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2年度,561號
TNEV,112,南簡,561,2023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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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56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楊鵬遠律師
被 告 楊進吉
訴訟代理人 張盈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2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月18日8時37分許,駕駛車號0 00-00號營業大貨車(下稱被告車輛),在臺南市仁德區中山 路仁德交流道西側處,因被告之過失,致訴外人張淵智駕駛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受有損害(下 稱系爭事故),原告已支出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107,004元 (含零件84,090元、烤漆15,934元及工資6,980元),爰依民 法第191條之2、第196條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 被告賠償系爭車輛修復費用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107,0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車輛並沒有碰撞系爭車輛,原告經過快兩年 才到車行找伊,告知車行老闆有系爭事故。系爭車輛修理十 萬多元,表示碰撞非常嚴重。但事故當時被告車輛停在系爭 車輛的右前方,系爭車輛並沒有停下來跟伊詢問碰撞,故無 法證明被告車輛有碰撞系爭車輛。如果真的發生碰撞,不應 該開走,而是要等警察來現場測量,釐清兩造的肇事責任等 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 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 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次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然侵權行為之成立,須



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 責性、違法性之侵害行為,並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 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 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03號 判決意旨可參)。是行為人就被害人之損害如未有何故意、 過失侵害行為,自毋須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本件原 告主張被告過失碰撞系爭車輛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 詞置辯,依前揭說明,自應由原告就上開事實,負舉證之責 任。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駕駛被告車輛於上開時、地,因過失碰 撞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等情,雖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 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調查紀錄表、系爭事故路段GOOGLE街景 畫面、系爭車輛行車紀錄器影像截圖、行車執照、估價單、 系爭車輛修復照片、統一發票等影本為證(見南司簡調字卷 第13至39頁),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 局調閱本件事故調查資料(見南司簡調字卷第53至79頁)。 惟原告所提上開證據充其量僅顯示原告就其承保系爭車輛之 受損情形進行理賠之過程,尚難據此逕行推論系爭車輛之受 損情形係由被告所造成。本院於112年7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 當庭勘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112年6月14日南市警歸 交字第1120366760號函檢附光碟,勘驗結果如下:被告駕駛 藍色車行駛在原告承保車輛右方,之後原告承保車輛即左 轉上高速公路,並未顯示兩造車輛有碰撞的情形,有勘驗筆 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至38頁),足見系爭車輛由東往 西沿臺南市仁德區中山路左轉進入仁德交流道南下路口之過 程中,並未見系爭車輛曾因碰撞而晃動,亦未有其他因碰撞 而生之聲響,自難認被告車輛有何碰撞系爭車輛之情形。原 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供本院審酌,是難認被告應負侵權行為 之損害賠償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91條之2、第196條及保險法 第53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7,004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 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 ,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 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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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