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162號
NTDM,112,易,162,202308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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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金益


洪瑞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對於本院112 年度易字第16
2 號於中華民國112 年5 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  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  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參見最高法院  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要旨)。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洪金益洪瑞祥因毀棄損壞案件,不服  本院112 年度易字第162 號於民國112 年5 月24日第一審判  決,於上訴期間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等提出之「刑事二  審聲明上訴狀」均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補提理由書,本院遂於112 年7 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  2 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業於11  2 年7 月25日由上訴人2 人之同居人收受送達,此有本院命  補提上訴理由書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可證,詎上訴人2 人迄今  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等上訴皆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等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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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