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364號
NTDV,112,司促,5364,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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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3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璟姍即李惠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2,002元,及其中新臺幣125
,435元,自民國97年2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
應於收受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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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