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1年度,908號
TNEV,111,南簡,908,2023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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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908號
上 訴 人 唐程安


被上 訴 人 唐立貴

唐隆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
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347,6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尚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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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