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2年度,157號
TNEV,112,南簡,157,20230822,3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黃清弁

被上 訴 人 鄭合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2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 21日裁定限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 ,635元,該裁定已於112年8月2日送達(寄存於長樂派出所) ,惟上訴人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 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9至105頁),揆諸前揭法律規 定,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