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330號
NTDV,112,司促,5330,202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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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3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紀志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育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6,315元,及其中㈠新臺幣 2
8,036元,自民國112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2.5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68,279元,
自民國11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595
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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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