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2年度,278號
TNEV,112,南小補,278,202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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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27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文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714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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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