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4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圖騰國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即錦繡莊國際建設開發
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莊淑潔
被 上訴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5月26日
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 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 上訴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436條之1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7,001元,應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以112 年度南簡字第405號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上開裁定業於112年7月7日對上訴人為寄存送達,惟上 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本院臺南簡易庭送 達證書、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其 上訴不合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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