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351號
112年度易字第1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瓊丹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097號、第5379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50號、第1
51號、第152號、第153號、第154號、第155號、第156號、第157
號、第158號)、移送併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
第1358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10號、第111
號、第112號、第122號),及追加起訴(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
2年度偵緝字第109號、第113號、第114號、第115號、第116號、
第117號、第118號、第119號、第120號、第121號、第123號、第
124號、第125號、第126號、第127號、第128號、第129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寅○○犯如附表五「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所示之刑及沒收。
被訴對於吳敏瑄詐欺取財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寅○○並無出售二手名牌皮包等高價精品之真意,亦自始無依 約與買受人完成交易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13至15、17、19至22、 26至27及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時間,持插用門號0000000000 號SIM卡之iPhone11 Pro Max之行動電話,在社群網站Faceb ook(下稱臉書)之二手名牌包交易社團內,或在社群網站In stagram(下稱IG)上向不特定多數人刊登販售名牌包之訊 息,或持上開行動電話於附表一編號1至12、16、18、23至2 5、28至31所示時間,及附表二編號1至9、11至25所示時間 ,以通訊軟體LINE、Messenger私自傳送訊息,詢問對方是 否有意購買名牌包之方式,致賴慈慧、陳祈穎、劉宇玫、陳 慧淳、孫逸茲、蔣念庭、楊謹蓮、朱君璉、周佩穎、林寬玫 、胡鈞茹、王襄穎、方姵雯、謝居旻、林于芮、施偉珠、楊 茗鈞、李昀芯(原名:李龍美)、藍中駿、付英、施瓈硯、 賴妍君、劉倖坊、黃琦雲、陳怡安、王宣珮、林珊榆、范鈞 婷、張維栩、梁怡蓁、潘奕如、戌○○、丑○○、未○○、巳○○、
己○○、B○○、洪顥容、亥○○、子○○、宙○○、宇○○、丁○○、丙○ ○、午○○、申○○、庚○○、辛○○、癸○○、黃○○、卯○○、甲○○、 天○○、玄○○、壬○○、地○○(下稱賴慈慧等56人)等人誤信寅 ○○確有依約交付所售商品之真意而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 一、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金額之 價金款項至寅○○指定之收款帳戶內,由寅○○自各該收款帳戶 領得所匯款項或直接充作清償寅○○之個人債務之用。二、寅○○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附 表三編號1至7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之詐欺方 式,分別向酉○○、蕭雅琪、A○○、壬○○、乙○○、戊○○、辰○○ (下稱酉○○等7人)施行詐術,使酉○○等7人均陷於錯誤,提 供其等如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或個人身 分資料予寅○○,寅○○即以所取得帳戶作為其他受騙買家匯入 價金款項之帳戶,待買家匯款後,再由帳戶所有人以提領現 金之方式將買家匯入之款項交付予寅○○,或直接轉匯至寅○○ 指定之帳戶內,由寅○○藉此取得受騙買家遭詐欺之款項。三、因賴慈慧等56人遲未收到向寅○○購買之商品,而酉○○等7人 發現帳戶遭寅○○利用作為收取受騙買家交付之價金,成為警 示帳戶,其等察覺有異,分別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 被告寅○○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 據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 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第2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部分,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 承不諱,核與賴慈慧等56人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附表 四編號1至56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佐;而犯罪事實部分, 亦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認不諱,並經酉○○等7 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且有如附表四編號55、57至62所示之 證據資料附卷可憑,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 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
㈠財產上之不法利益,乃以不法手段取得為已足,不問其為有 形或無形均屬當之。被告向附表三編號1至7之被害人施用詐 術取得其等之帳號資料,並以此提供作為後續詐騙附表一編 號21、24所示,及附表二編號7、10、11、12、13、14、15
、16、17、18、20、25所示之被害人,嗣再利用各該被害人 持自己之提款卡、密碼領款後交予被告,或指示被害人將匯 入之詐欺款項轉匯至被告所指定之其他帳戶內,是被告就附 表三編號1至7所取得者,僅係使用各該被害人帳戶供作人頭 帳戶匯款之不法利益,應係該當詐欺得利罪。
㈡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3至15、17、19至22、26至27及附表二 編號10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一編號1至12 、16、18、23至25、28至31及附表二編號1至9、11至25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三編號1 至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如 附表一編號13至15、17、19至22、26至27及附表二編號10所 示之犯行,係先於臉書之二手名牌包交易社團內或IG上,向 不特定多數人刊登販售名牌包之訊息,而使被害人瀏覽該則 訊息後,再與被告私下以一對一方式聯繫購買名牌包。是被 告係以網際網路為工具,對公眾散布不實訊息而犯詐欺取財 罪,起訴書就被告該部分所為,已於犯罪事實中載明被告係 以在社群軟體之內部社團內對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詐欺訊息而 犯之,然僅認被告涉犯詐欺取財罪嫌,容有未恰,惟二者社 會事實同一,本院於審理中已諭知被告此部分涉犯加重詐欺 罪嫌,已保障被告訴訟上權利,自應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犯行,係於密接時間內利用他人之 個人金融帳戶資料,實行詐欺得利行為,其係出於同一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目的,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 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尚難以強行分 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屬接續犯之一罪。
㈣被告以附表二編號24所示方式詐欺被害人壬○○,取得其匯款 之款項後,再以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方式,詐取被害人壬○○ 之金融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人頭帳戶,其先後施行詐術之時 間獨立可分,詐欺之手段及所得之財物及利益亦不同,應認 係出於各別犯意而為之,應分論併罰。被告如附表一、附表 二及附表三所為,均係出於各別詐欺之犯意,犯罪時間獨立 可分,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㈤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1358號移送併 辦之犯罪事實,與被告詐欺如附表一編號24之被害人黃琦雲 犯罪事實相同;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偵緝字 第110號、第111號、第112號、第122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 ,與被告詐欺如附表一編號7、12、13、14、15、16、17所 示之被害人楊謹蓮、王襄穎、方姵雯、謝居旻、林于芮、施
偉珠、楊茗鈞之犯罪事實相同,均屬事實上同一案件,自應 由本院併予審理。
㈥本院審酌被告利用網際網路散布訊息之快速及便利性,傳送 不實訊息而詐欺被害人之財物,造成多達56名被害人之損害 ;又利用他人之信任,詐取本案7名被害人之個人金融帳戶 作為詐欺犯罪之人頭帳戶,使被害人之金融帳戶無端成為警 示帳戶,致生無從自由使用帳戶之煩外,亦受有遭其他詐欺 被害人追償債務之風險,本案被害人數眾多,被告雖有賠償 其中數名被害人,但整體賠償對象及金額非多,且被告前有 詐欺前科外,亦有數件類此詐欺行為案件在審理中,素行非 佳,及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大學肄業、以賣水果為業,月收 入約2 萬至3 萬元、未婚、需要扶養爸媽等一切量刑事項, 分別量處如附表五「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並 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 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 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 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 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查,被告除本案所示犯行外,已有其他相同類型案件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38號、第441號、第584號、 112年度易字第477號判處罪刑確定,或另繫屬於其他法院審 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依前揭說 明,宜俟被告所犯各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就被 告分別確定之各犯行所處之刑,整體衡量被告所犯各罪時間 、次數、惡性及對法益侵害之關聯性而為量刑裁定較能罰當 其刑,爰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說明。
四、沒收
㈠扣案之iPhone11 Pro Max行動電話1支(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為被告所有,供被告持以作為如附表一所示犯行所用,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附表一所示各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㈡被告向附表一、附表二所詐取之財物,為其犯罪所得(詳附 表一、附表二「賠償情形/犯罪所得」欄之犯罪所得部分) ,除已賠償附表一編號1、9、10、12、20所示,及附表二編 號25所示之被害人之全部損害外,均尚未返還或賠償詐得財 物予其餘被害人,且犯罪所得均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向附表一編號1、9、10、12、20所示,及附表二編號25 所示之被害人所詐得之財物,業經被告全數賠償予各該被害
人,被告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給被害人,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㈣其餘扣案物品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不予宣告沒收。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之犯意,於110年5月間某日以臉書暱稱「許怡寧」、「陳丹 丹」、「王曉樂」與吳敏瑄聯絡,佯稱願以45,000元出售精 品LV包包1個等語,致吳敏瑄陷於錯誤,而依寅○○之指示, 於110年5月24日20時2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匯款45,000元 至寅○○指定之壬○○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吳敏瑄完成匯款後遲未收到商品,經吳敏瑄向黑 貓宅急便物流公司客服人員查詢,發現寅○○已經將交寄之商 品取消寄送並自行將商品取回,此後即未寄送商品,亦未退 款,吳敏瑄始發現受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 詐欺取財罪。
二、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 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案件有依刑事訴訟 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之情形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同法第303條第7款亦有明定。是以同一案件繫屬於有 管轄權之數法院,除已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但書規定「經共 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者外 ,原則上應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對後繫屬之案件為不 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 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三、本案被告被訴對吳敏瑄詐欺取財犯行(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於111年4月7 日以111年度審易字第684號案件(下稱前案)繫屬,前案起 訴書所載之被告與犯罪事實,均與本案被告被訴詐欺吳敏瑄 部分之犯罪事實同一,而本案於111年9月5日繫屬本院,是 前案既已繫屬在先,應由臺北地院審判之,本案被告被訴詐 欺吳敏瑄部分,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規定,諭知不 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3條第7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岱霖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鄭世揚移送併辦、檢察官黃淑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被害人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轉入帳戶/收款帳戶遭利用收款緣由 賠償情形 犯罪所得 1. 賴慈慧 寅○○於109年10月10日3時14分許,在社群網站臉書之二手名牌交易社團內,以名稱「陳丹丹」向賴慈慧傳送LV精品包包照片,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與賴慈慧聯絡,而向賴慈慧訛稱:伊願以低價20,000元出售LV皮包1個,但要求賴慈慧須即時先行匯款云云,致賴慈慧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寅○○指定之右列帳戶,賴慈慧完成匯款後,寅○○即託詞遲未交付商品,賴慈慧始悉遭詐騙。 109年10月11日20時48分許 2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魏鈺青)/魏鈺青經營飲料店使用,經魏鈺青的客戶即寅○○向魏鈺青誆稱需要借用其帳戶代收友人匯款,而遭寅○○利用該帳戶使被害人匯款。 被告已賠償全數匯款金額 無 2. 陳祈穎 寅○○於110年3月17日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與陳祈穎聯絡,向陳祈穎訛稱:願以50,000元出售精品包包云云,致陳祈穎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寅○○指定之右列帳戶,陳祈穎完成匯款後,寅○○即通知宅急便寄貨人員將原先寄出之貨品退運,此後再未寄送商品,亦未退款,陳祈穎始發現受騙。 110年3月17日11時52分許 50,0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婷榆)/黃婷榆先前向寅○○購買包包而支付價金,因未收到商品,經寅○○同意退款至黃婷榆之上開郵局帳戶,而遭寅○○利用該帳戶使被害人匯款。 無 50,000元 3. 劉宇玟 寅○○於110年3月間某日以名稱「di_di_1122」經由社群軟體Instagram向劉宇玟聯繫,訛稱:伊欲以低價30,000元出售精品包包1個,買家須先匯款,伊再寄送商品云云,致劉宇玟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寅○○指定之右列帳戶。劉宇玟完成匯款後,寅○○遲未完成寄送商品,劉宇玟始悉受騙。 110年3月19日8時51分許 30,0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婷榆)/黃婷榆先前向寅○○購買包包而支付價金,因未收到商品,經寅○○同意退款至黃婷榆之上開郵局帳戶,而遭寅○○利用該帳戶使被害人匯款。 無 30,000元 4. 陳慧淳 寅○○於110年3月23日以名稱「di_di_1016」經由社群軟體Instagram及通訊軟體LINE與陳慧淳聯繫,而向陳慧淳訛稱:欲出售精品包包云云,致陳慧淳陷於錯誤,於右列編號①時間,匯款右列編號①金額至寅○○指定之右列帳戶,陳慧淳完成匯款後,遲未收到貨品,經向黑貓宅急便物流公司查詢始悉貨品均因寄貨地址有誤已退回寄件方,復於110年4月13日寅○○要求陳慧淳為其代墊飯店費用,並向陳慧淳稱當晚即將款項匯還,致陳慧淳陷於錯誤,於右列編號②時間,匯款右列編號②金額至寅○○指定之右列帳戶,於同年4月27日寅○○匯回15,000元予陳慧淳,此後再未寄送商品,亦未退款或返回借款,陳慧淳始發現受騙。 ①110年3月23日13時4分許 ①45,0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婷榆)/黃婷榆先前向寅○○購買包包而支付價金,因未收到商品,經寅○○同意退款至黃婷榆之上開郵局帳戶,而遭寅○○利用該帳戶使被害人匯款。 退款15,000元(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88頁) ②110年4月13日12時32分許 ②46,0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楊皓文)/楊皓文先前向寅○○購買包包已支付價金,因未收到商品,經寅○○同意退款至楊皓文之上開帳戶,而遭寅○○利用上開帳戶使被害人匯款。 76,000元 5. 孫逸茲 寅○○於110年3月間某日使用社群媒體Instagram以名稱「di_di_1122」、使用通訊軟體LINE以名稱「阿丹丹」與孫逸茲聯繫,訛稱:伊欲以低價40,000元出售精品包包1個,買家須先匯款,伊再寄送商品云云,致孫逸茲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寅○○指定之右列帳戶。告訴人孫逸茲完成匯款後,寅○○遲未完成寄送商品,孫逸茲發現受騙。 110年4月1日11時19分許 40,0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婷榆)/黃婷榆先前向寅○○購買包包而支付價金,因未收到商品,經寅○○同意退款至黃婷榆之上開郵局帳戶,而遭寅○○利用該帳戶使被害人匯款。 無 40,000元 6. 蔣念庭 寅○○於110年4月13日見蔣念庭於社群軟體臉書社團留言想購買精品包包,即主動以社群軟體臉書名稱「樂透」聯繫蔣念庭,佯稱:願以50,000元出售精品包包1個,致蔣念庭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寅○○指定之右列帳戶。蔣念庭匯款後,寅○○即向租車行老闆王瑜騫表示該筆款項係租車費用。嗣因蔣念庭遲遲未收到貨品,要求退款,寅○○竟指示其它買家匯款至蔣念庭帳戶,致蔣念庭帳戶遭警示,始知受騙。 110年4月13日15時39分 5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王瑜騫)/ 寅○○以支付租車費用為由,向租車行負責人王瑜騫取得上開帳戶,而遭寅○○利用該帳戶使被害人匯款支付寅○○之租車費(王瑜騫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6012號為不起訴處分)。 無(退款是其他買家所匯的貨款,並非由被告自行支付退款) 50,000元 7. 楊謹蓮 寅○○於110年4月16日見楊謹蓮於社群軟體臉書社團留言想購買精品包包,即主動以社群軟體Messenger名稱「王曉樂」及通訊軟體LINE名稱「阿丹丹」聯繫楊謹蓮,佯稱:願以45,500元、55,000元出售精品包包2個云云,致楊謹蓮陷於錯誤,遂分別於右列時間,分別匯款右列金額至寅○○指定之右列帳戶。楊謹蓮匯款後,寅○○再分別向右列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持有人鄭雅琪表示該筆款項係償還欠款,向右列郵局帳戶持有人蔣念庭表示該筆款項係退款,向右列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持有人即租車行老闆王瑜騫表示該筆款項係租車費用。嗣楊謹蓮遲未收到貨品,發現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110年4月17日11時16分 45,5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鄭雅琪)/ 鄭雅琪與寅○○係朋友,寅○○以償還先前欠款為由,向鄭雅琪取得上開帳戶,而遭寅○○利用該帳戶使被害人匯款當作寅○○還款。 無 110年4月21日13時12分 25,0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蔣念庭)/ 蔣念庭先前向寅○○購買包包已支付價金,因未收到商品,經寅○○同意退款至蔣念庭上開帳戶,而遭寅○○利用該帳戶使被害人匯款當作寅○○退款。 100,500元 110年4月23日18時15分 3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王瑜騫)/ 寅○○以支付租車費用為由,向租車行負責人王瑜騫取得上開帳戶,而遭寅○○利用該帳戶使被害人匯款支付寅○○之租車費。 8. 朱君璉 寅○○於110年4月28日15時47分許,以名稱「di_di_1122」、「cici0007cici」經由社群軟體Instagram向朱君璉聯繫,並向朱君璉訛稱:伊欲以低價40,000元出售精品包包1個,買家須即時匯款,伊可以當天寄送商品云云,致朱君璉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寅○○指定之右列帳戶。朱君璉完成匯款後,寅○○遲未交付精品包包,朱君璉始悉遭詐騙。 110年4月28日17時43分許 4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李禾舜)/ 李禾舜與寅○○係前男女朋友關係,寅○○向李禾舜誆稱需要借用其帳戶代收家人匯款,而遭寅○○利用該帳戶使被害人匯款。 無 40,000元 9. 周佩穎 寅○○於110年5月21日1時35分許,使用社群軟體Instagram向周佩穎聯繫,之後寅○○使用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胖妹」與周佩穎聯繫,並向周佩穎訛稱:伊欲以低價59,000元出售LV皮包1個,但為瞞著家人,要求買方須先匯款65,000元,伊會再退回6,000元云云,使周佩穎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匯款時間,分次匯款右列金額至寅○○指定之右列帳戶,嗣後周佩穎僅收到上述退款6,000元,卻未收到商品,始悉遭詐騙,事後因周佩穎報警處理,周佩穎、陳思詠、寅○○三方達成和解,寅○○已返還59,000元予周佩穎。 110年5月21日16時32分許 3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思詠)/陳思詠係先前向寅○○購買包包而支付95,000元價金,因未收到商品,經寅○○同意退款至上開帳戶,而遭寅○○利用該帳戶使被害人匯款當作寅○○退款。(陳思詠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6622號為不起訴處分)。 被告已退款59,000元(士林地檢110偵14264卷第13頁) 110年5月21日16時34分許 35,000元 無(原已退款6,000元,嗣後和解返還59,000元,故犯罪所得均已全數返還給周佩穎) 10. 林寬玫 寅○○於110年5月24日,使用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di_di_1122」、通訊軟體LINE暱稱「胖妹」,向林寬玫佯稱欲販售精品包,致林寬玫陷於錯誤,而依寅○○之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寅○○指定之右列帳戶,嗣後收到之商品並非約定買賣之包包,始悉遭詐騙。 110年5月24日20時55分許 2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壬○○)/壬○○與寅○○為朋友關係,寅○○向壬○○誆稱急需借用其帳戶代收他人匯款,而遭寅○○利用該帳戶使被害人匯款。 被告已賠償2萬元 無 11. 胡鈞茹 寅○○於110年5月27日某許,使用社群軟體Instagram以暱稱「許丹丹」與胡鈞茹聯繫,而向胡鈞茹訛稱:伊欲以低價40,000元出售LV皮包1個,致胡鈞茹陷於錯誤,而依寅○○之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寅○○指定之右列帳戶。胡鈞茹完成匯款後,寅○○遲未交付LV包包商品,始發覺遭詐騙。 110年5月27日14時11分許 40,0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柳慧旻)/柳慧旻與寅○○為朋友關係,寅○○向柳慧旻誆稱需借用其帳戶代收家人匯款,而遭寅○○利用該帳戶使被害人匯款。 無 40,000元 12. 王襄穎 寅○○於110年5月25日23時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胖妹」與經營網路拍賣賣場之王襄穎聯絡,訛稱:有LV精品包包3組欲委託王襄穎代為出售,分別是3合1包包、水桶包、圓餅包,預定售價各為40,000元、25,000元、34,000元云云,致王襄穎陷於錯誤而尋找買家,並於寅○○拍攝商品交運之黑貓宅急便寄貨單照片傳送後,依寅○○之指示,分別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匯款右列金額至寅○○指定之右列帳戶。嗣因王襄穎之賣場買家反映未收到商品,經王襄穎向黑貓宅急便物流公司客服人員查詢,發現寅○○已經將交寄之商品取消寄送並退回原址,此後即未寄送商品,亦未退款,王襄穎始發現受騙。 110年5月28日23時26分許 40,000元(於110年5月29日1時28分已自右列帳戶匯回退款給王襄穎)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戶名:周佩穎) 被告已全數賠償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李禾舜)/ 李禾舜與寅○○係前男女朋友關係,寅○○向李禾舜誆稱需要借用其帳戶代收家人匯款,而遭寅○○利用該帳戶使被害人匯款。 無 110年5月29日21時25分許 30,000元 110年5月29日21時25分許 35,000元 110年5月30日22時18分許 34,000元 13. 方姵雯 寅○○於110年6月8日在社群軟體臉書之二手名牌交易社團內,以名稱「許怡寧」發表有意出售LV包包之貼文,經方姵雯瀏覽後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寅○○(LINE名稱為「阿丹丹」、「許怡寧」)聯絡,寅○○向方姵雯訛稱有數個精品包包欲出售,但要求買方須先行匯款云云,致方姵雯陷於錯誤,依寅○○之指示,分別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匯款右列金額至寅○○指定之右列帳戶,嗣後遲未收到商品,始悉遭詐騙。 110年6月8日11時46分許 42,000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品璇)/陳品璇先前向寅○○購買包包已支付價金,因未收到商品,經寅○○同意退款至上開郵局帳戶,而遭寅○○利用上開帳戶使被害人匯款。 無 110年6月8日22時19分許 28,0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柳慧旻)/柳慧旻與寅○○為朋友關係,寅○○向柳慧旻誆稱需借用其帳戶代收家人匯款,而遭寅○○利用該帳戶使被害人匯款。 110年6月17日20時55分許 56,0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邱怡沛)/邱怡沛與寅○○為鄰居關係,寅○○向邱怡沛誆稱需借用其帳戶代收家人匯款,而遭寅○○利用該帳戶使被害人匯款。 170,000元 110年6月17日22時39分許 44,000元 14. 謝居旻 寅○○於110年6月間某日在社群軟體臉書二手名牌交易社團內,以名稱「許怡寧」發表有意出售LV包包之貼文,經謝居旻瀏覽後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與寅○○(臉書名稱「許怡寧」)聯絡,寅○○向謝居旻訛稱:願以45,000元出售精品LV三合一包包1個,同意先由買方付款20,000元,到後再按月支付5,000元云云,致謝居旻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寅○○指定之右列帳戶。謝居旻完成匯款後,寅○○遲未寄送商品,謝居旻要求退款,而寅○○僅退款匯回1,000元予謝居旻,謝居旻始發現受騙。 110年6月28日21時38分許 20,0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邱怡沛)/邱怡沛與寅○○為鄰居關係,寅○○向邱怡沛誆稱需借用其帳戶代收家人匯款,而遭寅○○利用該帳戶使被害人匯款。 被告退款1,000元(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78頁) 19,000元 15. 林于芮 寅○○於110年6月29日在社群軟體臉書二手名牌交易社團內以名稱「許怡寧」發表有意出售LV包包之貼文,經林于芮瀏覽後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與寅○○聯絡,寅○○向林于芮訛稱:願以45,000元出售LV精品包包5件組云云,致林于芮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匯款右列金額至寅○○指定之右列帳戶。林于芮完成匯款後,寅○○即通知宅急便寄貨人員將寄出之貨品退運,此後即未寄送商品,亦未退款,林于芮始發現受騙。 110年6月29日21時49分許 30,0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邱怡沛)/邱怡沛與寅○○為鄰居關係,寅○○向邱怡沛誆稱需借用其帳戶代收家人匯款,而遭寅○○利用該帳戶使被害人匯款。 無 110年6月30日12時7分許 15,000元 45,000元 16. 施偉珠 寅○○於110年6月30日使用通訊軟體Messenger以名稱「許怡寧」聯繫施偉珠,訛稱:伊願以低價10,000元出售LV皮包1個,但要求買方須即時先行匯款云云,致施偉珠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寅○○指定之右列帳戶。施偉珠完成匯款後,寅○○遲未完成寄送商品,施偉珠發現有異,始悉受騙。 110年7月1日11時37分許 10,0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邱怡沛)/邱怡沛與寅○○為鄰居關係,寅○○向邱怡沛誆稱需借用其帳戶代收家人匯款,而遭寅○○利用該帳戶使被害人匯款。 無 10,000元 17. 楊茗鈞 寅○○於110年7月3日在社群軟體臉書二手名牌交易社團內以暱稱「許怡寧」發表有意出售LV包包之貼文,經楊茗鈞瀏覽後使用通訊軟體Messenger與寅○○聯繫,寅○○向楊茗鈞訛稱:願以低價38,000元出售LV精品包包1個云云,致楊茗鈞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寅○○指定之右列帳戶。楊茗鈞完成匯款後,寅○○即通知黑貓宅急便寄貨人員稱貨品有誤而將寄出之貨品退運,此後即未寄送商品,並僅退款匯回15,000元予楊茗鈞,楊茗鈞始發現受騙。 110年7月3日21時23分許 38,0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邱怡沛)/邱怡沛與寅○○為鄰居關係,寅○○向邱怡沛誆稱需借用其帳戶代收家人匯款,而遭寅○○利用該帳戶使被害人匯款。 被告退款15,000元(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82頁) 23,000元 18. 李昀芯(原名:李龍美) 寅○○於110年7月9日使用社群軟體Instagram以名稱「di_di_1122」與聯繫李昀芯,佯稱:願以60,000元出售精品包包云云,致李昀芯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匯款時間,個別匯款右列金額至寅○○指定之右列帳戶。李昀芯完成匯款後,寅○○遲未寄送商品,李昀芯(原名:李龍美)發現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110年7月9日23時25分 3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王柘翔)/寅○○以支付租車費用為由,向租車行負責人王瑜騫取得王瑜騫之姪子王柘翔之上開帳戶,而遭寅○○利用該帳戶使被害人匯款支付寅○○之租車費。 無 110年7月10日13時58分許 25,0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施允恩)/ 田惠玟與寅○○為客戶關係,施允恩為田惠玟之姪子,寅○○以償還田惠玟欠款為由,向田惠玟取得上開帳戶供被害人匯款當作清償借款(田惠玟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6473號為不起訴處分)。 60,000元 19. 藍中駿 寅○○於110年7月21日某時許在社群軟體臉書之二手名牌交易社團內,以名稱「許怡寧」發表有意出售LV包包之貼文,經藍中駿瀏覽後使用通訊軟體Messenger與寅○○聯絡,寅○○向藍中駿訛稱:欲以低價40,000元出售精品包包1個云云,致藍中駿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寅○○指定之右列帳戶。藍中駿完成匯款後,寅○○即通知黑貓宅急便寄貨人員稱貨品有誤而將寄出之貨品取回,此後即未寄送商品,藍中駿發現有異,始知受騙。 110年7月21日14時58分許 40,0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田惠玟)/ 田惠玟與寅○○為客戶關係,寅○○向田惠玟誆稱需借用其帳戶代收家人匯款,而遭寅○○利用該帳戶使被害人匯款。 無 40,000元 20. 付英 寅○○於110年7月間某日在社群軟體臉書之二手名牌交易社團內,以暱稱「許怡寧」發表有意出售LV包包之貼文,經付英瀏覽後使用通訊軟體Messenger與寅○○聯絡,寅○○向付英訛稱:願以40,000元出售LV精品包包1個云云,致付英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寅○○指定之右列帳戶。付英完成匯款後,寅○○遲未寄送商品,付英發現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110年7月28日17時23分許 4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李欣芸)/ 李欣芸與與寅○○為大學同學關係,寅○○向李欣芸誆稱需借用其帳戶代收家人匯款,而遭寅○○利用該帳戶使被害人匯款。 已收到被告全數賠償 無 21. 施瓈硯 寅○○於110年8月1日某時許在社群軟體臉書之二手名牌交易社團內以名稱「許怡寧」發表有意出售LV包包之貼文,經施瓈硯瀏覽後使用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與寅○○聯絡,寅○○向施瓈硯訛稱:願以25,000元出售精品包包1個云云,致施瓈硯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匯款時間,個別匯款右列金額至寅○○指定之右列帳戶。施瓈硯匯款後,遲遲未收到貨品,要求退款,卻遭寅○○向其他買家要求匯款至施瓈硯帳戶,致其帳戶遭警示,始知受騙。 110年8月2日0時43分許 3,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李欣芸)/ 李欣芸與與寅○○為大學同學關係,寅○○向李欣芸誆稱需借用其帳戶代收家人匯款,而遭寅○○利用該帳戶使被害人匯款。 無(退款是其他買家所匯的貨款,並非由被告自行支付退款) 110年8月2日17時14分許 7,000元 25,000元 110年8月9日16時2分許 1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戊○○)/ 戊○○與寅○○為朋友關係,寅○○以償還戊○○欠款為由,向戊○○取得上開帳戶供被害人匯款當作清償借款。 22. 賴妍君 寅○○於110年8月間於社群軟體Instagram上發表有意出售包包之貼文,賴妍君於該貼文留言後,寅○○即使用社群軟體Instagram以名稱「xx1016oo」及使用通訊軟體LINE以名稱「阿丹丹」聯繫賴妍君,佯稱:願以低價30,000元出售精品包包1個云云,致賴妍君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寅○○指定之右列帳戶。賴妍君匯款後,寅○○即向友鑽租賃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鍾青芳表示該筆款項係支付租車費用。嗣賴妍君因遲遲未收到貨品,始知受騙。 110年8月8日11時11分 3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友鑽租賃有限公司)/寅○○以支付租車費用為由,向友鑽租賃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鍾青芳取得上開帳戶,而遭寅○○利用該帳戶使被害人匯款當作支付租車費。 有與被告在警局協調以3萬元和解,但被告迄今未給付,且強制執行未果。 30,000元 23. 劉倖坊 寅○○於110年8月13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劉倖坊聯繫,向劉倖坊佯稱:願以28,000元出售精品包包1個云云,致劉倖坊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匯款時間,個別匯款右列金額至寅○○指定之右列帳戶。劉倖坊匯款後,寅○○即向施瓈硯表示該筆款項係購買包包的退款。嗣劉倖坊因遲遲未收到貨品,要求退款,寅○○卻向其他買家要求匯款至劉倖坊帳戶,致其帳戶遭警示,始知受騙。 110年8月13日7時12許 10,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施瓈硯)/ 施瓈硯係先前向寅○○購買包包而支付價金,因未收到商品,經寅○○同意退款至施瓈硯之上開帳戶,而遭寅○○利用該帳戶使被害人匯款。 被告退款10,000元,尚有18,000元未賠償 110年8月13日7時12分許 10,000元 18,000元 110年8月13日7時13分許 8,000元 24. 黃琦雲 寅○○於110年8月15日使用社群軟體Instagram以名稱「cici0007cici」聯繫黃琦雲,佯稱:願以48,000元出售精品包包2個,並有周轉需求欲借款47,000元云云,致黃琦雲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匯款右列金額至寅○○指定之右列帳戶。黃琦雲匯款後,寅○○即向戊○○稱是償還欠款,請戊○○將款項領出,扣掉部分欠款剩餘交給寅○○;向陳亞芳表示該筆款項係購買包包之退款;向房東潘雅琦表示該筆款項係支付之房租費用。嗣告訴人黃琦雲遲遲未收到貨品,始知受騙,報警查悉上情。 110年8月15日19時26分許 48,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戊○○)/ 戊○○與寅○○為朋友關係,寅○○以償還戊○○欠款為由,向戊○○取得上開帳戶供被害人匯款當作清償借款。 無 110年8月15日20時12分許 20,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陳亞芳)/ 陳亞芳係先前向寅○○購買包包而支付價金,因未收到商品,經寅○○同意退款至陳亞芳之上開帳戶,而遭寅○○利用該帳戶使被害人匯款。 95,000元 110年8月15日20時54分許 27,000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潘雅琦)/ 潘雅琦與寅○○為房東房客關係,寅○○以支付房租為由,向潘雅琦取得上開帳戶,而遭寅○○利用該帳戶使被害人匯款當作支付房租。 25. 陳怡安 寅○○於110年9月12日見陳怡安於社群軟體Instagram上發布想購買精品包包之訊息,即主動使用社群軟體Instagram以名稱「cici0007cici」聯繫陳怡安,佯稱:願以30,000元出售精品包包1個,並同意先收15,000元,其餘15,000元可分3個月付款云云,致陳怡安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寅○○指定之右列帳戶。陳怡安匯款完成後,遲遲未收到貨品,始知受騙,報警查悉上情。 110年9月12日23時10分許 1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寅○○) 無 15,000元 26. 王宣珮 寅○○於110年11月間在社群軟體Instagram上發表有意出售LV包包之訊息,並使用社群軟體Instagram以「cici0007cici」名稱及使用通訊軟體LINE以名稱「yining_1207」聯絡王宣珮,佯稱:願以22,000元出售LV精品包包1個云云,致王宣珮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寅○○指定之右列帳戶。王宣珮匯款後,寅○○即向友鑽租賃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鍾青芳表示該筆款項係支付租車費用。王宣珮匯款完成後,遲遲未收到貨品,始知受騙,報警查悉上情。 110年11月4日11時8分 22,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鍾青芳)/寅○○以支付租車費用為由,向友鑽租賃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鍾青芳取得上開帳戶,而遭寅○○利用該帳戶使被害人匯款當作支付租車費。 無 22,000元 27. 林珊榆 寅○○於111年3月7日在社群軟體臉書之二手名牌交易社團內使用名稱「樂透」發表有意出售LV包包之訊息,經林珊榆瀏覽後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與寅○○聯絡,寅○○向林珊榆訛稱:願以58,000元出售精品包包云云,致林珊榆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寅○○指定之右列帳戶。林珊榆完成匯款後,寅○○未寄送商品,亦未退款,林珊榆始發現受騙。 111年3月7日21時6分許 58,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冠甫)/陳冠甫提供上開帳戶,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919號、第1920號提起公訴。 無 58,000元 28. 范鈞婷 寅○○於111年3月15日見范鈞婷於社群軟體Instagram上發布想購買二手精品包包之訊息,即主動使用社群軟體Instagram以名稱「qqdd0707」及使用通訊軟體LINE以名稱「丹」聯絡范鈞婷,佯稱:願以60,000元出售精品包包,惟須先轉帳付款云云,致范鈞婷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匯款時間,個別匯款右列金額至寅○○指定之右列帳戶。范鈞婷匯款完成後,遲遲未收到貨品,始知受騙。 111年3月15日17時56分 30,0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霖,係陳冠甫之未成年子女)/ 陳冠甫提供上開帳戶,另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919號、第1920號提起公訴。 無 111年3月16日8時8分 30,000元 60,000元 29. 張維栩 寅○○於111年3月21日見張維栩於社群軟體Instagram上發布想購買二手精品包包之訊息,即主動使用社群軟體Instagram以名稱「qqdd0707」及使用通訊軟體LINE以名稱「丹」聯絡張維栩,佯稱:願以61,000元出售二手精品包包,惟須先轉帳付款云云,致張維栩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匯款時間,個別匯款右列金額至寅○○指定之右列帳戶。張維栩匯款完成後,遲遲未收到貨品,亦未收到退款,始知受騙。 111年3月22日12時22分 31,0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霖,係陳冠甫之未年子女)/ 陳冠甫提供上開帳戶,另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919號、第1920號提起公訴。 無 111年3月22日12時26分 30,000元 61,000元 30. 梁怡蓁 寅○○於111年3月26日見梁怡蓁於社群軟體Instagram上發布想購買二手精品包包之訊息,即主動使用社群軟體Instagram以名稱「qqdd0707」及通訊軟體LINE以名稱「丹」聯絡梁怡蓁,佯稱:願以60,000元出售二手精品包包,惟須先轉帳付款云云,致梁怡蓁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匯款時間,個別匯款右列金額至寅○○指定之右列帳戶。梁怡蓁匯款完成後,遲遲未收到貨品,亦未收到退款,始知受騙。 111年3月28日20時17分 30,0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霖,係陳冠甫之未年子女)/ 陳冠甫提供上開帳戶,另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919號、第1920號提起公訴。 無 111年3月28日20時18分 30,000元 60,000元 31. 潘奕如 寅○○於111年3月間見潘奕如於社群軟體臉書社團留言想購買精品包包,即主動使用社群軟體臉書及使用社群軟體Instagram以名稱「GI GI」聯絡潘奕如,佯稱:願以30,000元出售二手精品包包,惟須先轉帳付款云云,致潘奕如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匯款時間,個別匯款右列金額至寅○○指定之右列帳戶。潘奕如匯款完成後,遲遲未收到貨品,亦未收到退款,始知受騙。 111年3月24日16時13分 30,0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霖,係陳冠甫之未年子女)/ 陳冠甫提供上開帳戶,另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919號、第1920號提起公訴。 無 30,000元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賠償情形 犯罪所得 1 戌○○ ⑴許瓊丹於109年11月9日經由社群軟體臉書社團以「王曉樂」之名義傳送精品包包出售訊息予戌○○,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戌○○聯絡而向戌○○訛稱:伊願以低價出售精品包包,但要求買方須即時先行匯款,伊並願以3萬元之價格收購戌○○之名牌包包,又可以幫戌○○申請信用卡刷卡消費增加戌○○的信用並會付現給戌○○等語,致戌○○陷於錯誤,依約匯款及交付下列①、②財物: ①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許瓊丹指定之右列帳戶。 ②於109年11月11日將精品包包1個(價值3萬元)寄交予許瓊丹。 ①109年11月9日19時24分許 ②109年11月10日20時42分許 ①2,000元 ②23,000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戶名:陳泇妤) 無 ⑵於109年11月11日授權許瓊丹使用戌○○申辦之下列信用卡刷卡消費:①樂天銀行信用卡(刷卡金額16,571元)、②台新銀行新光三越聯名信用卡(刷卡金額88,215元)、③台新銀行「玫瑰卡」信用卡(刷卡金額196,990元)、④台中銀行「多拉」信用卡(刷卡金額127,635元)、⑤富邦銀行信用卡(刷卡金額52,114元)、⑥花旗銀行信用卡(刷卡金額84,871元)、⑦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刷卡金額172,214元)、⑧玉山銀行信用卡(刷卡金額79,032元)。戌○○匯款及交付上述財物後,許瓊丹即託詞遲未交付商品亦未清償刷卡消費款項,寅○○受有右列財物,以及免除清償刷卡價款債務之不法利益。 ①842,642元(計算式:23,000元+2,000元+消費價款817,642元) ②價值3萬元之精品包1個 2 丑○○ 許瓊丹於110年6月10日在社群軟體臉書之二手名牌交易社團內看到丑○○於一則貼文留言,即主動向丑○○傳送精品包包照片,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丑○○聯絡,而向丑○○訛稱:伊願以低價出售LV皮包,但要求買方須即時先行匯款等語,致丑○○陷於錯誤,依約匯款至許瓊丹指定之右列帳戶,丑○○完成匯款後,許瓊丹即託詞遲未交付商品,丑○○始悉遭詐騙。 ①110年6月10日12時31分許 ②110年6月10日12時33分許 ①13,000元 ②30,000元 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戶名:柳慧旻) 無 43,000元 3 楊雅鈴 許瓊丹於110年8月底某日經由社群軟體instagram(以下稱IG)向楊雅鈴傳送精品包包出售訊息,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楊雅鈴聯絡,而向楊雅鈴訛稱:伊願以低價出售精品皮包,但要求買方須即時先行匯款等語,致楊雅鈴陷於錯誤,依約匯款至許瓊丹指定之右列帳戶,楊雅鈴完成匯款後,許瓊丹即託詞遲未交付商品,楊雅鈴始悉遭詐騙。 110年9月2日21時07分許 45,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何沛蓁) 110年9月24日退還1萬元予未○○ 35,000元 4 巳○○ 許瓊丹於110年9月4日經由社群軟體IG向巳○○傳送精品包包出售訊息,並以IG通訊軟體與巳○○聯絡,而向巳○○訛稱:伊願以低價出售精品皮包,但要求買方須即時先行匯款等語,致巳○○陷於錯誤,依約匯款至許瓊丹指定之右列帳戶,巳○○完成匯款後,許瓊丹即託詞遲未交付商品,巳○○始悉遭詐騙。 110年9月5日1時41分許 3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何沛蓁) 110年9月24日20時22分退還1萬元。 20,000元 5 夏于晴 許瓊丹於110年9月4日經由社群軟體IG向夏于晴傳送精品包包出售訊息,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夏于晴聯絡,而向夏于晴訛稱:伊願以低價出售精品皮包,但要求買方須即時先行匯款等語,致夏于晴陷於錯誤,依約匯款至許瓊丹指定之右列帳戶,夏于晴完成匯款後,許瓊丹即託詞遲未交付商品,夏于晴始悉遭詐騙。 110年9月5日11時51分許 5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何沛蓁) 無 50,000元 6 B○○ 許瓊丹於110年9月5日經由社群軟體IG向B○○傳送精品包包出售訊息,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B○○聯絡,而向B○○訛稱:伊願以低價出售精品皮包,但要求買方須即時先行匯款等語,致B○○陷於錯誤,依約匯款至許瓊丹指定之右列帳戶,夏于晴完成匯款後,許瓊丹即託詞遲未交付商品,夏于晴始悉遭詐騙。 110年9月6日22時12分許 49,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何沛蓁) 於①110年9月10日17時51分許退款10,000元、②110年9月14日22時46分許退款9,000元③110年9月23日20時31分許退款10,000元。 20,000元 7 洪顥容 許瓊丹於110年10月12日經由社群軟體臉書以「任若瑄」之名義向洪顥容傳送精品包包出售訊息,並以社群軟體IG與洪顥容聯絡,而向洪顥容訛稱:伊願以低價出售LV皮包2個,但要求買方須即時先行匯款等語,致洪顥容陷於錯誤,依約匯款至許瓊丹指定之右列帳戶,洪顥容完成匯款後,許瓊丹寄送之包裹內之物品為樂雅樂馬鈴薯牛肉咖哩調理包,未交付商品,洪顥容始悉遭詐騙。 ①110年10月13日0時45分許 ②110年10月13日1時47分許 ①25,000元 ②3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蕭雅琪) 於110年10月22日15時44分許退款10,000元。 45,000元 8 亥○○ 許瓊丹於110年11月1日經由社群軟體IG向亥○○傳送精品包包出售訊息,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亥○○聯絡而向亥○○訛稱:伊願以低價出售LV皮包,但要求買方須即時先行匯款等語,致亥○○陷於錯誤,依約匯款至許瓊丹指定之右列帳戶,亥○○完成匯款後,許瓊丹寄送之包裹內之物品為空酒瓶及空盒,並未交付商品,亥○○始悉遭詐騙。 110年11月2日0時21分許 48,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玟君) 被告退款10,000元。(111偵9134號卷第20頁) 38,000元 9 子○○ 許瓊丹於110年8月29日在社群軟體臉書之二手名牌交易社團內,向子○○傳送精品包包照片,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子○○聯絡,而向子○○訛稱:伊願以低價出售LV皮包1個,但要求買方須即時先行匯款等語,致子○○陷於錯誤,依約匯款至許瓊丹指定之右列帳戶,完成匯款後,許瓊丹即託詞遲未交付商品,子○○始悉遭詐騙。 110年8月30日20時28分許 4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林耕霆) 無 45,000元 10 宙○○ 許瓊丹於110年7月12日在社群軟體臉書Market Place張貼出售LV皮包圖片,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宙○○聯絡,而向宙○○訛稱:伊願以低價出售LV皮包1個,但要求買方須即時先行匯款等語,致宙○○陷於錯誤,依約匯款至許瓊丹指定之右列帳戶,宙○○完成匯款後,許瓊丹寄送之包裹內之物品為盒裝衛生紙,未交付商品,宙○○始悉遭詐騙。 ①110年7月12日17時15分許 ②110年7月12日21時58分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乙○○) 於110年7月15日退款2萬元。(110偵37032號卷第195頁) 20,000元 11 宇○○ 許瓊丹於110年9月23日經由社群軟體臉書以「任若瑄」之名義向宇○○傳送GUCCI皮包出售訊息,而向宇○○訛稱:伊願以低價出售GUCCI皮包,但要求買方須即時先行匯款等語,致宇○○陷於錯誤,依約匯款至許瓊丹指定之右列帳戶,宇○○完成匯款後,許瓊丹即託詞遲未交付商品,宇○○始悉遭詐騙。 110年9月23日15時10分許 18,000元 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戶名:A○○) 無 18,000元 12 丁○○ 許瓊丹於110年9月23日經由社群軟體臉書以「任若瑄」之名義向丁○○傳送香奈兒皮包出售訊息,並以通訊軟體 Messenger與丁○○聯絡而向丁○○訛稱:伊願以低價出售香奈兒皮包,但要求買方須即時先行匯款等語,致丁○○陷於錯誤,依約匯款至許瓊丹指定之右列帳戶,丁○○完成匯款後,許瓊丹即託詞遲未交付商品,丁○○始悉遭詐騙。 ①110年9月23日17時8分許 ②110年9月23日17時23分許 ①36,000元 ②34,000元 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戶名:A○○) 無 70,000元 13 林詩倩 許瓊丹於110年9月23日經由社群軟體臉書以「任若瑄」之名義向林詩倩傳送精品包包出售訊息,並以通訊軟體 Messenger與林詩倩聯絡而向其訛稱:伊願以低價出售精品皮包,但要求買方須即時先行匯款等語,致林詩倩陷於錯誤,依約匯款至許瓊丹指定之右列帳戶,林詩倩完成匯款後,許瓊丹即託詞遲未交付商品,林詩倩始悉遭詐騙。 ①110年9月23日20時16分許 ②110年9月24日13時58分許 ①1,000元 ②69,000元 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戶名:A○○) 無 70,000元 14 午○○ 許瓊丹於110年9月26日經由社群軟體臉書以「任若瑄」之名義向午○○傳送精品包包出售訊息,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與午○○聯絡而向午○○訛稱:伊願以低價出售精品皮包,但要求買方須即時先行匯款等語,致午○○陷於錯誤,依約匯款至許瓊丹指定之右列帳戶,午○○完成匯款後,許瓊丹即託詞遲未交付商品,午○○始悉遭詐騙。 ①110年9月26日10時40分許 ②110年9月27日11時28分許 ①20,000元 ②50,000元 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戶名:A○○) 被告於110年10月4日15時16分許退款14,000元。(投埔警偵字第1100019540號卷第88頁) 56,000元 15 劉琪青 許瓊丹於110年9月25日經由社群軟體臉書以「任若萱」之名義向劉琪青傳送精品包包出售訊息,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與劉琪青聯絡而向劉琪青訛稱:伊願以低價出售精品皮包,但要求買方須即時先行匯款等語,致劉琪青陷於錯誤,依約匯款至許瓊丹指定之右列帳戶,劉琪青完成匯款後,許瓊丹寄送之包裹內空無一物,並未交付商品,劉琪青始悉遭詐騙。 110年9月27日9時50分 62,000元 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戶名:A○○) 無 62,000元 16 徐若雯 許瓊丹於110年9月28日經由社群軟體臉書以「任若萱」之名義向徐若雯傳送GUCCI皮包出售訊息,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與徐若雯聯絡而向劉琪青訛稱:伊願以低價出售GUCCI皮包,但要求買方須即時先行匯款等語,致徐若雯陷於錯誤,依約匯款至許瓊丹指定之右列帳戶,徐若雯完成匯款後,許瓊丹即託詞遲未交付商品,徐若雯始悉遭詐騙。 110年9月29日13時33分 14,000元 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戶名:A○○) 無 14,000元 17 辛○○ 許瓊丹於110年10月間在社群軟體臉書之二手名牌交易社團內,以「任若瑄」之名義向辛○○傳送CHANEL皮包出售訊息,並以通訊軟體與辛○○聯絡,而向辛○○訛稱:伊願以低價出售CHANEL皮包,但要求買方須即時先行匯款等語,致辛○○陷於錯誤,依約匯款至許瓊丹指定之右列帳戶,辛○○完成匯款後,許瓊丹即託詞遲未交付商品,辛○○始悉遭詐騙。 110年10月18日12時39分許 50,000元 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戶名:酉○○) 無 50,000元 18 癸○○ 許瓊丹於110年10月18日經由社群軟體IG,向癸○○傳送出售LV包包訊息,並以社群軟體IG與癸○○聯絡,而向癸○○訛稱:伊願以低價出售LV包包,但要求買方須即時先行匯款等語,致癸○○陷於錯誤,依約匯款至許瓊丹指定之右列帳戶,癸○○完成匯款後,許瓊丹即託詞遲未交付商品,癸○○始悉遭詐騙。 110年10月18日13時4分許 29,000元 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戶名:酉○○) 無 29,000元 19 田念祖 許瓊丹於110年4月26日經由社群軟體IG向田念祖傳送精品皮包出售訊息,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田念祖聯絡,而向田念祖訛稱:伊願以低價出售精品皮包,但要求買方須即時先行匯款等語,致田念祖陷於錯誤,依約匯款至許瓊丹指定之右列帳戶,田念祖完成匯款後,許瓊丹即託詞遲未交付商品,田念祖始悉遭詐騙。 ①110年5月8日11時49分許 ②110年6月7日14時9分許 ①18,000元 ②30,000元 ①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李禾舜) ②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王瑜騫) 無 48,000元 20 連昫雯 許瓊丹於110年10月18日經由社群軟體IG,向連昫雯傳送出售精品包包訊息,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連昫雯聯絡,而向連昫雯訛稱:伊願以低價出售精品包包,但要求買方須即時先行匯款等語,致連昫雯陷於錯誤,依約匯款至許瓊丹指定之右列帳戶,連昫雯完成匯款後,許瓊丹即託詞遲未交付商品,連昫雯始悉遭詐騙。 110年10月18日10時50分許 28,000元 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戶名:酉○○) 無 28,000元 21 李道汶 許瓊丹見李道汶在臉書社團張貼欲購買二手精品包包之訊息後,於109年12月27日22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李道汶,並向李道汶佯稱:願以較低價格出售精品包包,但要求買方須即時先行匯款等語,致李道汶陷於錯誤,依約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許瓊丹指定之右列帳戶,李道汶完成匯款後,許瓊丹即託詞遲未交付商品,李道汶始悉遭詐騙。 ①109年12月31日15時46分許 ②109年12月31日15時47分許 ①50,000元 ②1,500元 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戶名:戌○○) 無 51,500元 22 鄧語菱 許瓊丹於110年7月10日以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及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為李禾舜)與鄧語菱聯絡,而向鄧語菱訛稱:伊願以低價出售精品皮包,但要求買方須即時先行匯款等語,致鄧語菱陷於錯誤,依約匯款至許瓊丹指定之右列帳戶,鄧語菱完成匯款後,許瓊丹即託詞遲未交付商品,鄧語菱始悉遭詐騙。 110年7月11日12時59分許 3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 (戶名:王柘翔) 被告已退款2,000元。(新北警板刑字第1103886376號卷第25頁) 33,000元 23 玄○○ 許瓊丹於110年9月5日經由社群軟體IG傳送LV精品皮包出售訊息予玄○○,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玄○○聯繫,而向玄○○訛稱:伊願以低價出售LV精品皮包,但要求買方須即時先行匯款等語,致玄○○陷於錯誤,依約匯款至許瓊丹指定之右列帳戶,玄○○完成匯款後,許瓊丹即託詞遲未交付商品,玄○○始悉遭詐騙。 110年9月5日23時3分許 5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何沛蓁) 無 50,000元 24 壬○○ 許瓊丹於110年4月間向壬○○傳送出售LV精品包包照片,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壬○○聯絡,而向壬○○訛稱:伊願以低價出售LV皮包1個及MCQUEEN小白鞋2雙,但要求買方須即時先行匯款等語,致壬○○陷於錯誤,依約匯款右列金額至許瓊丹指定之右列帳戶,壬○○完成匯款後,許瓊丹即託詞遲未交付正確商品,壬○○始悉遭詐騙。 ①110年4月6日14時27分許 ②110年4月12日16時1分許 ①45,000元 ②25,000元 ①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婷榆) ②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戶名:不詳) 被告已退款5,000元。(111偵8329號卷第82頁) 65,000元 25 盧玟均 許瓊丹於110年8月間經由社群軟體IG向盧玟均傳送欲出售之精品包包照片,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盧玟均聯絡,而向盧玟均訛稱:伊願以低價出售精品皮包,但要求買方須即時先行匯款等語,致盧玟均陷於錯誤,依約匯款至許瓊丹指定之右列帳戶,盧玟均完成匯款後,許瓊丹即託詞遲未交付商品,盧玟均始悉遭詐騙。 ①110年8月19日15時13分許 ②110年8月19日15時15分許 ①20,000元 ②5,000元 ①兆豐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戶名:不詳) ②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辰○○) 被告已退款25,000元 無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詐得不法利益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提領及轉匯情況 1 酉○○ 酉○○與任若瑄為同在超商工作之同事,許瓊丹於110年10月間利用無共同詐欺犯意之任若瑄,由任若瑄以提款卡不見了,家人急著匯款給伊為由,向同事酉○○商借郵局帳戶帳號,酉○○不疑有他,即提供其所申設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給任若瑄,任若瑄即轉提供給許瓊丹接受匯付款項使用。許瓊丹即向網路買家辛○○、癸○○、連昫雯等人以如附表二編號17、18、20所示之方式,向辛○○、癸○○、連昫雯施用詐術,致辛○○、癸○○、連昫雯陷於錯誤,依約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7、18、20所示之款項至許瓊丹指定之酉○○上列郵局帳戶內。 許瓊丹使用酉○○所申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不法利益:受取左列匯入之款項,均由任若瑄依許瓊丹之指示,陪同酉○○陪同自行持郵局提款卡領取後,悉數交予許瓊丹。 ①辛○○、癸○○、連昫雯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7、18、20所示之款項。 ②蕭雅琪收到洪顥容的貨品款項後,依寅○○指示將5萬元、3,400元匯款至酉○○左列帳戶。 ①A○○於110年10月18日15時14分持酉○○郵局金融卡提領5萬、2萬9,000元。 ②任若瑄依許瓊丹之指示,陪同酉○○,於110年10月13日11時47至49分許提領2萬元、2萬元、1萬3,000元後,悉數交予許瓊丹。 2 蕭雅琪 許瓊丹與蕭雅琪係前同事關係,許瓊丹於110年7月12日向蕭雅琪借款5,000元,蕭雅琪應允後,將借款匯入許瓊丹指定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祐聖)。嗣許瓊丹於110年10月間向蕭雅琪佯稱欲將自己的薪資收入匯入蕭雅琪之帳戶充做還款,惟多出之款項須由蕭雅琪提領後返還予許瓊丹等語,蕭雅琪不疑有他,即提供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蕭雅琪)帳戶之帳號給許瓊丹,許瓊丹即向網路買家洪顥容以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方式施用詐術,致洪顥容陷於錯誤,依約匯款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款項至許瓊丹指定之蕭雅琪上列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許瓊丹使用蕭雅琪所申設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不法利益,受取附表二編號7「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後,清償部分欠款後,由蕭雅琪分別於下列時間匯出右列款項至許瓊丹指定之右列帳戶: ①110年10月13日10時50分許 ②110年10月13日10時51分許 ①50,000元 ②3,400元 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戶名:酉○○) 3 任若瑄 ⑴許瓊丹於110年9月間某日,向任若瑄誆稱:邀約任若瑄投資精品包包網路買賣可以獲利,但須先由許瓊丹購買精品包包商品,請任若瑄提供其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印章、銀行帳戶存摺及金融卡授權許瓊丹使用,許瓊丹會負責支付購買精品商品款項,由許瓊丹出售後即清償貸款云云。任若瑄不疑有他,陷於錯誤而於110年9月間某日在南投縣○○鎮○○街000號埔里郵局前將其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其申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等證件及帳戶資料均交付予許瓊丹,並同意許瓊丹以其名義辦理消費分期付款購買名牌精品包包。許瓊丹即自行購買右列之名牌精品包包,並以任若瑄之名義申辦消費分期付款。嗣後許瓊丹託辭不支付消費分期款項,任若瑄始悉受騙。 ⑵許瓊丹取得任若瑄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上開郵局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暨密碼等證件及帳戶資料後,即以「任若瑄」之名義,登入社群軟體臉書、IG及使用通訊軟體LINE,分別向如附表二編號11至16所示之網路買家宇○○、丁○○、林詩倩、午○○、劉琪青、徐若雯等人施行詐術而使之分別匯款至任若瑄之上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許瓊丹自行提領或以上述詐術使任若瑄陷於錯誤而將款項領出後交付予許瓊丹收受。 ①許瓊丹於110年9月8日以110,000元之價格購買香奈兒精品、於110年9月15日以110,000元之價格購買香奈兒精品、於110年9月16日以33,078元之價格購買精品,消費金額均以任若瑄之名義,向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辦消費分期付款買賣,許瓊丹因而受有免除清償消費價款債務之利益。 ②許瓊丹使用任若瑄所申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不法利益:如附表二編號11至16所示之買家宇○○、丁○○、林詩倩、午○○、劉琪青、徐若雯等人匯款至任若瑄之上開郵局帳戶後,由許瓊丹自行提領或以左列詐術使任若瑄陷於錯誤而將款項領出後交付予許瓊丹收受。 ①消費價款三筆:110,000元、110,000元、33,078元。 ②宇○○、丁○○、林詩倩、午○○、劉琪青、徐若雯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1至16所示之款項。 ①許瓊丹受有免除清償消費價款債務之不法利益。 ②寅○○至統一超商-埔佑門市110年9月23日15時50分提領1萬8,000元。 ③寅○○至埔里-北平街郵局110年9月23日17時27分至17時28分提領6萬元、6萬元。 ④寅○○至統一超商-龍揚門市110年9月23日20時36分提領1萬2,000元。 ⑤寅○○至統一超商-龍揚門市110年9月24日18時39分提領2萬元。 ⑦寅○○至埔里-南光郵局110年9月24日20時15分至16分提領5萬7,000元、2,000元。 ⑧寅○○至統一超商-埔佑門市110年9月26日11時11分提領2萬元。 ⑨寅○○至埔里-北平街郵局110年9月27日12時4分至5分提領6萬元、5萬2,000元。 ⑩A○○依寅○○指示至統一超商-埔佑門市110年9月29日15時42分提領14,000元,提領款項悉數交付予寅○○。 4 壬○○ 壬○○原向寅○○購買精品商品(如附表二編號24),因寅○○無法交付商品,遂以欲退還款項為由,於110年5月24日向壬○○誆稱:將由家人匯款至壬○○帳戶,請壬○○代為收款並轉匯至許瓊丹指定之帳戶等語,壬○○不疑有他而應允。許瓊丹即分別向下列買家吳敏瑄、林寬玫施行詐術,使其等匯款至壬○○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內,壬○○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再行匯出。 ①許瓊丹向吳敏瑄聯絡訛稱:願以45,000元出售精品LV包包1個等語,致吳敏瑄陷於錯誤,而依許瓊丹之指示,於110年5月24日20時28分許,匯款45,000元至許瓊丹指定之上列壬○○台新銀行帳戶。 ②許瓊丹向林寬玫聯絡訛稱:願以45,000元出售精品包包1個等語,致林寬玫陷於錯誤,而依許瓊丹之指示,於110年5月24日20時55分許,匯款20,000元至許瓊丹指定之上開壬○○台新銀行帳戶。 許瓊丹使用壬○○所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不法利益,受取左列2筆款項,由壬○○分別於下列時間匯出款項至許瓊丹指定之帳戶: ①110年5月24日20時35分許 ②110年5月25日12時19分許 ①30,000元 ②35,000元 ①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不詳) ②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柳慧旻) 5 林祐聖 林祐聖與許瓊丹為鄰居關係,許瓊丹結識在超商工作之林祐聖妻子田惠玟,許瓊丹先向田惠玟借款2萬元,再以欲轉帳還款但其沒有帳戶可供家人匯款為由,利用不知情之田惠玟向林祐聖取得林祐聖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存摺及提款卡。許瓊丹得手後,即以林祐聖之上開臺灣銀行帳戶,以如附表二編號10之方式向宙○○施用詐術,使宙○○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0之款項至林祐聖之上開臺灣銀行帳戶內並提領宙○○之匯款。 許瓊丹使用林祐聖所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不法利益,受取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款項。 40,000元 許瓊丹自行持林祐聖之左列臺灣銀行帳戶提款卡操作銀行ATM提領宙○○匯入之款項(110年7月15日該帳戶遭警示,剩餘99元) 6 戊○○ 戊○○與許瓊丹為線上遊戲中結識之網友,許瓊丹於110年7 月間向戊○○借款6萬元,於同年月27日先還款5,000元後,又以須借用帳戶供薪資轉 帳用並以之還款為由,向戊○○借用銀行帳戶,並請戊○○將部分匯入款項提領給許瓊丹,戊○○不疑有他,陷於錯誤而將其所申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許瓊丹。許瓊丹即分別向其他買家施行詐術而使之匯款至戊○○之中信銀行帳戶: ⑴許瓊丹於110年8月15日,在社群軟體IG與黃琦雲聯繫並佯稱:願以48,000元出售精品包包2個等語,致黃琦雲陷於錯誤,遂依許瓊丹指示,於110年8月15日19時26分許匯款48,000元至戊○○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內。 ⑵許瓊丹於110年8月1日在社群軟體臉書之二手名牌交易社團內以名稱「許怡寧」發表有意出售LV包包之訊息,經施瓈硯瀏覽後以Messenger、LINE與許瓊丹聯絡,許瓊丹向施瓈硯訛稱:願以25,000元出售精品包包1個等語,致施瓈硯陷於錯誤,遂轉帳至許瓊丹指定之帳戶,其中1筆款項於110年8月9日16時2分許,轉帳15,000元至戊○○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內。 許瓊丹使用戊○○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不法利益,受取左列2筆款項 黃琦雲、施瓈硯匯款如左列之款項 許瓊丹用以清償部分欠款予戊○○,其餘款項則指示戊○○提領現金交付許瓊丹,戊○○不疑有他,即依許瓊丹之指示於 ①110年8月9日18時4分提領15,000元 ②110年8月15日20時08分,提領45,000元。 上開款項提領後悉數交付予許瓊丹。 7 辰○○ 辰○○與許瓊丹為線上遊戲中結識之網友,許瓊丹於110年8月初向辰○○借款1萬元,其後再以欲匯款還錢為由,請辰○○提供匯款帳號,辰○○不疑有他,即提供其所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許瓊丹匯付款項。許瓊丹即向網路買家盧玟均以如附表二編號25之方式向盧玟均施用詐術,致盧玟均陷於錯誤,依約匯款5,000元至許瓊丹指定之辰○○上列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許瓊丹使用辰○○所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不法利益,受取左列款項,使其他被害人(盧玟均)匯款入帳清償自己之債務 盧玟均匯款如左列之款項 許瓊丹用以清償部分欠款予辰○○
附表四:
編號 被害人 證據資料 1 賴慈慧 1.告訴人賴慈慧警詢指述(投埔警偵字第000000000卷第10-13頁) 2.證人魏鈺青警詢指述(投埔警偵字第000000000卷第10-13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07184號函暨魏鈺青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000000000卷第15-18頁) 4.告訴人賴慈慧與被告寅○○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1張(投埔警偵字第000000000卷第24-29頁) 5.員警職務報告1份(投埔警偵字第000000000卷第30頁) 6.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111易351號卷第307頁) 2 陳祈穎 1.告訴人陳祈穎警詢指述(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89-92頁) 2.證人黃婷榆警詢指述(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349-351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27-33頁) 4.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37頁) 5.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892號搜索票1份(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11頁) 6.扣押物品照片2張(110偵6694卷第14頁) 7.被告寅○○使用暱稱「樂透」社群軟體臉書主頁與貼文、社群軟體Instagram名稱「cici.1115」主頁擷取照片共3張(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187頁) 8.告訴人陳祈穎提出交易明細擷取照片1張(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189頁) 9.告訴人陳祈穎與被告寅○○使用暱稱「樂透」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取照片3張(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189-190頁) 10.證人黃婷榆名下申設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413-417頁) 3 劉宇玟 1.告訴人劉宇玟警詢指述(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67-69頁) 2.證人黃婷榆警詢指述(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349-351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27-33頁) 4.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37頁) 5.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892號搜索票1份(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11頁) 6.扣押物品照片2張(110偵6694卷第14頁) 7.告訴人劉宇玟提出匯款交易明細影本1份(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93頁) 8.告訴人劉宇玟名下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資料1份(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95頁) 9.證人黃婷榆名下申設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413-417頁) 4 陳慧淳 1.告訴人陳慧淳警詢指述(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87-88頁) 2.證人黃婷榆警詢指述(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349-351頁) 3.證人楊皓文警詢指述(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355-356頁)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27-33頁) 5.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37頁) 6.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892號搜索票1份(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11頁) 7.扣押物品照片2張(110偵6694卷第14頁) 8.告訴人陳慧淳提出匯款交易明細擷取照片2張(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168頁) 9.告訴人陳慧淳與被告寅○○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34張(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169-182頁) 10.證人黃婷榆名下申設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413-417頁) 11.證人楊皓文名下申設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421-423頁) 5 孫逸茲 1.告訴人孫逸茲警詢指述(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71-73頁) 2.證人黃婷榆警詢指述(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349-351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27-33頁) 4.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37頁) 5.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892號搜索票1份(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11頁) 6.扣押物品照片2張(110偵6694卷第14頁) 7.告訴人孫逸茲與被告寅○○使用暱稱「di_di_1122」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擷取照片3張(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101頁) 8.告訴人孫逸茲與被告寅○○使用暱稱「阿丹丹」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7張(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102-106頁) 9.告訴人孫逸茲提出匯款交易擷取照片1張(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107頁) 10.證人黃婷榆名下申設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413-417頁) 6 蔣念庭 1.告訴人蔣念庭警詢指述(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293-295頁、投埔警偵字第11000159481號卷第29-32頁、110他6417號卷第51-53頁) 2.證人王瑜騫警詢及偵查中指述(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369-371頁、臺中地檢110偵36012卷第59-62頁、第245-246頁、投埔警偵字第11000159481號卷第37-42頁、第47-49頁) 3.告訴人蔣念庭與被告寅○○使用暱稱「樂透」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使用暱稱「阿丹丹」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共26張(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297-311頁) 4.告訴人蔣念庭提出之交易明細擷取照片3張(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297、299頁)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44069號函暨證人王瑜騫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臺中地檢110偵36012卷第119-191頁) 6.客戶資料卡1份(臺中地檢110偵36012卷第71頁) 7.和上租賃有限公司契約書暨客戶續租表各1份(臺中地檢110偵36012卷第73-75頁) 8.證人王瑜騫與被告寅○○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2張(臺中地檢110偵36012卷第77-79頁) 9.告訴人蔣念庭提出之包裹客戶收執聯翻拍照片2張(臺中地檢110偵36012卷第103頁) 10.告訴人蔣念庭提出匯款交易明細擷取照片1張(臺中地檢110偵36012卷第104頁) 11.告訴人蔣念庭與被告寅○○使用暱稱「樂透」通訊軟體Messenger、使用暱稱「阿丹丹」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共26(臺中地檢110偵36012卷第104-118頁) 12.告訴人蔣念庭提出郵局存摺內頁翻拍照片1張(臺中地檢110偵36012卷第106頁) 13.證人王瑜騫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000-0000頁) 14.和上租賃有限公司客戶基本資料卡1份(士林地檢110偵22130卷第123頁) 15.證人王瑜騫提出被告寅○○與證人李禾舜所簽訂和上租賃有限公司契約書2份(士林地檢110偵22130卷第125-127頁) 16.顧客續租表2份(士林地檢110偵22130卷第129-131頁) 17.110年7月9日租車表1份(士林地檢110偵22130卷第 133頁) 18.和上租賃-車資欠費協議書1份(士林地檢110偵22130卷第135頁) 19.本票影本2份(士林地檢110偵22130卷第137頁) 2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警備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159481號卷第115-116頁、110他6417號卷第49-50頁)【蔣念庭】 2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板營字第1101810080號函暨存簿儲金帳戶00000000000000號客戶資料、立帳申請書影本、歷史交易清單、身分證影本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159481號卷第117-120頁) 22.告訴人蔣念庭提出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擷取照片共16張(投埔警偵字第11000159481號卷第121-136頁) 23.證人王瑜騫名下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159481號卷第137-139頁) 24.證人王瑜騫提出與被告寅○○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張(投埔警偵字第11000159481號卷第140-142頁) 25.和上租賃有限公司租車契約書、租賃契約書、顧客續約表、客戶資料卡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159481號卷第143-146頁) 26.被告寅○○張貼欲販售精品皮包、購買憑證、個人健保卡翻拍照片共12張(111偵8329號卷第219-223頁、110他6417號卷第117-121、165-169頁、110偵40804號卷55-59頁) 7 楊謹蓮 1.告訴人楊謹蓮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指述(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281-284頁、投埔警偵字第11000159481號卷第50-53頁、111易351號卷第73-74頁、110他6417號卷第31-34頁) 2.證人王瑜騫警詢及偵查中指述(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369-371頁、臺中地檢110偵36012卷第59-62頁、第245-246頁、投埔警偵字第11000159481號卷第37-42頁、第47-49頁) 3.證人鄭雅琪警詢指述(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373-375頁、投埔警偵字第11000159481號卷第12-17頁、第22-26頁) 4.告訴人楊謹蓮與被告寅○○使用暱稱「阿丹丹」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3張(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285-291頁) 5.證人鄭雅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459-461頁) 6.告訴人蔣念庭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463-465頁) 7.證人王瑜騫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000-0000頁) 8.客戶資料卡1份(臺中地檢110偵36012卷第71頁) 9.和上租賃有限公司契約書暨客戶續租表各1份(臺中地檢110偵36012卷第73-75頁) 10.證人王瑜騫與被告寅○○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2張(臺中地檢110偵36012卷第77-79頁) 1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44069號函暨證人王瑜騫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臺中地檢110偵36012卷第119-191頁) 12.和上租賃有限公司客戶基本資料卡1份(士林地檢110偵22130卷第123頁) 13.證人王瑜騫提出被告寅○○與證人李禾舜所簽訂和上租賃有限公司契約書2份(士林地檢110偵22130卷第125-127頁) 14.顧客續租表2份(士林地檢110偵22130卷第129-131頁) 15.110年7月9日租車表1份(士林地檢110偵22130卷第 133頁) 16.和上租賃-車資欠費協議書1份(士林地檢110偵22130卷第135頁) 17.本票影本2份(士林地檢110偵22130卷第137頁) 18.臺東縣政府警察局臺東分局馬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3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159481號卷第58-63頁)【楊謹蓮】 19.楊謹蓮提出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摺封面、內頁明細影本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159481號卷第64-65頁) 20.楊謹蓮提出手機翻拍照片13張(投埔警偵字第11000159481號卷第66-72頁) 21.臺東縣政府警察局臺東分局馬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159481號卷第57、73-74頁)【楊謹蓮】 22.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愛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159481號卷第75、76-77、78-79頁)【證人鄭雅琪】 23.證人鄭雅琪提出與被告寅○○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資料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159481號卷第80-106頁) 2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47110號函暨證人鄭雅琪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159481號卷第107-111頁) 25.證人鄭雅琪提出與被告寅○○對話紀錄擷取照片3張(投埔警偵字第11000159481號卷第112-114頁) 26.證人王瑜騫名下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159481號卷第137-139頁) 27.證人王瑜騫提出與被告寅○○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張(投埔警偵字第11000159481號卷第140-142頁) 28.和上租賃有限公司租車契約書、租賃契約書、顧客續約表、客戶資料卡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159481號卷第143-146頁) 29.偵查報告2份(110他6417號卷第7-12、93-107頁) 30.告訴人楊謹蓮與被告寅○○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阿丹丹」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3張(110他6417號卷第35-47頁) 31.被告寅○○張貼欲販售精品皮包、購買憑證、個人健保卡翻拍照片共12張(111偵8329號卷第219-223頁、110他6417號卷第117-121、165-169頁、110偵40804號卷55-59頁) 32.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110他6417號卷第25頁) 33.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單1份(110他6417號卷第27-26頁) 8 朱君璉 1.告訴人朱君璉警詢指述(投埔警偵字第000000000卷第5-7頁) 2.證人李禾舜警詢及偵查中指述(110偵4979卷第39-45頁、110偵5343號第38-44頁、110偵5569號卷第29-35頁、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357-361頁、投埔警偵字第1100012169號卷第10-14頁、臺中地檢110偵36012卷第89-93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47598號函暨證人李禾舜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000000000卷第9-12頁) 4.告訴人朱君璉與被告寅○○使用暱稱「di_di_1122」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擷取照片4張(投埔警偵字第000000000卷第18-19頁) 5.告訴人朱君璉與被告寅○○使用暱稱「阿丹丹」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1張(投埔警偵字第000000000卷第20-25頁) 6.告訴人朱君璉提出匯款交易明細擷取照片1張(投埔警偵字第000000000卷第25頁) 7.證人李禾舜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433-438頁) 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57254號函暨證人李禾舜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12169號卷第15-18頁) 9 周佩穎 1.告訴人周佩穎警詢及偵查中指述(110偵4979卷第39-45頁、110偵5343號第38-44頁、110偵5569號卷第29-35頁、士林地檢110偵14264卷第61-63頁、110偵4978號卷第109-115頁) 2.證人陳思詠警詢及偵查中指述(110偵4979卷第14-21頁、110偵5343號卷13-20頁、士林地檢110偵14264卷第9-12頁、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363-365頁、110偵4978號卷第41-78頁) 3.被告寅○○、告訴人周佩穎、證人陳思詠簽訂之刑事案件和解書(詐欺)1份(士林地檢110偵14264卷第13頁)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27-33頁) 5.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37頁) 6.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892號搜索票1份(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11頁) 7.扣押物品照片2張(110偵6694卷第14頁) 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48447號函暨證人陳思詠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士林地檢110偵14264卷第17-20頁) 9.證人陳思詠與被告寅○○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8張(士林地檢110偵14264卷第21-37頁) 10.告訴人周佩穎提出匯款交易明細擷取照片3張(士林地檢110偵14264卷第65-68頁) 11.告訴人周佩穎提出與被告寅○○使用暱稱「didi.1016」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擷取照片5張(士林地檢110偵14264卷第73-77頁) 12.告訴人周佩穎提出與被告寅○○使用暱稱「胖妹」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1張(士林地檢110偵14264卷第79-89頁) 1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48528號函暨告訴人周佩穎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425-431頁) 14.證人陳思詠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439-442頁) 10 林寬玫 1.告訴人林寬玫警詢指述(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53-54頁、111偵8329號卷第171-172頁) 2.證人壬○○警詢指述(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335-338頁、第339-342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27-33頁) 4.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37頁) 5.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892號搜索票1份(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11頁) 6.員警偵查報告書1份(110他6038卷第7-9頁) 7.扣押物品照片2張(110偵6694卷第14頁) 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新作文字第11022392號函暨證人壬○○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385-390頁) 9.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111易351號卷第313頁) 1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111偵8329號卷第173-174頁)【林寬玫】 11 胡鈞茹 1.告訴人胡鈞茹警詢指述(投埔警偵字第000000000卷第10-12頁) 2.證人柳慧旻警詢指述(投埔警偵字第000000000卷第5-9頁、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345-346頁、南市警四偵字第1100447273號卷第55-60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27-33頁) 4.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37頁) 5.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892號搜索票1份(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11頁) 6.扣押物品照片2張(110偵6694卷第14頁) 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字第1100239649號函暨證人柳慧旻帳戶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000000000卷第14-16頁) 8.告訴人胡鈞茹提出臨櫃匯款至證人柳慧旻00000000000000號帳戶收執聯1份(投埔警偵字第000000000卷第22頁) 9.告訴人胡鈞茹與被告寅○○使用暱稱「di_di_1122」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擷取照片4張(投埔警偵字第000000000卷第23-26頁) 10.告訴人胡鈞茹與被告寅○○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4張(投埔警偵字第000000000卷第27頁) 11.證人柳慧旻與被告寅○○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4張(投埔警偵字第000000000卷第38頁) 12.證人柳慧旻郵局存摺內頁影本1份(投埔警偵字第000000000卷第42-43頁) 13.證人柳慧旻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403-405頁) 14.證人柳慧旻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443-445頁) 15.證人柳慧旻提出與被告寅○○對話紀錄、聯絡人資訊擷取照片共30張(南市警四偵字第1100447273號卷第63-67、69-73頁) 16.證人柳慧旻帳戶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南市警四偵字第1100447273號卷第159-161頁) 12 王襄穎 1.告訴人王襄穎警詢指述(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93-95頁、投埔警偵字第1100012169號卷第26-28頁) 2.證人李禾舜警詢及偵查中指述(110偵4979卷第39-45頁、110偵5343號第38-44頁、110偵5569號卷第29-35頁、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357-361頁、投埔警偵字第1100012169號卷第10-14頁、臺中地檢110偵36012卷第89-93頁) 3.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3日回函1份(110偵4979卷第26-27頁、110偵5343號卷第25-26頁、110偵5569號卷第16-17頁、110偵4978號卷第79-91頁) 4.LOUIS VUITTON 110年12月2日回函1份(110偵4979卷第46頁、110偵5343號卷第45頁、110偵5569號卷第36頁、110偵4978號卷第117頁)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27-33頁) 6.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37頁) 7.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892號搜索票1份(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11頁) 8.扣押物品照片2張(110偵6694卷第14頁) 9.宅急便貨運單影本、包裹及貨品地址照片共8份(110偵5343號第27-31頁、110偵5569號卷第18-22頁) 1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47598號函暨證人李禾舜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000000000卷第9-12頁) 11.告訴人王襄穎提出匯款交易明細擷取照片4張(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195-196頁) 12.告訴人王襄穎與被告寅○○使用暱稱「胖妹」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36張(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197-200頁) 13.證人李禾舜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433-438頁) 1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57254號函暨證人李禾舜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12169號卷第15-18頁) 15.告訴人王襄穎提出與通訊軟體line名稱「胖妹」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49張(投埔警偵字第1100012169號卷第29-43頁) 16.告訴人王襄穎提出交易明細擷取照片4張(投埔警偵字第1100012169號卷第38頁) 17.告訴人王襄穎提出訂單、社群軟體Instagram「di_di_1122」貼文擷取照片共4張(投埔警偵字第1100012169號卷第46頁) 1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12169號卷第47-51頁)【王襄穎】 19.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111易351號卷第317頁) 13 方姵雯 1.告訴人方姵雯警詢指述(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57-61頁、南市警四偵字第1100447273號卷第105-113頁) 2.證人柳慧旻警詢指述(投埔警偵字第000000000卷第5-9頁、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345-346頁、南市警四偵字第1100447273號卷第55-60頁) 3.證人陳品璇警詢指述(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343-344頁、南市警四偵字第1100447273號卷第29-33頁) 4.證人邱怡沛警詢及偵查中指述(110偵4979卷第39-45頁、110偵5343號第38-44頁、110偵5569號卷第29-35頁、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347-348頁、投埔警偵字第1100014353號卷第11-15頁、第20-25頁、南市警四偵字第1100447273號卷第83-87頁、第89-91頁)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27-33頁) 6.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37頁) 7.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892號搜索票1份(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11頁) 8.扣押物品照片2張(110偵6694卷第14頁) 9.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字第1100239649號函暨證人柳慧旻帳戶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000000000卷第14-16頁) 10.證人柳慧旻與被告寅○○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4張(投埔警偵字第000000000卷第38頁) 11.證人柳慧旻郵局存摺內頁影本1份(投埔警偵字第000000000卷第42-43頁) 12.告訴人方姵雯與被告寅○○使用暱稱「許怡寧」社群軟體臉書、暱稱「阿丹丹」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共17張(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71-75頁) 13.告訴人方姵雯提出匯款交易明細擷取照片3張(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76頁) 14.全新二手名牌正品保證臉書社團、被告寅○○使用暱稱「許怡寧」社群軟體臉書、使用暱稱「阿丹丹」通訊軟體LINE個人頁面擷取照片共3張(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75頁) 15.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作管字第11020009185號函暨證人陳品璇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391-401頁) 16.證人柳慧旻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2份(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403-405、443-445頁) 17.證人邱怡沛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407-411頁) 18.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字第1100218726號函暨存簿儲金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立帳申請書影本、開戶人像影本、歷史交易清單、身分證影本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14353號卷第48-55頁) 19.證人陳品璇提出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擷取照片共27張(南市警四偵字第1100447273號卷第35-45頁) 20.證人柳慧旻提出與被告寅○○對話紀錄、聯絡人資訊擷取照片共30張(南市警四偵字第1100447273號卷第63-67、69-73頁) 21.告訴人方姵雯提出與被告寅○○對話紀錄擷取照片20張(南市警四偵字第1100447273號卷第115-123頁) 22.告訴人方姵雯提出交易明細擷取照片4張(南市警四偵字第1100447273號卷第125-127頁) 2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南市警四偵字第1100447273號卷第131-133、135-137頁)【方姵雯】 24.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查詢、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資料各1份(南市警四偵字第1100447273號卷第153-157頁) 25.證人柳慧旻帳戶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南市警四偵字第1100447273號卷第159-161頁) 26.證人邱怡沛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南市警四偵字第1100447273號卷第163-65頁) 27.atm監視器、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共12張(111偵8329號卷第209-214頁、110他6417號卷第123-128、171-176頁、110偵40804號卷45-50頁) 14 謝居旻 1.告訴人謝居旻警詢指述(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77-80頁、投埔警偵字第1100014353號卷第32-35頁) 2.證人邱怡沛警詢及偵查中指述(110偵4979卷第39-45頁、110偵5343號第38-44頁、110偵5569號卷第29-35頁、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347-348頁、投埔警偵字第1100014353號卷第11-15頁、第20-25頁、南市警四偵字第1100447273號卷第83-87頁、第89-91頁、110偵4978號卷第109-115頁) 3.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3日回函1份(110偵4979卷第26-27頁、110偵5343號卷第25-26頁、110偵5569號卷第16-17頁、110偵4978號卷第79-91頁) 4.LOUIS VUITTON 110年12月2日回函1份(110偵4979卷第46頁、110偵5343號卷第45頁、110偵5569號卷第36頁、110偵4978號卷第117頁)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27-33頁) 6.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37頁) 7.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892號搜索票1份(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11頁) 8.扣押物品照片2張(110偵6694卷第14頁) 9.宅急便貨運單影本、包裹及貨品地址照片共8份(110偵5343號第27-31頁、110偵5569號卷第18-22頁) 10.告訴人謝居旻提出郵局存摺內頁影本1份(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126頁) 11.告訴人謝居旻與被告寅○○對話紀錄擷取照片41張(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128-134頁) 12.告訴人謝居旻提出被告寅○○提供之商品明細、會員證明、發票、出貨單、匯款交易明細擷取照片共6張(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127-128頁) 13.證人邱怡沛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407-411頁) 1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字第1100218726號函暨存簿儲金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立帳申請書影本、開戶人像影本、歷史交易清單、身分證影本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14353號卷第48-55頁) 15.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14353號卷第58-59、60-61、77-78頁)【謝居旻】 16.告訴人謝居旻提出三信商業銀行金融卡、存摺封面、內頁明細、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內頁明細影本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14353號卷第62-67頁) 17.告訴人謝居旻提出照片49張(投埔警偵字第1100014353號卷第68-76頁) 18.證人邱怡沛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南市警四偵字第1100447273號卷第163-65頁) 19.atm監視器、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共12張(111偵8329號卷第209-214頁、110他6417號卷第123-128、171-176頁、110偵40804號卷45-50頁) 20.被告寅○○張貼欲販售精品皮包、購買憑證、個人健保卡翻拍照片共12張(111偵8329號卷第219-223頁、110他6417號卷第117-121、165-169頁、110偵40804號卷55-59頁) 15 林于芮 1.告訴人林于芮警詢指述(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85-86頁、投埔警偵字第1100014353號卷第39-40頁、110他6417號卷第65-66頁) 2.證人邱怡沛警詢及偵查中指述(110偵4979卷第39-45頁、110偵5343號第38-44頁、110偵5569號卷第29-35頁、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347-348頁、投埔警偵字第1100014353號卷第11-15頁、第20-25頁、南市警四偵字第1100447273號卷第83-87頁、第89-91頁、110偵4978號卷第109-115頁) 3.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3日回函1份(110偵4979卷第26-27頁、110偵5343號卷第25-26頁、110偵5569號卷第16-17頁、110偵4978號卷第79-91頁) 4.LOUIS VUITTON 110年12月2日回函1份(110偵4979卷第46頁、110偵5343號卷第45頁、110偵5569號卷第36頁、110偵4978號卷第117頁)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27-33頁) 6.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37頁) 7.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892號搜索票1份(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11頁) 8.扣押物品照片2張(110偵6694卷第14頁) 9.宅急便貨運單影本、包裹及貨品地址照片共8份(110偵5343號第27-31頁、110偵5569號卷第18-22頁) 10.告訴人林于芮與被告寅○○使用暱稱「許怡寧」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聯絡人畫面擷取照片58張(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143-162頁) 11.告訴人林于芮提出匯款交易明細擷取照片2張(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163頁) 12.證人邱怡沛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407-411頁) 1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字第1100218726號函暨存簿儲金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立帳申請書影本、開戶人像影本、歷史交易清單、身分證影本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14353號卷第48-55頁) 1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14353號卷第81-84頁)【林于芮】 15.告訴人林于芮提出彰化銀行、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內頁明細影本各2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14353號卷第85-88頁) 16.告訴人林于芮提出交易明細擷取照片2張(投埔警偵字第1100014353號卷第89頁) 17.告訴人林于芮提出對話紀錄照片59張(投埔警偵字第1100014353號卷第89-109頁) 18.證人邱怡沛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南市警四偵字第1100447273號卷第163-65頁) 19.atm監視器、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共12張(111偵8329號卷第209-214頁、110他6417號卷第123-128、171-176頁、110偵40804號卷45-50頁) 2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110他6417號卷第63-64頁)【林于芮】 16 施偉珠 1.告訴人施偉珠警詢指述(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63-66頁、投埔警偵字第1100014353號卷第41-44頁) 2.證人邱怡沛警詢及偵查中指述(110偵4979卷第39-45頁、110偵5343號第38-44頁、110偵5569號卷第29-35頁、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347-348頁、投埔警偵字第1100014353號卷第11-15頁、第20-25頁、南市警四偵字第1100447273號卷第83-87頁、第89-91頁、110偵4978號卷第109-115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27-33頁) 4.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37頁) 5.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892號搜索票1份(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11頁) 6.扣押物品照片2張(110偵6694卷第14頁) 7.告訴人施偉珠與被告寅○○使用暱稱「許怡寧」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4張(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81-87頁) 8.告訴人施偉珠提出匯款交易明細、被告寅○○使用電話0000000000號通話紀錄擷取照片共2張(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88頁) 9.證人邱怡沛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407-411頁) 1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字第1100218726號函暨存簿儲金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立帳申請書影本、開戶人像影本、歷史交易清單、身分證影本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14353號卷第48-55頁) 1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14353號卷第112-113、114-118頁)【施偉珠】 12.施偉珠提出交易明細擷取照片1張(投埔警偵字第1100014353號卷第119頁) 13.施偉珠提出提出通話紀錄、對話紀錄照片共21張(投埔警偵字第1100014353號卷第120-140頁) 14.證人邱怡沛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南市警四偵字第1100447273號卷第163-65頁) 17 楊茗鈞 1.告訴人楊茗鈞警詢指述(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81-83頁、投埔警偵字第1100014353號卷第45-47頁、110他6417號卷第57-59頁) 2.證人邱怡沛警詢及偵查中指述(110偵4979卷第39-45頁、110偵5343號第38-44頁、110偵5569號卷第29-35頁、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347-348頁、投埔警偵字第1100014353號卷第11-15頁、第20-25頁、南市警四偵字第1100447273號卷第83-87頁、第89-91頁、110偵4978號卷第109-115頁) 3.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3日回函1份(110偵4979卷第26-27頁、110偵5343號卷第25-26頁、110偵5569號卷第16-17頁、110偵4978號卷第79-91頁)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27-33頁) 5.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37頁) 6.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892號搜索票1份(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11頁) 7.扣押物品照片2張(110偵6694卷第14頁) 8.宅急便貨運單影本、包裹及貨品地址照片共8份(110偵5343號第27-31頁、110偵5569號卷第18-22頁) 9.告訴人楊茗鈞與被告寅○○對話紀錄擷取照片9張(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139-140頁) 10.告訴人楊茗鈞提出匯款交易明細擷取照片2張(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139頁) 11.證人邱怡沛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407-411頁) 1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字第1100218726號函暨存簿儲金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立帳申請書影本、開戶人像影本、歷史交易清單、身分證影本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14353號卷第48-55頁) 1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14353號卷第143-144、145-146、149-150頁)【楊茗鈞】 14.楊茗鈞提出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共12張(投埔警偵字第1100014353號卷第147-148頁) 15.證人邱怡沛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南市警四偵字第1100447273號卷第163-65頁) 16.atm監視器、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共12張(111偵8329號卷第209-214頁、110他6417號卷第123-128、171-176頁、110偵40804號卷45-50頁) 18 李昀芯(原名:李龍美) 1.告訴人李昀芯警詢指述(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273-275頁) 2.證人王柘翔警詢指述(士林地檢110偵22130卷第13-18頁) 3.證人田惠玟警詢指述(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353-354頁、士林地檢110偵22130卷第19-23頁) 4.告訴人李昀芯(原名:李龍美)與被告寅○○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9張(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277-279頁) 5.告訴人李昀芯(原名:李龍美)提出之交易明細擷取照片2張(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279頁) 6.證人王柘翔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451-453頁) 7.證人田惠玟之姪兒施允恩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455-457頁) 8.客戶資料卡1份(臺中地檢110偵36012卷第71頁) 9.和上租賃有限公司契約書暨客戶續租表各1份(臺中地檢110偵36012卷第73-75頁) 10.證人王瑜騫與被告寅○○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2張(臺中地檢110偵36012卷第77-79頁) 11.證人田惠玟之姪兒施允恩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立帳申請書、印鑑單、戶口名簿、施允恩之母田惠玲、父施景軒身分證正反影本、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士林地檢110偵22130卷第67-83頁) 12.告訴人李昀芯(原名:李龍美)與被告寅○○使用暱稱「阿丹丹」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9張(士林地檢110偵22130卷第97-105頁) 13.證人王柘翔提供被告寅○○通訊軟體LINE主頁擷取照片2張(士林地檢110偵22130卷第107頁) 14.證人王柘翔與被告與被告寅○○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7張(士林地檢110偵22130卷第111-117頁) 15.告訴人李昀芯(原名:李龍美)提出匯款交易明細擷取照片2張(士林地檢110偵22130卷第109頁) 16.和上租賃有限公司客戶基本資料卡1份(士林地檢110偵22130卷第123頁) 17.證人王瑜騫提出被告寅○○與證人李禾舜所簽訂和上租賃有限公司契約書2份(士林地檢110偵22130卷第125-127頁) 18.顧客續租表2份(士林地檢110偵22130卷第129-131頁) 19.110年7月9日租車表1份(士林地檢110偵22130卷第 133頁) 20.和上租賃-車資欠費協議書1份(士林地檢110偵22130卷第135頁) 21.本票影本2份(士林地檢110偵22130卷第137頁) 19 藍中駿 1.告訴人藍中駿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指述(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75-76頁、111易351號卷第197-198頁、第239-240頁) 2.證人田惠玟警詢指述(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353-354頁、士林地檢110偵22130卷第19-23頁) 3.證人田惠玲警詢指述(士林地檢110偵22130卷第31-35頁) 4.證人施景軒警詢指述(士林地檢110偵22130卷第43-46頁)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27-33頁) 6.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37頁) 7.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892號搜索票1份(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11頁) 8.扣押物品照片2張(110偵6694卷第14頁) 9.告訴人藍中駿與被告寅○○使用暱稱「許怡寧」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被告寅○○使用電話0000000000號通話紀錄、臉書社團「二手新品精品買賣圈」主頁擷取照片共32張(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111-118頁) 10.告訴人藍中駿提出郵局無摺存款存款人收執聯影本1份(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119頁) 11.證人田惠玟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1份(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419頁) 12.證人田惠玟提出其名下申設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帳戶00000000000000號內頁及封面影本各1份(111偵8329號卷第193頁) 13.證人田惠玟提出與被告寅○○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阿丹丹」對話紀錄擷取照片21張(111偵8329號卷第195-205頁) 20 付英 1.告訴人付英警詢指述(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109-110頁、110他6417號卷第71-72頁) 2.證人李欣芸警詢指述(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367-368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27-33頁) 4.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37頁) 5.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892號搜索票1份(高雄地檢110偵18277卷第11頁) 6.扣押物品照片2張(110偵6694卷第14頁) 7.告訴人付英與被告寅○○使用暱稱「許怡寧」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取照片3張(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257頁) 8.告訴人付英提出包裹狀態查詢結果擷取照片1張(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260頁) 9.告訴人付英提出交易明細擷取照片1張(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257頁) 10.被告寅○○使用暱稱「許怡寧」社群軟體臉書在二手新品精品買賣團社團貼文擷取照片1張(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258頁) 11.證人李欣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447-450頁) 12.告訴人付英提出被告寅○○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名稱「許怡寧」對話紀錄擷取照片3張(110他6417號卷第73頁) 13.告訴人付英提出交易明細、被告寅○○以社群軟體臉書名稱「許怡寧」發表於社群軟體臉書社團「二手新品精品買賣圈」文章、精品皮包、被告寅○○個人健保卡、購買憑證、包裹追蹤查詢資料擷取照片共8張(110他6417號卷第73-76頁) 14.被告寅○○張貼欲販售精品皮包、購買憑證、個人健保卡翻拍照片共12張(111偵8329號卷第219-223頁、110他6417號卷第117-121、165-169頁、110偵40804號卷55-59頁) 1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110他6417號卷第69-70頁)【付英】 16.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111易351號卷第315頁) 21 施瓈硯 1.告訴人施瓈硯警詢指述(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313-314頁、111偵8329號卷第177-178頁、110他6417號卷第91-92頁) 2.證人李欣芸警詢指述(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367-368頁) 3.證人戊○○警詢指述(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377-380頁、士林地檢111偵12960卷第34-37頁) 4.告訴人施瓈硯與被告寅○○使用暱稱「許怡寧」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取照片5張(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315-316頁) 5.告訴人施瓈硯與被告寅○○使用暱稱「阿丹丹」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6張(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317-320頁) 6.證人李欣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447-450頁) 7.證人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473-477頁) 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111偵8329號卷第179-180頁、110他6417號卷第89-90頁)【施瓈硯】 9.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111易351號卷第318-1頁) 22 賴妍君 1.告訴人賴妍君警詢指述(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167343卷第13-17頁、第19-20頁) 2.證人鍾青芳警詢指述(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167343卷第7-11頁) 3.被告寅○○、告訴人賴妍君、證人鍾青芳簽訂之刑事案件以及民事案件和解書(詐欺)1份(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167343卷第21頁) 4.友鑽租賃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台中市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公司章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各1份(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167343卷第59-75頁) 5.友鑽租賃有限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167343卷第79-94頁) 6.證人鍾青芳提出友鑽租賃有限公司汽車出租單1份(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167343卷第147頁) 7.證人鍾青芳提出友鑽租賃有限公司客戶資料卡1份(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167343卷第148頁) 8.告訴人賴妍君與被告寅○○使用暱稱「阿丹丹」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5張(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167343卷第149-156頁) 9.告訴人賴妍君提出匯款交易擷取照片1張(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167343卷第156頁) 10.告訴人賴妍君與被告寅○○使用暱稱「xx1016oo」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擷取照片7張(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167343卷第157-160頁) 11.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111易351號卷第309頁) 23 劉倖坊 1.告訴人劉倖坊警詢指述(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331-332頁、110他6417號卷第85-86頁) 2.證人即告訴人施瓈硯合作金庫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491-494頁) 3.告訴人劉倖坊提出被告寅○○通訊軟體line個人主頁擷取、精品皮包照片各1張(110他6417號卷第87頁) 4.被告寅○○張貼欲販售精品皮包、購買憑證、個人健保卡翻拍照片共12張(111偵8329號卷第219-223頁、110他6417號卷第117-121、165-169頁、110偵40804號卷55-59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110他6417號卷第83-84頁)【劉倖坊】 6.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111易351號卷第311頁) 24 黃琦雲 1.告訴人黃琦雲警詢指述(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321-326頁、士林地檢111偵緝1358卷第12-13頁、111偵緝1357號卷第14-15頁) 2.證人戊○○警詢指述(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377-380頁、士林地檢111偵12960卷第34-37頁) 3.證人陳亞芳警詢指述(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381-382頁、士林地檢111偵12960卷第42-45頁) 4.證人潘雅琦警詢指述(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383-384頁、士林地檢111偵12960卷第49-52頁) 5.證人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473-477頁) 6.證人陳亞芳合作金庫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481-485頁) 7.證人潘雅琦臺灣土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高市警偵大科字第11072918100卷第487-489頁) 8.告訴人黃琦雲提出信用卡交易明細擷取照片3張(士林地檢111偵12960卷第66頁) 9.告訴人黃琦雲與被告寅○○使用暱稱「cici0007cici」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擷取照片9張(士林地檢111偵12960卷第67-69頁) 10.告訴人黃琦雲與被告寅○○使用暱稱「丹」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24張(士林地檢111偵12960卷第69-75頁) 11.證人陳亞芳與被告寅○○使用暱稱「許怡寧」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16張(士林地檢111偵12960卷第76-133頁) 12.證人陳亞芳與被告寅○○使用暱稱「丹」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62張(士林地檢111偵12960卷第134-165頁) 13.證人陳亞芳與被告寅○○使用暱稱「丹」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士林地檢111偵12960卷第166-175頁) 14.證人潘雅琦與被告寅○○使用暱稱「阿丹丹」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9張(士林地檢111偵12960卷第176-185頁) 15.證人潘雅琦提出房租入帳交易明細擷取照片1張(士林地檢111偵12960卷第185頁) 16.證人潘雅琦與被告寅○○使用暱稱「阿丹丹」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士林地檢111偵12960卷第187-191頁) 17.證人潘雅琦與被告寅○○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士林地檢111偵12960卷第192-202頁) 18.證人陳亞芳帳戶0000000000000號新開戶建檔登錄單與交易明細各1份(士林地檢111偵12960卷第204-205頁) 19.證人潘雅琦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與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各1份(士林地檢111偵12960卷第207-218頁) 25 陳怡安 1.告訴人陳怡安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指述(士林地檢110偵21665卷第11-14頁、111易351號卷第73-74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80881號函暨被告寅○○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士林地檢110偵21665卷第17-23頁) 3.告訴人陳怡安與被告寅○○使用暱稱「cici0007cici」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擷取照片4張(士林地檢110偵21665卷第26-27頁) 4.告訴人陳怡安與被告寅○○使用暱稱「阿丹丹」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8張(士林地檢110偵21665卷第28-31頁) 5.告訴人陳怡安提出匯款交易明細擷取照片1張(士林地檢110偵21665卷第32頁) 26 王宣珮 1.告訴人王宣珮警詢指述(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167343卷第23-24頁) 2.證人鍾青芳警詢指述(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167343卷第7-11頁) 3.告訴人王宣珮提出匯款交易明細影本1份(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167343卷第25頁) 4.告訴人王宣珮與被告寅○○使用暱稱「cici0007cici」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張(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167343卷第27頁) 5.告訴人王宣珮提出被告寅○○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通話紀錄擷取照片1張(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167343卷第27頁) 6.告訴人王宣珮提出匯款交易明細擷取照片1張(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167343卷第27頁) 7.友鑽租賃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台中市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公司章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各1份(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167343卷第59-75頁) 8.證人鍾青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167343卷第97-144頁) 9.證人鍾青芳提出友鑽租賃有限公司汽車出租單、客戶資料卡各1份(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167343卷第147-148頁) 10.被告寅○○提出與精品皮包購買者們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5張(110偵40804號卷第67-74頁) 27 林珊榆 1.告訴人林珊榆警詢指述(雲林地檢111偵5822卷第15-15背面頁) 2.告訴人林珊榆與被告寅○○使用暱稱「樂透」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取照片6張(雲林地檢111偵5822卷第16-17頁) 3.告訴人林珊榆提出匯款交易明細擷取照片1張(雲林地檢111偵5822卷第16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03726號函暨關係人陳冠甫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雲林地檢111偵5822卷第42-46頁) 28 范鈞婷 1.告訴人范鈞婷警詢指述(雲林地檢111偵5822卷第18-19頁) 2.告訴人范鈞婷與被告寅○○使用暱稱「qqdd0707」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擷取照片5張(雲林地檢111偵5822卷第20-21頁) 3.被告寅○○使用暱稱「qqdd0707」社群軟體Instagram個人主頁擷取照片1張(雲林地檢111偵5822卷第21頁) 4.告訴人范鈞婷提出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轉帳成功擷取照片共3張(雲林地檢111偵5822卷第22頁) 5.告訴人范鈞婷與被告寅○○使用暱稱「丹」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3張(雲林地檢111偵5822卷第22-25頁) 29 張維栩 1.告訴人張維栩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指述(雲林地檢111偵5822卷第26-26背面頁、111易351號卷第197-198頁) 2.告訴人張維栩提出匯款交易明細擷取照片2張(雲林地檢111偵5822卷第27頁) 3.告訴人張維栩與被告寅○○使用暱稱「qqdd0707」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擷取照片4張(雲林地檢111偵5822卷第28頁) 4.被告寅○○使用暱稱「qqdd0707」社群軟體Instagram個人主頁與貼文擷取照片2張(雲林地檢111偵5822卷第28頁) 5.告訴人張維栩與被告寅○○使用暱稱「丹」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雲林地檢111偵5822卷第29-34頁) 30 梁怡蓁 1.告訴人梁怡蓁警詢指述(雲林地檢111偵5822卷第35-36背面頁) 2.告訴人梁怡蓁與被告寅○○使用暱稱「qqdd0707」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擷取照片4張(雲林地檢111偵5822卷第37-37背面頁) 3.告訴人梁怡蓁與被告寅○○使用暱稱「丹」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8張(雲林地檢111偵5822卷第37背面-38頁) 4.告訴人梁怡蓁提出被告寅○○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通話紀錄擷取照片1張(雲林地檢111偵5822卷第38頁) 5.告訴人梁怡蓁提出匯款交易明細擷取照片2張(雲林地檢111偵5822卷第37頁) 31 潘奕如 1.告訴人潘奕如警詢指述(雲林地檢111偵5822卷第39-40頁) 2.告訴人潘奕如與被告寅○○使用暱稱「GiGi」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取照片5張(雲林地檢111偵5822卷第41-41背面頁) 3.告訴人潘奕如提出匯款交易明細擷取照片1張(雲林地檢111偵5822卷第37背面頁) 32 戌○○ 1.告訴人戌○○警詢及偵查中指述(士林地檢110偵12697號卷第45-53頁、110偵4978號卷第41-78頁、110偵8368號卷第27-32頁) 2.證人陳泇妤警詢及偵查中指述(士林地檢110偵12697號卷第7-13頁、110偵4978號卷第41-78頁) 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埔里分行埔里字第1108001882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印鑑卡、個人影像各1份(士林地檢110偵12697號卷第17-27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士林地檢110偵12697號卷第61-63頁)【戌○○】 5.告訴人戌○○提出個人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士林地檢110偵12697號卷第65-73頁) 6.告訴人戌○○提出交易明細擷取照片7張(士林地檢110偵12697號卷第75-77頁) 7.告訴人戌○○提出通話紀錄擷取照片11張(士林地檢110偵12697號卷第79-83頁) 8.告訴人戌○○提出遭詐欺清單1份(士林地檢110偵12697號卷第85頁) 9.告訴人戌○○提出遭被告寅○○刷卡費用明細及花旗、玉山、國泰世華、富邦、台新-玫瑰、台新-新光三越、台新gogo、郵局、樂天、台中銀行多拉、台中銀行金融卡掛失、停卡、復卡紀錄各1份(士林地檢110偵12697號卷第87頁) 10.告訴人戌○○提出與寅○○使用通訊軟體line名稱「胖妹」對話紀錄擷取照片267張(士林地檢110偵12697號卷第89-193、277-395頁) 11.告訴人戌○○提出與寅○○使用通訊軟體Messenger名稱「丹」對話紀錄擷取照片89張(士林地檢110偵12697號卷第195-239頁) 12.告訴人戌○○提出遭詐欺經過陳述資料1份(士林地檢110偵12697號卷第241頁) 13.告訴人戌○○提出與寅○○使用通訊軟體Messenger名稱「王曉樂」對話紀錄擷取照片21張(士林地檢110偵12697號卷第255-275頁) 14.告訴人戌○○提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翻拍照片1份(士林地檢110偵12697號卷第397頁) 15.告訴人戌○○提出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對帳單翻拍照片6份(士林地檢110偵12697號卷第399-404頁) 16.告訴人戌○○提出玉山銀行信用卡帳單翻拍照片2份(士林地檢110偵12697號卷第405-408頁) 17.告訴人戌○○提出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翻拍照片7份(士林地檢110偵12697號卷第409-422頁) 18.告訴人戌○○提出台中銀行信用卡帳單翻拍照片7份(士林地檢110偵12697號卷第423-438頁) 19.告訴人戌○○提出樂天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繳款通知單翻拍照片4份(士林地檢110偵12697號卷第439-454頁) 20.告訴人戌○○提出樂天信用卡結清證明書翻拍照片1份(士林地檢110偵12697號卷第455頁) 21.告訴人戌○○提出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帳單翻拍照片7份(士林地檢110偵12697號卷第457-467頁) 22.告訴人戌○○提出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及帳單翻拍照片13份(士林地檢110偵12697號卷第469-494頁) 23.證人陳泇妤提出與寅○○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丹」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2張(110偵4978號卷第49-71頁) 24.告訴人戌○○提出與被告寅○○對話紀錄資料2份(110偵8368號卷第79-111、141-147頁) 25.告訴人戌○○提出通訊軟體line名稱「165反詐騙專區」群組對話紀錄、記事本擷取照片共2張(110偵8368號卷第113頁) 26.告訴人戌○○提出與被告寅○○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胖妹」對話紀錄擷取照片5張(110偵8368號卷第115-117頁) 2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110偵8368號卷第151頁)【戌○○】 33 丑○○ 1.告訴人丑○○警詢指述(投埔警偵字第1100021108號卷第24-27頁) 2.證人柳慧旻警詢指述(投埔警偵字第1100021108號卷第1-8頁) 3.證人柳慧旻提出名下申設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資料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21108號卷第13頁) 4.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1張(投埔警偵字第1100021108號卷第14頁)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大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21108號卷第30-31、34-37頁)【丑○○】 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投郵局投營字第1102910022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00號客戶資料(函印鑑、身分證影本)、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21108號卷第38-42頁) 7.證人柳慧旻提出與被告寅○○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5張(投埔警偵字第1100021108號卷第43-47頁) 8.證人柳慧旻提出被告寅○○身分證翻拍照片1張(投埔警偵字第1100021108號卷第48頁) 9.告訴人丑○○提出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21108號卷第33頁) 34 楊雅鈴 1.告訴人未○○警詢指述(投信警偵字第1110000492號卷第3-4頁) 2.證人何沛蓁警詢指述(投信警偵字第1110000492號卷第153-157頁、投警信偵字第1110005596號卷第13-17頁、投信警偵字第1110000492號卷第177-181、185-189、199-209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投信警偵字第1110000492號卷第5-13頁)【未○○】 4.告訴人未○○提出轉帳交易明細擷取照片1張(投信警偵字第1110000492號卷第15頁) 5.告訴人未○○提出與寅○○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阿丹丹」、社群軟體instagram名稱「cici0007cici」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共73張(投信警偵字第1110000492號卷第17-53頁) 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2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6709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投信警偵字第1110000492號卷第159-167頁) 7.證人何沛蓁提出與寅○○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阿丹丹」對話紀錄擷取照片4張(投信警偵字第1110000492號卷第169-175頁) 8.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投信警偵字第1110000492號卷第183頁)【證人何沛蓁】 35 巳○○ 1.告訴人巳○○警詢指述(投信警偵字第1110000492號卷第57-61頁) 2.證人何沛蓁警詢指述(投信警偵字第1110000492號卷第153-157頁、投警信偵字第1110005596號卷第13-17頁、投信警偵字第1110000492號卷第177-181、185-189、199-209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投信警偵字第1110000492號卷第71-75、79-81、83、91頁)【巳○○】 4.告訴人巳○○提出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社群軟體Instagram「cici0007cici」擷取照片共6張(投信警偵字第1110000492號卷第85-89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2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6709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投信警偵字第1110000492號卷第159-167頁) 6.證人何沛蓁提出與寅○○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阿丹丹」對話紀錄擷取照片4張(投信警偵字第1110000492號卷第169-175頁) 7.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投信警偵字第1110000492號卷第183頁)【證人何沛蓁】 36 夏于晴 1.告訴人己○○警詢指述(投信警偵字第1110000492號卷第95-99頁) 2.證人何沛蓁警詢指述(投信警偵字第1110000492號卷第153-157頁、投警信偵字第1110005596號卷第13-17頁、投信警偵字第1110000492號卷第177-181、185-189、199-209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投信警偵字第1110000492號卷第101-105頁)【己○○】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2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6709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投信警偵字第1110000492號卷第159-167頁) 5.證人何沛蓁提出與寅○○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阿丹丹」對話紀錄擷取照片4張(投信警偵字第1110000492號卷第169-175頁) 6.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投信警偵字第1110000492號卷第183頁)【證人何沛蓁】 37 B○○ 1.告訴人B○○警詢指述(投信警偵字第1110000492號卷第109-112頁) 2.證人何沛蓁警詢指述(投信警偵字第1110000492號卷第153-157頁、投警信偵字第1110005596號卷第13-17頁、投信警偵字第1110000492號卷第177-181、185-189、199-209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刑案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投信警偵字第1110000492號卷第113-125頁)【B○○】 4.告訴人B○○提出社群軟體Instagram「巴黎街精品代購」擷取照片2張(投信警偵字第1110000492號卷第127頁) 5.告訴人B○○提出宅急便貨運單翻拍照片1張(投信警偵字第1110000492號卷第127頁) 6.告訴人B○○提出通訊軟體line、社群軟體Instagram「cici0007cici」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共11張(投信警偵字第1110000492號卷第128-130頁) 7.告訴人B○○提出交易明細擷取照片4張(投信警偵字第1110000492號卷第131頁) 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2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6709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投信警偵字第1110000492號卷第159-167頁) 9.證人何沛蓁提出與寅○○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阿丹丹」對話紀錄擷取照片4張(投信警偵字第1110000492號卷第169-175頁) 10.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投信警偵字第1110000492號卷第183頁)【證人何沛蓁】 38 洪顥容 1.告訴人洪顥容警詢指述(投埔警偵字第1100020631號卷第60-62頁、桃警刑大科字0000000000號卷第63-65頁、新北警海刑字第11039692911號卷第55-57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20631號卷第63-64頁)【洪顥容】 3.告訴人洪顥容提出宅配單影本2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20631號卷第65-66頁、新北警海刑字第11039692911號卷第105-107頁) 4.告訴人洪顥容提出與通訊軟體Messenger名稱「A○○」之人對話紀錄擷取照片6張(投埔警偵字第1100020631號卷第67頁、新北警海刑字第11039692911號卷第109頁) 5.告訴人洪顥容提出與被告寅○○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名稱「cici0007cici」對話紀錄、收到包裹內容物(馬鈴薯牛肉咖哩調理包)、寄件包裹資訊照片共10張(投埔警偵字第1100020631號卷第68-69頁、新北警海刑字第11039692911號卷第111-113頁) 6.告訴人洪顥容提出交易明細擷取照片3張(投埔警偵字第1100020631號卷第67-68頁、新北警海刑字第11039692911號卷第109-111頁) 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25342號函暨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網路銀行登入ip位置資料各1份(新北警海刑字第11039692911號卷第61-69頁) 8.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新北警海刑字第11039692911號卷第83-103頁)【洪顥容】 39 亥○○ 1.告訴人亥○○警詢及偵查中指述(111偵3249號卷第8-9背面頁、111偵9134號卷第20-20背面頁) 2.證人陳玟君警詢及偵查中指述(111偵3249號卷第4-7、114-114背面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111偵3249號卷第11-12、28-29頁)【亥○○】 4.告訴人亥○○提出宅配貨運單、交易明細、個人帳戶資訊、寅○○欲販售精品皮包之購買憑證、精品皮包照片、寅○○個人健保卡擷取照片共5張(111偵3249號卷第13-15頁) 5.告訴人亥○○提出被告寅○○使用之社群軟體Instagram「cici0007cici」個人主頁擷取照片1張(111偵3249號卷第15頁) 6.告訴人亥○○提出與被告寅○○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阿丹丹」對話紀錄擷取照片23張(111偵3249號卷第16-27頁) 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1月18日台新作文字第11033782號函暨陳玟君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111偵3249號卷第34-35頁) 8.證人陳玟君提出交易明細擷取照片6張(111偵3249號卷第36-42頁) 9.證人陳玟君提出與被告寅○○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阿丹丹」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00張(111偵3249號卷第39-142頁) 10.被告寅○○提出與精品皮包購買者們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5張(110偵40804號卷第67-74頁) 40 子○○ 1.告訴人子○○警詢及偵查中指述(111偵8564號卷第33-35頁、111偵緝1357號卷第14-15頁) 2.證人戴維警詢指述(111偵8564號卷第24-27頁) 3.證人林耕霆警詢指述(111偵8564號卷第18-21頁)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111偵8564號卷第31-32、37頁)【子○○】 5.告訴人子○○提出與被告寅○○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阿丹丹」對話紀錄擷取照片25張(111偵8564號卷第38-45頁) 6.告訴人子○○提出宅配貨運單、貨件追蹤查詢擷取照片共4張(111偵8564號卷第38-39頁) 7.告訴人子○○提出交易明細擷取照片1張(111偵8564號卷第39頁) 8.林耕霆名下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資料、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2份(111偵8564號卷第46-54、55-109頁) 9.戴維名下申設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111偵8564號卷第111-112頁) 10.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111偵緝1357號卷第7頁) 41 宙○○ 1.告訴人宙○○警詢指述(111偵8329號卷第119-121頁、110偵37032號卷第53-55頁) 2.告訴人乙○○提出配偶即證人田惠玟與被告寅○○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阿丹丹」對話紀錄擷取照片9張(111偵8329號卷第107-115頁) 3.告訴人宙○○提出交易明細擷取照片2張(111偵8329號卷第123頁) 4.告訴人宙○○提出與被告寅○○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名稱「許怡寧」對話紀錄、社群軟體臉書個人主頁、通訊軟體line名稱「阿丹丹」個人主頁、被告寅○○身分證、健保卡、精品皮包、購買憑證、交易明細、收貨商品內容、包裹寄件單翻拍照片共12張(111偵8329號卷第123-128頁) 5.告訴人宙○○提出包裹宅配單、收到貨品內容物(紙盒衛生紙)翻拍照片共2張(111偵8329號卷第216頁、110他6417號卷第114、162頁、110偵40804號卷52頁) 6.告訴人乙○○名下申設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111偵8329號卷第229-230頁) 7.證人田惠玟提出與被告寅○○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阿丹丹」對話紀錄擷取照片30張(110偵37032號卷第35-42頁) 8.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各1份(111偵8329號卷第129-130頁、110偵37032號卷第59-60、61頁)【宙○○】 9.告訴人宙○○提出交易明細擷取照片2張(110偵37032號卷第63頁) 10.告訴人宙○○提出與被告寅○○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名稱「許怡寧」對話紀錄、社群軟體臉書個人主頁、通訊軟體line名稱「阿丹丹」個人主頁、被告寅○○身分證、健保卡、精品皮包、購買憑證、交易明細、收貨商品內容(衛生紙)、包裹寄件單翻拍照片共12張(110偵37032號卷第64-68頁) 11.臺灣銀行埔里分行埔里營密字第11000029361號函暨乙○○帳戶000000000000號開人證件照片、留存影像、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約定轉出帳戶查詢帳號異動查詢資料各1份(110偵37032號卷第69-83頁) 12.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2份(110偵37032號卷第135、195頁) 13.臺灣銀行營業部營存字第11150028261號函暨乙○○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1份(110偵37032號卷第143頁) 14.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111偵8329號卷第55頁、110偵40804號卷第77頁) 15.新竹市警察局搜索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證明書各1份(111偵8329號卷第57-65頁、110偵40804號卷第79-87頁) 16.扣押之金融卡正反面影本10份(111偵8329號卷第67-69頁、110偵40804號卷第89-91頁) 17.atm監視器、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共12張(111偵8329號卷第209-214頁、110他6417號卷第123-128、171-176頁、110偵40804號卷45-50頁) 18.被告寅○○使用之社群軟體臉書名稱「王曉樂」、「許怡寧」、社群軟體instagram「di_di_1122」、通訊軟體line名稱「阿丹丹」個人主頁擷取照片共5張(111偵8329號卷第217-218頁、110他6417號卷第115-116、163-164頁、110偵40804號卷53-54頁) 19.被告寅○○張貼欲販售精品皮包、購買憑證、個人健保卡翻拍照片共12張(111偵8329號卷第219-223頁、110他6417號卷第117-121、165-169頁、110偵40804號卷55-59頁) 2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搜字第1509號搜索票1份(110偵40804號卷第75頁) 21.搜索現場暨扣押物品照片共4張(110偵40804號卷第93-94頁) 2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1份(110偵40804號卷第126頁) 23.扣押物品照片3張(110偵40804號卷第145-146頁) 24.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影本1份(111偵7470號卷第23、37、39頁) 25.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1份(111偵7470號卷第36頁) 42 宇○○ 1.告訴人宇○○警詢指述(投埔警偵字第1100019540號卷第35-36頁、桃警刑大科字0000000000號卷第49-50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19540號卷第39-43頁)【宇○○】 3.告訴人即證人A○○名下申設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資料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19540號卷第161-164頁) 43 丁○○ 1.告訴人丁○○警詢指述(投埔警偵字第1100019540號卷第48-49頁、桃警刑大科字0000000000號卷第51-52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19540號卷第52-57頁)【丁○○】 3.告訴人丁○○提出社群軟體臉書「二手名牌保真社」社團照片、與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名稱「A○○」之人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共14張(投埔警偵字第1100019540號卷第58-64頁) 4.告訴人丁○○提出交易明細擷取照片2張(投埔警偵字第1100019540號卷第65頁) 5.告訴人丙○○提出與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名稱「A○○」之人對話紀錄擷取照片37張(投埔警偵字第1100019540號卷第79-85頁) 6.告訴人丙○○提出交易明細擷取照片2張(投埔警偵字第1100019540號卷第85頁) 7.證人即告訴人A○○名下申設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資料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19540號卷第161-164頁) 8.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投郵局投營字第11102900424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立帳申請書、身分證影本、留存影像、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19540號卷第165-170頁) 44 林詩倩 1.告訴人林詩倩警詢指述(投埔警偵字第1100019540號卷第67-69頁、桃警刑大科字0000000000號卷第53-55頁) 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橫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19540號卷第72-77頁)【丙○○】 3.證人即告訴人A○○名下申設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資料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19540號卷第161-164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投郵局投營字第11102900424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立帳申請書、身分證影本、留存影像、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19540號卷第165-170頁) 5.偵查報告1份(111他86號卷第5-19頁) 45 午○○ 1.告訴人午○○警詢指述(投埔警偵字第1100019540號卷第88-89頁、桃警刑大科字0000000000號卷第56-57頁) 2.金門縣政府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19540號卷第92-96頁)【午○○】 3.告訴人午○○提出社群軟體臉書名稱「A○○」之人於臉書社團「二手名牌精品買賣交換」社團發布貼文、社群軟體臉書名稱「A○○」個人主頁擷取照片共2張(投埔警偵字第1100019540號卷第97-98頁) 4.告訴人午○○提出掛號包裹執據、宅配單翻拍照片共2張(投埔警偵字第1100019540號卷第99-100頁) 5.告訴人午○○提出與通訊軟體Messenger名稱「A○○」之人對話紀錄擷取照片46張(投埔警偵字第1100019540號卷第101-112頁) 6.告訴人午○○提出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存款人收執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精品皮包翻拍照片共4張(投埔警偵字第1100019540號卷第113頁) 7.告訴人午○○提出郵局存摺內頁明細影本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19540號卷第114頁) 8.告訴人即證人A○○名下申設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資料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19540號卷第161-164頁) 9.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投郵局投營字第11102900424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立帳申請書、身分證影本、留存影像、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19540號卷第165-170頁) 46 劉琪青 1.告訴人申○○警詢指述(投埔警偵字第1100019540號卷第116-117頁、桃警刑大科字0000000000號卷第58-59頁) 2.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六分局長平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19540號卷第120-125頁)【申○○】 3.告訴人申○○提出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19540號卷第126頁) 4.告訴人申○○提出臉書社團「二手名牌只賣真品」頁面、社群軟體臉書名稱「A○○」之人於該社團發布之貼文、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共12張(投埔警偵字第1100019540號卷第127-132頁) 5.告訴人即證人A○○名下申設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資料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19540號卷第161-164頁) 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投郵局投營字第11102900424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立帳申請書、身分證影本、留存影像、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19540號卷第165-170頁) 47 徐若雯 1.告訴人庚○○警詢指述(投埔警偵字第1100019540號卷第134-136頁、桃警刑大科字0000000000號卷第60-62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19540號卷第139-143頁)【庚○○】 3.告訴人庚○○提出社群軟體臉書名稱「A○○」之人於臉書社團「二手名牌精品天天競標」發布之貼文、對話紀錄、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宅配單、證人即告訴人A○○身分證、健保卡擷取照片共36張(投埔警偵字第1100019540號卷第144-153頁) 4.證人即告訴人A○○提出社群軟體臉書名稱「A○○」之人與庚○○對話紀錄擷取照片8張(投埔警偵字第1100019540號卷第159-160頁) 48 辛○○ 1.告訴人辛○○警詢指述(投埔警偵字第1100020631號卷第92-94頁、桃警刑大科字0000000000號卷第74-76頁)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投郵局投營字第1102910012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郵政存簿儲金印鑑單、身分證影本、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20631號卷第23-28、136-142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20631號卷第95-96、99-103頁)【辛○○】 4.被害人辛○○提出交易明細擷取照片1張(投埔警偵字第1100020631號卷第104頁) 5.被害人辛○○提出精品皮包、證人即告訴人A○○身分證、健保卡翻拍照片2張(投埔警偵字第1100020631號卷第105頁) 6.被害人辛○○提出其名下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20631號卷第106頁) 49 癸○○ 1.被害人癸○○警詢指述(投埔警偵字第1100020631號卷第111-113頁、桃警刑大科字0000000000號卷第71-73頁)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投郵局投營字第1102910012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郵政存簿儲金印鑑單、身分證影本、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20631號卷第23-28頁、投埔警偵字第1100020631號卷第136-142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20631號卷第114-115、118-121頁)【癸○○】 4.被害人癸○○提出與被告寅○○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名稱「cici0007cici」對話紀錄、精品皮包、交易明細擷取照片共45張(投埔警偵字第1100020631號卷第122-126頁) 50 田念祖 1.告訴人黃○○警詢指述(投埔警偵字第11000206241號卷第32-34頁) 2.證人李禾舜警詢及偵查中指述(110偵4978號卷第109-115頁、投埔警偵字第11000206241號卷第1-6頁、新北警板刑字第1103886376號卷第7-9、11-13頁) 3.證人王瑜騫警詢指述(投埔警偵字第11000206241號卷第21-26頁) 4.李禾舜名下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206241號卷第11-13頁)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啟文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206241號卷第35、38-44頁)【黃○○】 6.告訴人黃○○提出交易明細擷取照片2張(投埔警偵字第11000206241號卷第45頁) 7.告訴人黃○○提出與被告寅○○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阿丹丹」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4張(投埔警偵字第11000206241號卷第46-50頁) 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9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97708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206241號卷第52-59頁) 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9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97708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206241號卷第60-100頁) 51 連昫雯 1.告訴人連昫雯警詢指述(桃警刑大科字0000000000號卷第68-70頁)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投郵局投營字第1102910012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郵政存簿儲金印鑑單、身分證影本、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20631號卷第23-28頁、投埔警偵字第1100020631號卷第136-142頁)【酉○○】 52 李道汶 1.告訴人李道汶警詢指述(110偵8368號卷第33-35頁) 2.職務報告1份(110偵8368號卷第21頁) 3.戌○○名下申設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身分證影本、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110偵8368號卷第41-50、75-77頁) 4.郵政存簿儲金簿帳戶00000000000000號內頁及封面影本各1份(110偵8368號卷第51-67頁)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110偵8368號卷第69-71、135-137、149頁)【甲○○】 6.告訴人戌○○提出與告訴人甲○○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wenni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2張(110偵8368號卷第119頁) 7.告訴人甲○○與被告寅○○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名稱「樂透」、「思陳」對話紀錄擷取照片28張(110偵8368號卷第121-129頁) 8.告訴人甲○○與被告寅○○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胖妹」對話紀錄擷取照片24張(110偵8368號卷第129-134頁) 9.告訴人甲○○提出被告寅○○使用之社群軟體instagram名稱「cici.1115」個人頁面擷取照片1張(110偵8368號卷第134頁) 53 鄧語菱 1.告訴人鄧語菱警詢指述(新北警板刑字第1103886376號卷第25-26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新北警板刑字第1103886376號卷第27-32、73-75頁)【鄧語菱】 3.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新北警板刑字第1103886376號卷第33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89660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登入網路銀行ip位置資料各1份(新北警板刑字第1103886376號卷第35-60頁) 5.告訴人天○○提出與被告寅○○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名稱「許怡寧」對話紀錄擷取照片21張(新北警板刑字第1103886376號卷第61-70頁) 6.告訴人天○○提出被告寅○○聯絡資訊、被告寅○○使用通訊軟體Messenger名稱「許怡寧」個人頁面擷取照片共2張(新北警板刑字第1103886376號卷第71-72頁) 54 玄○○ 1.告訴人玄○○警詢指述(投警信偵字第1110005596號卷第19-21頁) 2.證人何沛蓁警詢指述(投信警偵字第1110000492號卷第153-157頁、投警信偵字第1110005596號卷第13-17頁、投信警偵字第1110000492號卷第177-181、185-189、199-209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2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6709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投信警偵字第1110000492號卷第159-167頁) 4.證人何沛蓁提出與寅○○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阿丹丹」對話紀錄擷取照片4張(投信警偵字第1110000492號卷第169-175頁) 5.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投信警偵字第1110000492號卷第183頁)【證人何沛蓁】 6.被害人玄○○提出被告寅○○於LV官網內註冊之個人訊息擷取照片4張(投警信偵字第1110005596號卷第23頁) 7.被害人玄○○提出交易明細擷取照片1張(投警信偵字第1110005596號卷第24、27頁) 8.被害人玄○○提出與被告寅○○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6張(投警信偵字第1110005596號卷第24-25頁) 9.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投警信偵字第1110005596號卷第29-37頁)【玄○○】 10.證人何沛蓁名下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帳務交易明細查詢各1份(投警信偵字第1110005596號卷第41-47頁) 55 壬○○ 1.告訴人壬○○警詢指述(111偵8329號卷第81-84頁) 2.證人柳慧旻提出名下申設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資料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21108號卷第13頁) 3.告訴人壬○○提出與被告寅○○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胖妹」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2張(111偵8329號卷第89-94頁) 4.告訴人壬○○提出精品皮包、被告寅○○健保卡、身分證照片共2張(111偵8329號卷第95頁) 5.告訴人壬○○提出交易明細錄擷取照片2張(111偵8329號卷第96頁) 6.告訴人壬○○名下申設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份(111偵8329號卷第225-227頁) 7.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111偵8329號卷第55頁、110偵40804號卷第77頁) 8.新竹市警察局搜索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證明書各1份(111偵8329號卷第57-65頁、110偵40804號卷第79-87頁) 9.扣押之金融卡正反面影本10份(111偵8329號卷第67-69頁、110偵40804號卷第89-91頁) 10.被告寅○○張貼欲販售精品皮包、購買憑證、個人健保卡翻拍照片共12張(111偵8329號卷第219-223頁、110他6417號卷第117-121、165-169頁、110偵40804號卷55-59頁) 1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搜字第1509號搜索票1份(110偵40804號卷第75頁) 12.搜索現場暨扣押物品照片共4張(110偵40804號卷第93-94頁) 1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1份(110偵40804號卷第126頁) 14.扣押物品照片3張(110偵40804號卷第145-146頁) 15.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影本1份(111偵7470號卷第23、37、39頁) 16.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1份(111偵7470號卷第36頁) 56 盧玟均 1.被害人盧玟均警詢指述(111偵8329號卷第145-148頁、110他6417號卷第79-82頁) 2.被害人地○○提出交易明細擷取照片2張(111偵8329號卷第149頁) 3.被害人地○○提出與被告寅○○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阿丹丹」對話紀錄擷取照片22張(111偵8329號卷第150-155頁) 4.被害人地○○提出被告寅○○使用之社群軟體Instagram「di_di_1122」帳戶個人主頁擷取照片1張(111偵8329號卷第150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111偵8329號卷第157-158、110他6417號卷第77-78頁)【地○○】 6.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111偵8329號卷第55頁、110偵40804號卷第77頁) 7.新竹市警察局搜索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證明書各1份(111偵8329號卷第57-65頁、110偵40804號卷第79-87頁) 8.扣押之金融卡正反面影本10份(111偵8329號卷第67-69頁、110偵40804號卷第89-91頁) 9.被告寅○○使用之社群軟體臉書名稱「王曉樂」、「許怡寧」、社群軟體instagram「di_di_1122」、通訊軟體line名稱「阿丹丹」個人主頁擷取照片共5張(111偵8329號卷第217-218頁、110他6417號卷第115-116、163-164頁、110偵40804號卷53-54頁) 10.被告寅○○張貼欲販售精品皮包、購買憑證、個人健保卡翻拍照片共12張(111偵8329號卷第219-223頁、110他6417號卷第117-121、165-169頁、110偵40804號卷55-59頁) 1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搜字第1509號搜索票1份(110偵40804號卷第75頁) 12.搜索現場暨扣押物品照片共4張(110偵40804號卷第93-94頁) 1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1份(110偵40804號卷第126頁) 14.扣押物品照片3張(110偵40804號卷第145-146頁) 15.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影本1份(111偵7470號卷第23、37、39頁) 16.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1份(111偵7470號卷第36頁) 17.被害人地○○提出刑事陳報狀1份(111易351號卷第319頁) 57 酉○○ 1.告訴人壬○○警詢及偵查中指述(111偵722號卷第15-21頁、111偵1045號卷第15-21頁、111偵1046號卷第15-21頁、111偵1137號卷第15-21頁、投埔警偵字第1100020631號卷第2-10、19-22、128-129頁、桃警刑大科字0000000000號卷第77頁、新北警海刑字第11039692911號卷第11-16頁)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投郵局投營字第1102910012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郵政存簿儲金印鑑單、身分證影本、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20631號卷第23-28頁、投埔警偵字第1100020631號卷第136-142頁) 3.交易明細、e動郵局頁面擷取照片共5張(投埔警偵字第1100020631號卷第134-135頁) 4.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16張(投埔警偵字第1100020631號卷第145-148、149-152頁) 5.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10張(桃警刑大科字0000000000號卷第11-20、30-33頁) 6.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2張(新北警海刑字第11039692911號卷第81頁) 58 蕭雅琪 1.告訴人蕭雅琪警詢指述(投埔警偵字第1100020631號卷第71-72頁、桃警刑大科字0000000000號卷第66-67頁、新北警海刑字第11039692911號卷第25-29頁)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投郵局投營字第1102910012號函暨帳戶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郵政存簿儲金印鑑單、身分證影本、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20631號卷第23-28頁、投埔警偵字第1100020631號卷第136-142頁) 3.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光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20631號卷第73-74、77-80頁)【蕭雅琪】 4.告訴人蕭雅琪提出金融卡翻拍照片1張(投埔警偵字第1100020631號卷第81頁) 5.告訴人蕭雅琪提出與被告寅○○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阿丹丹」對話紀錄擷取照片28張(投埔警偵字第1100020631號卷第81-86頁) 6.告訴人蕭雅琪提出交易明細擷取照片7張(投埔警偵字第1100020631號卷第86-88頁) 7.告訴人蕭雅琪提出社群軟體臉書社團「詐騙黑名單 歡迎分享」貼文擷取照片1張(投埔警偵字第1100020631號卷第88頁) 8.告訴人蕭雅琪提出與寅○○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阿丹丹」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4張(新北警海刑字第11039692911號卷第35-53頁) 9.告訴人蕭雅琪提出臺幣活存明細擷取照片5張(新北警海刑字第11039692911號卷第49-53頁) 1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25342號函暨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網路銀行登入ip位置資料各1份(新北警海刑字第11039692911號卷第61-69頁) 1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日儲字第1110058005號函暨酉○○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新北警海刑字第11039692911號卷第71-77頁) 12.告訴人乙○○名下申設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111偵8329號卷第229-230頁) 59 任若瑄 1.告訴人任若瑄警詢及偵查中指述(投埔警偵字第1110000186號卷第5-7頁、111偵722號卷第15-21頁、111偵1045號卷第15-21頁、111偵1046號卷第15-21頁、111偵1137號卷第15-21頁、投埔警偵字第1100019540號卷第2-13、18-21、155-156頁、投埔警偵字第1100020631號卷第29-42、43-45頁、桃警刑大科字0000000000號卷第21-29頁) 2.告訴人A○○提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買賣繳款通知函影本1份(投埔警偵字第1110000186號卷第17頁) 3.告訴人A○○提出簡訊翻拍照片5張(投埔警偵字第1110000186號卷第19-20頁) 4.告訴人A○○提出與寅○○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阿丹丹」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張(投埔警偵字第1110000186號卷第20-22頁) 5.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刑案呈報單、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投埔警偵字第1110000186號卷第3、37-39頁、投埔警偵字第1100019540號卷第154、157-158頁、投埔警偵字第1100020631號卷第127、130-131頁)【A○○】 6.告訴人A○○名下申設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資料1份(投埔警偵字第1100019540號卷第161-164頁) 7.告訴人A○○與告訴人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1張(投埔警偵字第1100020631號卷第132頁) 8.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23張(投埔警偵字第1100019540號卷第174-175、176-180、189、190-193頁) 9.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20張(投埔警偵字第1100019540號卷第181-182、183-184、185-188、194-195頁) 10.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16張(投埔警偵字第1100020631號卷第145-148、149-152頁) 11.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10張(桃警刑大科字0000000000號卷第11-20、30-33頁) 12.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2張(新北警海刑字第11039692911號卷第81頁) 60 林祐聖 1.告訴人林祐聖警詢及偵查中指述(111偵8329號卷第99-102頁、110偵37032號卷第7-9、97-101頁) 2.證人田惠玟警詢及偵查中指述(111偵8329號卷第183-188頁、110偵37032號卷第17-20頁、110偵37032號卷第97-101頁) 3.告訴人乙○○提出妻子即證人田惠玟與被告寅○○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阿丹丹」對話紀錄擷取照片9張(111偵8329號卷第107-115頁) 4.告訴人乙○○名下申設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111偵8329號卷第229-230頁) 5.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111偵8329號卷第55頁、110偵40804號卷第77頁) 6.新竹市警察局搜索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證明書各1份(111偵8329號卷第57-65頁、110偵40804號卷第79-87頁) 7.扣押之金融卡正反面影本10份(111偵8329號卷第67-69頁、110偵40804號卷第89-91頁) 8.atm監視器、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共12張(111偵8329號卷第209-214頁、110他6417號卷第123-128、171-176頁、110偵40804號卷45-50頁) 9.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搜字第1509號搜索票1份(110偵40804號卷第75頁) 10.搜索現場暨扣押物品照片共4張(110偵40804號卷第93-94頁) 1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1份(110偵40804號卷第126頁) 12.扣押物品照片3張(110偵40804號卷第145-146頁) 13.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影本1份(111偵7470號卷第23、37、39頁) 1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1份(111偵7470號卷第36頁) 61 戊○○ 1.告訴人戊○○警詢及偵查中指述(111偵8329號卷第133-136頁、111偵緝1200號卷第55-57頁) 2.告訴人戊○○名下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1份(111偵8329號卷第231-242頁) 3.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111偵8329號卷第55頁、110偵40804號卷第77頁) 4.新竹市警察局搜索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證明書各1份(111偵8329號卷第57-65頁、110偵40804號卷第79-87頁) 5.扣押之金融卡正反面影本10份(111偵8329號卷第67-69頁、110偵40804號卷第89-91頁) 6.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搜字第1509號搜索票1份(110偵40804號卷第75頁) 7.搜索現場暨扣押物品照片共4張(110偵40804號卷第93-94頁) 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1份(110偵40804號卷第126頁) 9.扣押物品照片3張(110偵40804號卷第145-146頁) 10.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影本1份(111偵7470號卷第23、37、39頁) 11.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1份(111偵7470號卷第36頁) 62 辰○○ 1.被害人辰○○警詢指述(111偵8329號卷第161-164頁) 2.被害人辰○○名下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對帳單、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各1份(111偵8329號卷第243-262頁) 3.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111偵8329號卷第55頁、110偵40804號卷第77頁) 4.新竹市警察局搜索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證明書各1份(111偵8329號卷第57-65頁、110偵40804號卷第79-87頁) 5.扣押之金融卡正反面影本10份(111偵8329號卷第67-69頁、110偵40804號卷第89-91頁) 6.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搜字第1509號搜索票1份(110偵40804號卷第75頁) 7.搜索現場暨扣押物品照片共4張(110偵40804號卷第93-94頁) 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1份(110偵40804號卷第126頁) 9.扣押物品照片3張(110偵40804號卷第145-146頁) 10.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影本1份(111偵7470號卷第23、37、39頁) 11.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1份(111偵7470號卷第36頁)
附表五: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附表一編號1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iPhone11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2 附表一編號2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iPhone11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一編號3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iPhone11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一編號4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iPhone11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表一編號5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iPhone11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附表一編號6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iPhone11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附表一編號7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iPhone11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零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表一編號8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iPhone11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附表一編號9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iPhone11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10 附表一編號10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iPhone11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11 附表一編號11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iPhone11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附表一編號12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iPhone11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13 附表一編號13 寅○○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iPhone11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附表一編號14 寅○○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iPhone11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附表一編號15 寅○○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iPhone11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附表一編號16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iPhone11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附表一編號17 寅○○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iPhone11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附表一編號18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iPhone11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附表一編號19 寅○○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iPhone11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附表一編號20 寅○○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iPhone11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21 附表一編號21 寅○○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iPhone11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附表一編號22 寅○○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iPhone11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附表一編號23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iPhone11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附表一編號24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iPhone11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附表一編號25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iPhone11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附表一編號26 寅○○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iPhone11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附表一編號27 寅○○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iPhone11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附表一編號28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iPhone11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附表一編號29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iPhone11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附表一編號30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iPhone11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附表一編號31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iPhone11 Pro Max行動電話壹支(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附表二編號1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肆萬貳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價值新臺幣參萬元之精品包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附表二編號2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附表二編號3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附表二編號4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附表二編號5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附表二編號6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附表二編號7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附表二編號8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附表二編號9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 附表二編號10 寅○○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附表二編號11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 附表二編號12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附表二編號13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 附表二編號14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 附表二編號15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 附表二編號16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8 附表二編號17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 附表二編號18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 附表二編號19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 附表二編號20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 附表二編號21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3 附表二編號22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 附表二編號23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 附表二編號24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 附表二編號25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7 附表三編號1 寅○○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8 附表三編號2 寅○○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9 附表三編號3 寅○○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零柒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0 附表三編號4 寅○○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1 附表三編號5 寅○○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2 附表三編號6 寅○○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3 附表三編號7 寅○○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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