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18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劉進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
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
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又代位權僅為債權人
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
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
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
判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係本於訴外人劉進財之債權人地位,依民法第242條
、第1164條、第824條規定,代位劉進財(即被代位人)對
被告提起分割遺產等訴訟,請求將劉進財與被告公同共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及各
按其應繼分之比例2分之1分割。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劉進財之應繼分比例2分1計算如附表所示,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797,9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
,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400元,原告尚應補繳3,3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 112年度南簡字第1181號 編號 不動產標示 被繼承人劉西川之權利範圍(繼承人即被代位人劉進財之應繼分比例均為其中之2分之1) 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或建物課稅現值(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訴訟標的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00000分之54 23,138元 9,722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0000分之54 17,600元 14,301元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0000分之54 17,818元 53,448元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2分之1 17,600元 325,839元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0000分之54 19,113元 24,780元 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0000000分之108 17,600元 360元 7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0000分之54 19,225元 18,880元 8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0000分之54 17,600元 582元 9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00000分之54 19,362元 4,325元 10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00000分之54 32,589元 648元 1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00000分之54 30,613元 5,944元 1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00000分之54 19,457元 44,720元 1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00000分之54 17,878元 63,694元 14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00000分之54 17,600元 19,030元 15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 全部 130,700元 65,350元 16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 100000分之54 151,000元 75,500元 17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 100000分之54 141,700元 70,850元 合計 797,9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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