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2年度,1095號
TNEV,112,南簡,1095,202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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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095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白苡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凱南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前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萬8,65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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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