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契約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2年度,307號
TNEV,112,南小補,307,202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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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30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村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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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