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2年度,938號
TNEV,112,南小,938,202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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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吳燕龍
被 告 黃彥朋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93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8 月23日下午2 時25分在本院民事簡易第十
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福
書記官 鄭伊汝
通 譯 許培軒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376元,及自112 年7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鄭伊汝
法 官 林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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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