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2年度,281號
TNEV,112,南簡補,281,2023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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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81號
原 告 陳美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俊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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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