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1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方品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4,7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方品淵於民國105年3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5年3月3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3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7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
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8月21日止累
計8,559元正未給付,其中8,240元為本金;209元為利息;1
1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方品淵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2年7月23日止累計156,209元正未給付,
其中151,840元為消費款;3,869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51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240元 方品淵 自民國112年8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7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51,840元 方品淵 自民國112年7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