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原簡字,111年度,29號
TTEV,111,東原簡,29,202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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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原簡字第29號
原 告 賴○

法定代理人 賴建吉
卓鈺婷
訴訟代理人 黃暘勛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帆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呂淑寧
陳林勝
上 三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文昱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鐘○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董嘉欣
鐘志新
上 三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五日內,提出訴外人翁○甯(姓名年籍詳卷)及其法定代理人
之戶籍謄本到院到院,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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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