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
(行政),行執字,112年度,27號
TPTA,112,行執,27,202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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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行執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代 表 人 周廣齊


代 理 人 劉熹緯
袁禎君
黃瑞宏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金寧勇
金澎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寧勇等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強制
執行之聲請:
一、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
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
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
項規定各種執行名義,第6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
依規定提出各種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同法第28條之2規定
聲請強制執行應徵收執行費;依上開規定於行政訴訟事件之
強制執行程序,亦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聲請執行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200元,經核
應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為625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應補
繳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林敬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玟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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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