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149號
原 告 林煜根
被 告 楊眞保
楊許幸琴
楊岳璋
楊雅惠
楊雅棱
楊進忠
謝月瑛
楊敦翔(原名楊敦州)
楊珺貽(原名楊淑芳)
陳世欣
鄭陳淑貞
陳淑娟
陳淑謹
被 告
兼 下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智禾
被 告 王婷純
被 告 楊謝明桃
訴訟代理人 楊青樺
被 告 楊錦昌
楊碧蓮
楊俊偉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指定於民國112 年8 月22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宣判,延後至同年9 月15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宣判。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主文原載期日宣判(當事人均不到庭聽判),茲因本件涉及繼承分割登記之土地多筆繼承人人數眾多,為免判決所算定持分與分割方式是否正確及符合登記法令,有先請地政機關核算與陳報之必要,而需延後宣判時間,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原定宣判時間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