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275號
原 告 林千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宜慶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