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2年度,424號
TNEV,112,南簡,424,2023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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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42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麗敏

鄭碧
吳瑞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志誠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3,882元(計算式:7.47平
方公尺×20,600元=153,8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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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