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31號
NTDV,112,司聲,31,2023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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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曾兆慶


相 對 人 曾火秋

簡金


簡福

簡文通

曾箱

曾仁宏

曾仁柏

曾仁柯

林威崴

曾威崇

許境池

陳劍鋒


曾亮吉

曾慶松

曾新芫

曾子源


曾承泉

曾世聰

曾敦仁

曾慧珊

曾元禧


曾元祥

陳玉英

曾俊雄

曾慧儀

曾俊哲

廖金連曾世倫之繼承人


曾俊華曾世倫之繼承人


曾俊源即曾世倫之繼承人


曾素梅曾世倫之繼承人


吳美豐簡文孝之繼承人


簡珮嫈即簡文孝之繼承人


簡宏毅簡文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負擔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 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 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又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4 項規定,郵電送達費不另徵收,此等已非由當事人負擔之訴 訟費用,於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時,無須予以納入(司法院 於96年1月8日院台廳民一字第0960000572號函可資參照)。 末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 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 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 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定有明文。又繼 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 責任,民法第115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 字第63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訴訟費用負 擔比例」欄所示負擔,相對人陳劍鋒不服,提起上訴,嗣撤 回上訴,全案即告確定。另本件聲請人既陳明相對人曾建智曾漢棋曾兆華曾兆榮張淑、曾首善、曾月霞、曾月 玲均已繳清(見聲請狀附件訴訟費用個人應負擔費用表),爰 不增列為視同相對人,予以贅述。
三、經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3號卷宗審查,除聲請人 費用計算書所列㈠編號四郵務費新臺幣(下同)1,490元,因郵 電送達費不另徵收,非由當事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依首揭說 明,法院於確定訴訟費用額時,無須予以納入。㈡編號五清 查戶籍謄本費,其中部分繳費(收款)日期係於本件訴訟繫屬 (民國107年11月23日,有民事起訴狀上之收文收狀戳章可



佐)前,計新臺幣(下同)570元,及㈢編號六請領土地謄本費 ,其中部分繳費(記帳)日期係在本件訴訟繫屬前,計380元 ,其中部分繳費日期係在本件判決確定(110年10月18日)後 ,計360元,均非於本件訴訟程序中所支出,縱與本件訴訟 兩造間爭執之不動產相關,惟非屬法院於訴訟過程所命支出 之法定訴訟費用範圍,應予剔除外,其餘聲請人所支出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0元;地政機關測量費即地政規費(含 複丈費、地籍圖抄錄費)1,850元、28,000元、14,195元,計 44,045元;估價師事務所估價費100,000元;其餘戶籍謄本 之戶政規費1,635元;其餘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之地政規費7 20元,核屬本件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均應予列計,合計聲 請人支出應予列計之訴訟費用為160,270元(計算式:13,870 元+44,045元+100,000元+1,635元+720元=160,270元)。依上 開確定判決之諭知,由兩造依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 所示負擔,另被繼承曾世倫簡文孝於判決後死亡,其繼 承人分別為廖金連曾世倫之繼承人、曾俊華曾世倫之繼 承人、曾俊源即曾世倫之繼承人、曾素梅曾世倫之繼承人 及簡吳美豐簡文孝之繼承人、簡珮嫈即簡文孝之繼承人、 簡宏毅簡文孝之繼承人,依首揭條文規定,應以繼承人為 相對人,由各該繼承人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就應賠償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負連帶賠償責任。爰確定為如附表「負 擔金額」欄所示金額,並依首揭條文之規定,各加給自裁定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 號 共有人 1291地號土地 1292地號土地 1331地號土地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負擔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有部分比例 應有部分比例 應有部分比例 1 曾火秋 1/18 1/54 2,968元 2 曾世倫 66/612 66/612 378/10000 6/71 由廖金連曾俊華、曾俊源、曾素梅於繼承被繼承曾世倫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13,544元 3 簡金一 1/51 1/51 2/153 2,095元 4 簡福來 1/51 1/51 2/153 2,095元 5 簡文孝 1/51 1/51 2/153 由簡吳美豐、簡珮嫈、簡宏毅於繼承被繼承簡文孝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2,095元 6 簡文通 1/51 1/51 2/153 2,095元 7 曾建智 15/612 15/612 378/10000 9/311 8 曾箱 34/204 34/204 1/9 17,808元 9 曾仁宏 20/2448 20/2448 252/20000 3/311 1,546元 10 曾仁柏 20/2448 20/2448 252/20000 3/311 1,546元 11 曾仁柯 20/2448 20/2448 252/20000 3/311 1,546元 12 曾漢棋 18/306 2267/10000 71/746 13 林威崴 510/3060 510/3060 1/9 17,808元 14 曾威崇 66/612 66/612 378/10000 6/71 13,544元 15 許境池 1/9 3/18 5/54 14,840元 16 曾兆華 20/612 20/612 504/10000 12/311 17 曾兆榮 20/612 20/612 504/10000 12/311 18 曾兆慶 20/612 20/612 504/10000 12/311 19 陳劍鋒 15/306 5/306 2,619元 20 曾亮吉 215/10000 2/279 1,149元 21 曾慶松 567/10000 1/53 3,024元 22 曾新芫即曾俊潔 113/10000 2/531 604元 23 曾子源即曾源榮 113/10000 2/531 604元 24 曾承泉 567/10000 11/582 3,029元 25 曾世聰 227/10000 6/793 1,213元 26 曾敦仁 1134/10000 11/291 6,058元 27 曾慧珊 227/10000 6/793 1,213元 28 曾元禧 567/20000 6/635 1,514元 29 曾元祥 567/20000 6/635 1,514元 30 陳玉英 197/10000 4/609 1,053元 31 張淑 567/10000 11/582 32 曾首善 33 曾月霞 34 曾月玲 35 曾慧儀 1/306 215/30000 2/575 557元 36 曾俊哲 1/306 215/30000 2/575 557元 37 曾俊雄 1/306 215/30000 2/575 5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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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