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金益
洪瑞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對於本院112 年度易字第16
2 號於中華民國112 年5 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 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 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參見最高法院 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要旨)。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洪金益、洪瑞祥因毀棄損壞案件,不服 本院112 年度易字第162 號於民國112 年5 月24日第一審判 決,於上訴期間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等提出之「刑事二 審聲明上訴狀」均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補提理由書,本院遂於112 年7 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 2 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業於11 2 年7 月25日由上訴人2 人之同居人收受送達,此有本院命 補提上訴理由書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可證,詎上訴人2 人迄今 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等上訴皆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等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