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選字第9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英霆
訴訟代理人 黃冠穎
洪大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諭韋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12年7月14日112年度選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涉訟案件,依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及
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4,500 元。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 官 張毓珊
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葛耀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