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投簡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郭融
被 告 郭芊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