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小字,112年度,127號
TTEV,112,東小,127,2023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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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小字第12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吳苡彤
陳真蓉
被 告 柯婉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85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檢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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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