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2年度,1071號
TNEV,112,南簡,1071,2023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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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07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被 告 蘇珮甯蘇月琴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珮甯蘇月琴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萬021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
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16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書狀需詳載被告與中國信託
銀行間借款時間、借貸金額,及積欠之本金、利息起算日、
利率證明,並提出與記載相符之交易明細帳務資料,以利審
核)
二、兩造亦得於訴訟外進行和解或調解,如原告不欲續行本件訴
訟,得具狀撤回(毋庸補費)。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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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