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HMADI(中文譯名:阿瑪迪)
選任辯護人 簡詩展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SUMADI(中文譯名:蘇馬迪)
選任辯護人 陳宏毅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CATISO(中文譯名:米索)
選任辯護人 劉宣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2年度偵字第2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HMADI(阿瑪迪)、SUMADI(蘇馬迪)、CATISO(米索)均自民國112年9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被告AHMADI(阿瑪迪)、SUMADI(蘇馬迪)、CATISO(米索 )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 訊問後,認被告等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犯 罪嫌疑重大,未予羈押難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裁定 自民國112年6月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等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等涉 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罪嫌仍然重大,原羈 押原因依然存在,又本案雖已於112年8月3日辯論終結,並 定於同年月24日宣判,惟被告3人均為逃逸外勞,未予以羈 押難以確保日後審判程序之進行或刑之執行,本院認仍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9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