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2年度,291號
TNEV,112,南小補,291,2023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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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29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黃晴珮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貴傑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01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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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