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293號
原 告 徐睿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億成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5,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