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89號
原 告 許維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佳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
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