林銳松」之成年男子,由被告以銳翊公司的的名義,向 臺中中華電信,申辦1,000支行動電話門號,又以御電館公 司的名義,向臺中中華電信申辦500支行動電話門號,被告 可預見收購、租賃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以接收電子認證資料( 例如驗證碼簡訊),均係現在社會交易、識別、認證之重要 憑據,若將自己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不熟識之人註冊樂點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點公司)所提供樂豆APP帳號,進而
取得GASH帳戶之會員編號(下稱GASH帳戶),該GASH帳戶可 能被犯罪集團利用作為詐騙、恐嚇民眾儲值點數兌現,由「 林銳松」於淘寶購物平台網路刊登提供「代收簡訊驗證碼服 務」,提供予以下之人向樂點公司做為登記註冊樂豆APP帳 號,俟被告持有行動電話門號收到樂豆APP回傳驗證碼後, 即將上開驗證碼告知予林銳松,林銳松再將驗證碼轉知以下 之人,使其註冊成功取得樂點公司GASH帳戶,被告竟分別為 下列犯行:
、被告基於縱有人利用其所提供之代收驗證碼服務,藉以申請G ASH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109年9月18日 23時45分、23時46分,將其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 000000號簡訊驗證碼,提供予QQ通訊軟體暱稱「別愛我沒結 果」之「李強」,「李強」便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綁定 門號,向樂點公司註冊成功取得GASH帳戶(會員編號分別為 XZ0000000000、WZ0000000000)。嗣犯罪集團成員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蘇琪」之犯罪集團成員在交友網站, 結交鄭昕益,於網路交往中,「蘇琪」對鄭昕益詐稱需支付 GASH的點數,否則要散布鄭昕益於視訊畫面中之裸照等語, 使鄭昕益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0月11日2時48分許、3時8分 許,前往便利商店,支付價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5,0 00元,購買卡片序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GA SH點數,鄭昕益隨即收據傳送給「蘇琪」。犯罪集團成員則 將上開GASH點數,儲值至上開GASH帳戶兌現(110年度金訴 字第91號)。
、被告基於縱有人利用其所提供之代收驗證碼服務,藉以申請G ASH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109年10月11 日23時44分、12時4分、11時30分、12時17分,將其申辦之 門號0000000000(檢察官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0000 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簡訊驗證碼,提供予「 李強」,「李強」便於如附表三所示之註冊日期、時間,以 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綁定門號,向樂點公司註冊成功取得 如附表三所示之GASH帳戶(會員編號分別為OZ0000000000、 HZ0000000000、JZ0000000000、MZ0000000000)。嗣犯罪集 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 犯意聯絡,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先生」、「可愛的 佳怡」之犯罪集團成員(無積極證據證明為不同之人)在交 友網站,結交陳億謓,於網路交往中,其等對陳億謓詐稱有
生命危險需要被保護,需支付GASH的點數等語,使陳億謓陷 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三所示之購買時間,前往便利商店,支 付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購買如附表三所示之卡片序號,陳 億謓隨即收據傳送給「陳先生」、「可愛的佳怡」。犯罪集 團成員則將上開GASH點數,儲值至上開GASH帳戶兌現(110 年度金訴字第91號)。
、被告基於縱有人利用其所提供之代收驗證碼服務,藉以申請G ASH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109年10月11 日13時57分、14時8分、同年10月8日23時43分、同年10月5 日23時43分,將其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簡訊驗證碼,提供予「李強 」,「李強」便於如附表四所示之註冊日期、時間,以上開 行動電話門號作為綁定門號,向樂點公司註冊成功取得如附 表四所示之GASH帳戶(會員編號分別為QZ0000000000、ZZ00 00000000、QZ0000000000、NZ0000000000)。嗣犯罪集團成 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 聯絡,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李菲」的犯罪集團成員, 在交友網站,結交游德通,於網路交往中,「李菲」對游德 通詐稱要確認游德通不是警察,才能援交等語,使游德通陷 於錯誤,而於如附表四所示之購買時間,前往便利商店,支 付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額,購買如附表四所示之卡片序號,游 德通隨即將收據傳送給「李菲」。犯罪集團成員則將上開GA SH點數,儲值至上開GASH帳戶兌現(110年度金訴字第91號 )。
、被告基於縱有人利用其所提供之代收驗證碼服務,藉以申請G ASH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109年10月10 日17時39分、21時18分、同年10月13日1時20分、1時16分、 1時2分、1時11分、1時2分、1時02分、0時49分,將其申辦 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 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簡訊驗證碼,提供予「李強」 ,「李強」便於如附表五所示之註冊日期、時間,以上開行 動電話門號作為綁定門號,向樂點公司註冊成功取得如附表 五所示之GASH帳戶(會員編號分別為TZ0000000000、WZ0000 000000、CZ0000000000、ZZ0000000000、VZ0000000000、AZ 0000000000、WZ0000000000、XZ0000000000、QZ0000000000 )。嗣犯罪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 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穿平底
鞋的小矮子」的犯罪集團成員,在交友網站,結交高子淵, 於網路交往中,「穿平底鞋的小矮子」對高子淵詐稱要一起 吃飯就要支付保證金等語,使高子淵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 五所示之購買時間,前往便利商店,支付如附表五所示之金 額,購買如附表五所示之卡片序號,高子淵隨即將收據傳送 給「穿平底鞋的小矮子」。犯罪集團成員則將上開GASH點數 ,儲值至上開GASH帳戶兌現(110年度金訴字第91號)。、被告基於縱有人利用其所提供之代收驗證碼服務,藉以申請G ASH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109年10月13 日1時11分、1時11分、1時20分,將其申辦之門號000000000 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簡訊驗證碼,提供予「 李強」,復於109年10月14日16時18分、16時18分、16時32 分、16時40分,將其申辦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簡訊驗證碼,提供予QQ通訊軟 體暱稱「老金點收」之「劉海龍」,「李強」、「劉海龍」 便於如附表六所示之註冊日期、時間,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 作為綁定門號,向樂點公司註冊成功取得如附表六所示之GA SH帳戶(會員編號分別為AZ0000000000、YZ0000000000【檢 察官誤載為VZ0000000000】、CZ0000000000、GZ0000000000 、HZ0000000000、LZ0000000000、PZ0000000000)。嗣犯罪 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 之犯意聯絡,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米雪」的犯罪集團 成員,在交友網站,結交蔡孟剛,於網路交往中,對蔡孟剛 詐稱性服務等語,使蔡孟剛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六所示之 購買時間,前往便利商店,支付如附表六所示之金額,購買 如附表六所示之卡片序號,及卡片序號0000000000、000000 0000,蔡孟剛隨即將收據傳送給「米雪」。犯罪集團成員則 將上開GASH點數,儲值至上開GASH帳戶兌現(110年度金訴 字第91號)。
、被告基於縱有人利用其所提供之代收驗證碼服務,藉以申請G ASH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109年10月10 日17時47分,將其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簡訊驗證碼,提 供予「李強」,「李強」便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綁定門 號,向樂點公司註冊成功取得GASH帳戶(會員編號為XZ0000 000000 )。嗣犯罪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 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安靜許靜儀」、「輝哥 」(無積極證據證明為不同之人)復於109年10月24日,於 網路交往中,對楊宸武詐稱如果想約出去玩需要付押金等語
,使楊宸武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0月24日19時12分許,前 往便利商店,支付價金5,000元,購買卡片序號(000000000 0)GASH點數,楊宸武隨即收據傳送給「安靜許靜儀」、「 輝哥」。犯罪集團成員則將上開GASH點數,儲值至上開GASH 帳戶兌現(110年度金訴字第91號)。
、被告基於縱有人利用其所提供之代收驗證碼服務,藉以申請G ASH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109年10月13 日0時49分,將其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簡訊驗證碼,提 供予「李強」,「李強」便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綁定門 號,向樂點公司註冊成功取得GASH帳戶(會員編號為PZ0000 000000〈檢察官誤載為XZ0000000000〉)。嗣犯罪集團成員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芳潔」之犯罪集團成員在交友 網站,結交張佳雯,於網路交往中,對張佳雯詐稱約吃飯要 支付保證金等語,使張佳雯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0月27日 上午11時32分許、上午11時32分許,前往便利商店,支付價 金1,000元、1,000元,購買卡片序號(分別為0000000000〈 檢察官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00000)GASH點數,張佳 雯隨即收據傳送給「芳潔」。犯罪集團成員則將上開GASH點 數,儲值至上開GASH帳戶兌現(110年度金訴字第91號)。、被告基於縱有人利用其所提供之代收驗證碼服務,藉以申請G ASH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109年10月17 日20時33分、20時39分,將其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00 00000000號簡訊驗證碼,提供予「李強」,「李強」便以上 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綁定門號,向樂點公司註冊成功取得GA SH帳戶(會員編號分別為PZ0000000000【檢察官誤載為PZ00 0000000】、TZ0000000000 )。嗣犯罪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阿澤」之犯罪集團成員在交友網站,結 交陳揅浩,於網路交往中,對陳揅浩詐稱性交易等語,使陳 揅浩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1月10日某時,前往便利商店, 支付價金1萬元、1萬元,購買卡片序號(分別為0000000000 、0000000000)GASH點數,陳揅浩隨即收據傳送給「阿澤」 。犯罪集團成員則將上開GASH點數,儲值至上開GASH帳戶兌 現(110年度金訴字第91號)。
、被告基於縱有人利用其所提供之代收驗證碼服務,藉以申請G ASH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恐嚇取財、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 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恐嚇取財、幫助洗錢之不
確定犯意,於109年7月4日19時8分、20時26分,將其申辦之 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檢察官誤載為00000000 00號)簡訊驗證碼,提供予QQ通訊軟體暱稱「財富一號」之 「何孝勤」,「何孝勤」便於如附表七所示之註冊日期、時 間,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綁定門號,向樂點公司註冊成 功取得如附表七所示之GASH帳戶(會員編號分別為WZ000000 0000、LZ0000000000)。嗣犯罪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恐嚇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薇兒」的犯罪集團成員,在交友網 站,結交乙○○,於網路交往中,「薇兒」對乙○○詐稱性交易 等語,使乙○○陷於錯誤,自稱「輝哥」、「天道盟林姓泰哥 」、「小弟阿坤天道盟行動隊長」、「錢莊」的犯罪集團成 員(無積極證據證明為三人以上之人),則恐嚇稱要找乙○○ 的家人,薇兒會受皮肉之苦等語,使乙○○心生畏懼,而於如 附表七所示之購買時間,前往便利商店,支付如附表七所示 之金額,購買如附表七所示之卡片序號,乙○○隨即將收據傳 送給犯罪集團成員。犯罪集團成員則將上開GASH點數,儲值 至上開GASH帳戶兌現(110年度金訴字第140號)。、被告基於縱有人利用其所提供之代收驗證碼服務,藉以申請G ASH帳戶作為恐嚇取財、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幫助恐嚇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109年8月31日 15時50分,將其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簡訊驗證碼,提供 予QQ通訊軟體暱稱「haZ000000000」之「黃洪」,「黃洪」 便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綁定門號,註冊成功取得遊戲橘 子帳戶(hhh51479)。嗣犯罪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共同基於恐嚇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自稱「國會議員」、「佳佳」、「陳佳婷」、「小播BO BO」之犯罪集團成員(無積極證據證明為三人以上之人), 聯絡黃楷勛,於網路交往中,犯罪集團成員對黃楷勛恫稱需 支付GASH的點數,否則要散布黃楷勛於視訊畫面中之裸照等 語,使黃楷勛陷於畏懼,而於110年1月15日0時43分,前往 便利商店,支付價金5,000元,購買卡片序號(0000000000 )GASH點數,黃楷勛隨即收據傳送給犯罪集團成員。犯罪集 團成員則將上開GASH點數,儲值至上開GASH帳戶兌現(110 年度金訴字第140號)。
、被告基於縱有人利用其所提供之代收驗證碼服務,藉以申請G ASH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109年10月11 日12時17分,將其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簡訊驗證碼,提 供予「李強」,「李強」便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綁定門
號,向樂點公司註冊成功取得GASH帳戶(會員編號為MZ0000 000000 )。嗣犯罪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 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晨露」之犯罪集團成員在交友網站,結交黃海龍,於網路交 往中,「晨露」對黃海龍詐稱性交易等語,使黃海龍陷於錯 誤,而於109年10月12日16時25分許、16時25分許,前往便 利商店,支付價金5,000元、5,000元,購買卡片序號(分別 為0000000000、0000000000)GASH點數,黃海龍隨即收據傳 送給「晨露」。犯罪集團成員則將上開GASH點數,儲值至上 開GASH帳戶兌現(110年度金訴字第145號)。、被告基於縱有人利用其所提供之代收驗證碼服務,藉以申請G ASH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109年10月11 日11時36分、同年10月17日19時41分,將其申辦之門號0000 000000號、0000000000號簡訊驗證碼,提供予「李強」,「 李強」便於如附表八所示之註冊日期、時間,以上開行動電 話門號作為綁定門號,向樂點公司註冊成功取得如附表八所 示之GASH帳戶(會員編號分別為MZ0000000000、TZ00000000 00)。嗣犯罪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 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欣 欣」的犯罪集團成員,在交友網站,結交魏上文,於網路交 往中,「林欣欣」對魏上文詐稱要見面就要交付GASH點數等 語,使魏上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八所示之購買時間,前 往便利商店,支付如附表八所示之金額,購買如附表八所示 之卡片序號,魏上文隨即將收據傳送給「林欣欣」。犯罪集 團成員則將上開GASH點數,儲值至上開GASH帳戶兌現(110 年度金訴字第147號)。
、被告基於縱有人利用其所提供之代收驗證碼服務,藉以申請G ASH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109年10月9日 0時15分,將其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簡訊驗證碼,提供 予「李強」,「李強」便於如附表九所示之註冊日期、時間 ,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綁定門號,向樂點公司註冊成功 取得如附表九所示之GASH帳戶(會員編號為JZ0000000000) 。嗣犯罪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 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的犯罪集團成員 ,撥打電話給陳儀馨,佯裝為網路賣家、玉山銀行之行員, 對陳儀馨詐稱網路購買衣服、褲子等物品後,賣家作業錯誤 使陳儀馨變成批發商,會每個月寄衣服給陳儀馨,而且從金 融機構之帳戶扣款,必須取消等語,使陳儀馨陷於錯誤,而
於如附表九所示之購買時間,前往便利商店,支付如附表九 所示之金額,購買如附表九所示之卡片序號,陳儀馨隨即將 收據傳送給犯罪集團成員。犯罪集團成員則將上開GASH點數 ,儲值至上開GASH帳戶兌現(110年度金訴字第148號)。、被告基於縱有人利用其所提供之代收驗證碼服務,藉以申請G ASH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109年10月5日 23時1分、同年10月8日23時54分,將其申辦之門號00000000 00號、0000000000號簡訊驗證碼,提供予「李強」,「李強 」便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綁定門號,向樂點公司註冊成 功取得GASH帳戶(會員編號為HZ0000000000、TZ0000000000 )。嗣犯罪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 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的犯罪集團成 員,撥打電話給劉宇修,佯裝為「達利陽光民宿」之員工, 對劉宇修詐稱網路訂購民宿,訂單錯誤,必須取消,以免遭 到信用卡公司扣款等語,使劉宇修陷於錯誤,而於109年10 月13日20時24分許、10月13日21時21分許,前往便利商店, 支付價金1萬元、1萬元,購買卡片序號(分別為0000000000 、0000000000)GASH點數,劉宇修隨即收據傳送給犯罪集團 成員。犯罪集團成員則將上開GASH點數,儲值至上開GASH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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