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844號
NTDV,112,司促,4844,2023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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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8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孝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妮妮張坤明之繼承人


連晉張坤明之繼承人


張如伶張坤明之繼承人


張祐瑋張坤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坤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60,553元,及自民國100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0年10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
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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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