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36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璟姍即李惠娥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2,002元,及其中新臺幣125 ,435元,自民國97年2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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