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9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莊豐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炘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00,000元,及自附表所載
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序號 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年利率 1 600,000元 111年12月9日 6% 2 600,000元 111年12月14日 6% 3 600,000元 111年12月16日 6%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