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進口貨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1年度,1235號
TPBA,111,訴,1235,2023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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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1年度訴字第1235號
原 告 榛冠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冠宏 (董事)



訴訟代理人 鍾承哲 律師
黃鉦哲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方國賢關務長

訴訟代理人 黃薇瑄
葉岱原
賴嘉東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
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
訂於民國112年9月14日上午9時45分於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
論程序,兩造應就附表所示事項提出事證及意見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貽婷
附表:
一、被告應就裁處罰鍰所據之貨物價格認定,具體說明金額之確
切計算內容暨依據,並檢附相關資料到院,繕本(含證物或
依法經遮隱後即應提供之證據資料)逕送對造
二、原告應查報前曾否提出本件貨物市價若干之商業發票等資料
,並陳述相關意見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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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榛冠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