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2年度,1061號
TNEV,112,南小,1061,2023081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061號
原 告 蔡佳足
被 告 李楊美惠
兼訴訟代理人 李俊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丙○○原為夫妻關係,育有未成年子  女李○濤(下稱A男)、李○善(下稱B女)。兩人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家上字第9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  離婚,子女由原告單獨監護,丙○○得依該判決附表(即本  判決附表一,下稱附表一)所載之期間、方式與子女會面交 往。其中寒假期間係自寒假第三日上午10時連續與未成年子 女同住十日,至第十日下午下午6時止,偶數年農曆春節期 間,自除夕日至大年初一,子女與原告過年,初二上午10時 起至初五下午6時止則與被告過年。民國112年寒假期間為1 月20日至2月10日,依系爭判決,丙○○會面起日為寒假第3日 起連續10日,即112年1月22日起至同年月31日18時止;又11 2年為偶數年,112年1月21、22日(即除夕、大年初一)由 原告與子女過年,故原告於112年1月22日與子女過年,再於 同年月23日10時將子女交予丙○○,並告知丙○○應於112年1月 31日18時將子女交還。丙○○雖一再要求更易會面交往結束時 間為112年2月5日或6日之18時,原告均已拒絕,並通知丙○○ 應遵守法院判決,勿任意更易會面交往日期及時間。112年1 月31日18時原告撥打電話確認子女有返家意願,丙○○卻拒絕 交還子女,原告遂報警,並於同日21時20分許偕同警員前往 被告東寧路住處(下稱被告住處),要求丙○○交還子女,B 女趁隙自被告住處跑出,丙○○見A男亦欲隨同離去,遂指示 其母即被告甲○○○將電動鐵捲門放下,使原告無法將A男帶離 ,丙○○迄至112年2月5日18時,始將A男交還原告。被告上開 行為已侵害原告對子女之監護權,且因擔心子女未返家,原 告睡不好、吃不好、精神焦慮痛苦。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上損害等語。並聲明:丙○○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70,000元,甲○○○應給付原告20,000元, 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112年寒假固係自112年1月20日起至112年2月10 日止,惟農曆春節為112年1月21日至26日(即除夕至初五)  ,故寒假期間為112年1月20日、1月27日至2月10日,依系爭  判決,丙○○112年之會面交往日應為:春節期間112年1月2  3至26日(即初二至初五)、寒假期間112年1月28日至同年2  月6日(即寒假第3日起連續10日)。112年1月31日仍為丙○  ○與子女之會面交往之期間,原告卻要強行進入被告住處搶  子女,被告為保護家人安全,才由甲○○○將鐵捲門放下,  被告並未侵害原告之監護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準  用同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關係之身分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  償相當之金額。因此,縱有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關係  之身分法益之情形,若其情節非屬重大,應認不得對之請求  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
㈡查原告與丙○○原係夫妻,經系爭判決准兩人離婚,由原告  單獨監護未成年子女,丙○○與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期間  、方式如附表一所示,其中寒假期間係自寒假第三日上午10  時連續與未成年子女同住十日,至第十日下午下午6時止, 偶數年農曆春節期間,自除夕日至大年初一,子女與原告過  年,初二上午10時起至初五下午6時止則與被告過年。依未 成年子女就讀之臺南市歸仁區文化國小(下稱文化國小)11  1學年度第1學期學校行事簡曆記載,寒假期間為112年1月20  日至112年2月10日,春節為112年1月21至26日;原告於112 年1月23日10時許將未成年子女交付予丙○○,並於同年月31 日21時20分許偕同員警前往被告住處,B女於該日離開被告 住處,丙○○嗣指示甲○○○將住家鐵捲門放下,A男該日則未離 開被告住處,丙○○於112年2月5日18時將A男交還原告等情, 有系爭判決、文化國小111學年度第1學期學校行事簡曆、11 2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錄音譯文等件為證(調字卷 第19-39頁、第51-62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0 6-107頁),是此部分事實,即堪認定。
㈢至原告主張丙○○於112年寒假及春節期間之會面交往時間為11 2年1月23日上午10時起至同年月31日18時止,丙○○未  依系爭判決於112年1月31日18時交還未成年子女,並指示甲  ○○○將住家鐵捲門放下,係侵害其對子女之監護權,應賠  償其精神上損害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



  查,觀諸附表一所載之丙○○與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分別就  寒假及農曆春節之會面交往期間進行規定,然112年農曆初 一即為寒假第3天,適用上可能會造成丙○○與子女會面交往 期間減少之結果,致原告與丙○○就112年寒假及農曆春節期 間丙○○與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時間計算方式產生歧  異。系爭判決未就此種情況為明確闡釋,則丙○○辯稱寒假  與農曆春節之會面期間重疊時應分別計算或向後遞延,並非  全然無據。因此,被告二人基於上開對於會面交往期間的認  知,而未讓原告於112年1月31日18時將子女帶回,是否損害  原告之親權,尚非無疑。況即使認被告二人之認知有所誤認  而有損害原告之親權,惟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須侵害  身分法益情節重大者,始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本院  審酌丙○○未於112年1月31日18時將子女交由原告帶回,係  因原告與丙○○就會面交往期間之計算方式認知不同、未能  達成合意所致,復審酌丙○○於112年寒假前向原告說明其如 何計算會面交往之期間,並5度試圖與原告取得共識,或欲 了解原告之計算方式及依據,並於原告交付子女後,4度就 前開問題持續聯絡原告等情,有兩造如附表二所示之LINE對 話紀錄可稽,嗣後丙○○亦遵照自身認知之交往會面期間  ,於112年2月5日18時將A男交由原告帶回,因此,縱使丙○○ 上開對寒假與農曆春節之會面期間重疊時應如何計算及解釋 之認知有誤,經核其所為並非故意以損害原告親權目的所為 之行為,其情節難謂為重大,應認其所為不符合民法第195 條第3項規定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之要件。是原告主張被告 二人之行為已侵害其對子女之監護權,應賠償其精神上損害 等語,於法不合,要難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丙○○給付原  告70,000元,甲○○○給付原告20,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  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一:
丙○○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原告與丙○○應遵守事項
壹、期間:
一、平日:每月二次,於每月第二、四週週六上午10時起至週日 下午6時止(以下二、三項以外之期間,均為平日)。二、未成年子女於就學後,寒暑假期間會面交往時間如下:(一)寒假期間:上述平日之會面交往暫停,丙○○得自寒假第三  日上午10時起連續與未成年子女同住十日,至第十日下午6  時止。
(二)暑假期間:上述平日之會面交往暫停,丙○○得自暑假期間  之七月及八月之第一、二週與未成年子女同住,時間均自各  該週一上午10時起連續與未成年子女同住至第二週週日下午  6時止。
三、如遇農曆春節期間,會面交往時間如下:
奇數年農曆春節期間,自除夕日至大年初一,子女與丙○○  過年;初二上午10時起至初五下午6時止則與原告過年。偶  數年農曆春節期間,自除夕日至大年初一,子女與原告過年  ;初二上午10時起至初五下午6時止則與丙○○過年。四、方式:
丙○○應於會面交往前二日通知原告或其成年家人,無正當  理由,原告不得無故拒絕。由丙○○至原告住處接子女外出  ,並得外宿於丙○○住處或其他丙○○決定之地點。丙○○  應於期間結束前,送子女返回原告住處。丙○○到場接子女  時間若有延擱,得延長一小時,逾時接回視同放棄當次的會  面交往。
貳、除上述外,丙○○得於每日19時至20時之間以電話、書信、  視訊、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聯絡子女。
參、子女之地址或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如有變更,原告應隨時通  知丙○○或其成年家人。
肆、上述會面交往方式及時間,得經由兩造之同意,予以協調變  更,但於子女年滿15歲時,應尊重子女之意願。伍、遵守事項:
一、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在實施會面交往之日,丙○○不得遲延送回子女。 三、兩造不得對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四、如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有其他急迫情形,丙○○應    即通知原告,若原告無法就近照料或處理時,丙○○應    為必要之醫療措施,仍須善盡對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    原告交付子女,應將子女需要使用之物品及健保卡交付    丙○○,丙○○則於交還子女時,將上開物品及健保卡    交還原告。
五、兩造不得任意更易會面交往日期、地點及時間,如有正    當理由,應於會面交往二日前通知對造,且得視雙方時    間,於次星期補行會面交往。

附表二:
編號 LINE對話內容 1 112年1月16日 丙○○:112年農曆春節本人會面交往日為初二至初 五(1/23至26),另1月20日寒假開始,寒 假第3天(扣除春節)是從1月28日開始, 所以1月28日至2月6日共計10日,請妳依文 化國小行事曆及法院裁定交付未成年子女 ,請勿妨礙本人行使親權 乙○○:依法院裁定,寒假第三日上午10時起你得 連續與子女同住至第10日18時止,又偶數 年之農曆春節,除夕至初一子女與本人過年,初二上午10時起至初五18時子女與你過年     今年子女寒假為112年1月20日至112年2月10日,寒假第3日為112年1月22日,而自第3日(1/22)起連續10日之第10日為112年1月31日,又因今年為偶數年,農曆期間除夕(112年1月21日)至初一(112年1月22日)子女與本人過年,初二(112年1月23日)上午10時起至初五12年1月26日)18時子女與你過年     是今年(112年)寒假及農曆期間你的會面交往日為:112年1月23日上午10時起至112年1月31日18時止     請依法院裁定進行會面交往,勿擅自變更會面交往時間     本人將依法院裁定於112年1月23日上午10時交子女給你,並請配合法院裁定於112年1月31日18時前將子女帶返家 丙○○:法院裁定寒假第3天連續"10日",春節期間 為初二至初五,文化國小行事曆載明1/21 (六)至1/26(四)為春節期間,1/20寒     假開始,依裁定1/23至1/26為春節會面交往期間,1/28為寒假第3天,連續10天至2/6,請勿擅自變更會面交往期間,妳的訊息我已截圖為證     另請妳解釋為何妳主張本人會面交往期間為1/23至1/31共9天,法院裁定為寒假第3天起連續10日,春節期間為除夕至初一、初二至初五,何來9日之計算方式?請問妳是依照哪一條裁定來計算?寒假第3日與初一重複,若依妳計算方式,哪一條裁定規定是歸妳而不歸我? 乙○○:請依法院裁定進行會面交往,勿擅自變更 會面交往時間 本人將依法院裁定於112年1月23日上午10時交子女給你,並請配合法院裁定於112年1月31日18時前準時將子女帶返家 丙○○:妳未解釋為何1/23至1/31只有9天,哪一條 法院裁定有寫到?依妳所述,1/23是寒假 第4日,哪一條裁定寫到第4日開始起算9日 為會面交往日?1/22是寒假第3日,哪一條 裁定規定跟初二衝突,從寒假第4日起算?請妳解釋     訊息已截圖為證     妳的訊息已表達,照妳計算方式,妳要違反應遵守事項,將會面交往日強迫改從第4日起算,並只交付子女9日,妨礙本人行使會面交往權。 (本院卷第35-45頁)     2 丙○○:112年1月17日早上9點48分,妳對問題未予 置理。 (本院卷第47頁) 3 丙○○:今天112年1月18日星期三早上6點46分,妳 對問題仍未予置理 112年1月18日晚上7點11分,本人與長子通話無故被中斷,事後回撥亦未接聽,本人與長子聯絡受阻。     應遵守事項肆,上述會面交往方式及時間,得經由兩造之同意,予以協調變更。本人沒有同意妳日前單方面主張寒假及農曆春節會面交往方式。     今天112年1月18日星期二晚上7點30分,妳對問題仍未予置理。 (本院卷第47-49頁)     4 丙○○:今天112年1月19日星期四下午1點13分,妳 對問題仍未予置理。 依法院裁定,本人會面交往日為今年農曆     春節初二至初五計4日,寒假期間第3日起連續10日,共計14日,妳之前的起算方式未經本人同意,且僅有9天,違反法院裁定及應遵守事項,請依照法院裁定行事。 (本院卷第49頁)     5 丙○○:今天112年1月20日星期五下午2點48分,妳 對問題仍未予置理 (本院卷第49頁) 6 112年1月24日 丙○○:102年農曆春節會面交往日為初二至初五( 1/23至1/26),寒假第3日(1/22為農曆初 一)開始起連續10日,惟妳未經協調,逕自將小朋友於1/23(初二)才交付予本人,代表寒假與農曆春節為不同期間,本人釋出善意,成全妳除夕與初一與小朋友連假同住,依平等原則,且依法院裁定及應遵守事項,本人寒假及農曆春節共計會面交往日為14天,亦即為前述初二至初五(1/26),1/27寒假開始起算10日至2/5(星期日),本人會在112年2月5日星期日下午6點將小朋友交付予妳,另請告知小朋友寒假返校日之確切日期,若在會面交往期間,本人會親自處理子女返校事宜,絕對不會委託妳來幫我處理,麻煩妳按照法院裁定行事,本人112年農曆春節及寒假會面交往日共計14日。     更正:112年農曆春節及寒假,非102年 (本院卷第51-53頁)     7 112年1月25日 乙○○:今年(112年)寒假及農曆期間你的會面交 往日為:112年1月23日上午10時起至112年 1月31日18時止 請勿擅自變更會面交往時間,     請配合法院裁定於112年1月31日18時前準時將子女帶返家 丙○○:請妳解釋如何計算,若妳無法解釋,本人 將於112年2月5日星期日晚上6點將子女交付予妳,另請妳告知小朋友寒假返校日,若為本人會面交往日,本人會親自處理,決不會委託妳處理,請妳切記。     以上訊息均已截圖為證,證明妳對於問題未予置理。 乙○○:本人已一再跟你強調,請遵守法院裁定, 準時於112年1月31日18時前將子女帶返家 丙○○:法院裁定春節4天,寒假10天,請妳解釋為 何只有9天而少了5天?請妳詳列計算方式 並指出法院裁定規定在哪裡?若妳再無法 解釋,本人只能持續截圖為證。 (本院卷第53-55頁) 8 丙○○:今天為112年1月29日星期日,妳尚未解釋 為何妳認為今年本人會面交往日為1/23至 1/31僅有9天,請問妳依據哪一條法院裁 定?法院裁定本人農曆春節會面交往日為 初二至初五計4日,寒假連續10日,共計為14日,妳違反法院裁定縮減本人會面交往日共計5天,本人依法院裁定行使會面交往日14天,112年2月5日...     (截圖不連續)     請妳解釋本人會面交往日為何從14天變成9天?本人哪裡違反法院裁定? (本院卷第55-57頁)     9 丙○○:今天為112年1月30日星期有,妳仍未解釋 之前問題,本人將依照法院裁定,於112年 2月5日星期日下午6點交付小朋友予妳,本 人會面交往期間小朋友均平安,若有事情 會通知妳,請勿假借關心之名而電話騷擾 並追蹤本人行蹤。 電話已錄音為證。     更正:112年1月30日星期一 乙○○:本人已一再跟你強調,請遵守法院裁定, 準時於112年1月31日18時前將子女帶返家 丙○○:本人鄭重告知妳,請勿在本人會面交往期 間靠近本人住處。 (本院卷第57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