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蕭仁俊
訴訟代理人 薛煒育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選舉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間選
舉爭議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2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 ,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 望者,不在此限。」又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 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 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選舉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 間選舉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24號 ,下稱本件訴訟),而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意旨略謂:聲 請人為受刑人,為行使第16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1屆立法委 員選舉之選舉權,而提起本件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且 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語。經查,聲請人所提 起之本件訴訟,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審查, 符合該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而准予法律扶助,有 民國112年8月1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准 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及112年8月2日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本院卷第79、57頁)可稽。是以,聲 請人就本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又聲 請人提起本件訴訟,尚難遽爾認其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 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楊坤樵
法 官 孫萍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虹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