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2年度,268號
TNEV,112,南簡補,268,2023081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68號
原 告 吳張麗珠
法定代理人 吳安和
訴訟代理人 鄭堯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 有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吳美惠吳美治分別塗銷如附表所 示之建物應有部分登記,並移轉登記給原告,有民事起訴狀 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9頁)。而依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 局臺南分局民國112年5月23日南市財南字第1123214209號函 檢送之房屋稅籍證明書(參見本院卷第141至145、149頁) ,上開建物之課稅現值如附表所示,以此為計算基準,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6,500元(計算方 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上開規 定,命原告依主文所示之內容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