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巡簡字第31號
原 告 陸軍後勤訓練中心
代 表 人 行健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浩緯等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
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
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磨佳瑄