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2年度,1166號
TNEV,112,南簡,1166,2023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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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166號
原 告 吳建科
上列原告與被告寬城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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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寬城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