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93號
原 告 林頌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威宇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
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判決確認本院11
2年度司票字第2073號民事裁定之票據債權不存在,依該裁定所
准許強制執行之本票債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及
其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