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3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祥益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159
號、112年度偵字第3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因侵占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 犯罪(見本院卷第34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