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56號
NTDV,111,訴,256,202308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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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6號
上 訴 人 賴帛江
賴帛賢
李驊峯
張湘芩張湘岑

張昶威
張振峻
羅大淮
邱逸傑
紀冠羽
姜智松
張圻鴻
葛承洧
高立洋
鄭偉男
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南屏研修院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清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5
月22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5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 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9日裁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萬 5,304元,該裁定均已合法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 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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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