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1年度訴字第1541號
原 告 鄭○○(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鄭濬昌
林嘉鈴
被 告 新北市立竹圍高級中學
代 表 人 楊耀焜
訴訟代理人 林浩吉
王心吟
黃右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3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行政訴訟法
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274條第2項規定,命再開言
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劉正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