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2年度,266號
TNEV,112,南小補,266,202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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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26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泰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5,5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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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