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救字,112年度,165號
TPBA,112,救,165,2023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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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蕭仁俊
訴訟代理人 薛煒育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選舉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間選
舉爭議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2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 ,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 望者,不在此限。」又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 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 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選舉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24號 ,下稱本件訴訟),而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意旨略謂:聲 請人為受刑人,為行使第16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1屆立法委 員選舉選舉權,而提起本件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且 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語。經查,聲請人所提 起之本件訴訟,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審查, 符合該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而准予法律扶助,有 民國112年8月1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准 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及112年8月2日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本院卷第79、57頁)可稽。是以,聲 請人就本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又聲 請人提起本件訴訟,尚難遽爾認其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 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楊坤樵
    法 官 孫萍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虹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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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