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2年度,269號
TNEV,112,南簡補,269,202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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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6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送達代收人 吳依紋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磁惠、李文明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7,641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1,11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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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